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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 投稿蔡的
  • 更新时间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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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喆

摘要: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符合市场需求的特殊用工方式,即满足企业弹性用工的寻求,也能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但在劳务派遣的过程中,农民工作为劳务派遣员工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他们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通过分析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阐述我国劳务派遣领域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状,说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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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务派遣;必要性;现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一、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希望谋求更好的生活。但绝大多数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素质不高,缺乏专业技能,很难实现稳定就业。大量闲置的劳动力加大了供需市场的不平衡,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担。劳务派遣机构的出现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劳务派遣机构为用工单位和闲置劳动力提供了一个平台,实现了劳动力的有序转移,提高了供求匹配的效率。劳务派遣机构的存在提高了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同时也扩大了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有利于用工单位降低成本

单位要为自己的员工提供稳定的工资和充分的社会保障,所以单位会将自己的员工数量恒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但有些从事中间加工业的企业,随着企业订单增减、经济稳定程度变动,所需员工的数量变动很大。劳务派遣正可以满足这种类型的用人单位的需求,按照淡季与旺季区别派遣员工,从而有效地使企业的用工成本降低。

(三)有利于减少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要派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务协议,也就是说二者之间只有有偿使用关系而没有聘用劳动关系。所以,要派单位承担的人事风险、法律责任能够被控制在最低的水平线上,要派单位可以避免直接与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上的纠纷。

二、我国劳务派遣领域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滥用劳务派遣

修改前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没有解释何谓“临时性”、“辅助性”和“代替性”。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三性”进行列举式描述,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许多企业大打擦边球,在一些非“三性”的工作岗位大量使用农民工作为被派遣劳动者,滥用劳务派遣的情形普遍存在。

(二)同工不同酬

农民工作为被派遣劳动者比正式员工工作强度大。根据2011年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显示:15.7%的劳务派遣员工的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8 小时,正式工的这一比例是4.5%;23.8%的劳务派遣员工被调查时上一周实际工作时间为7天,正式工的这一比例只有5.7%。由于适用劳务派遣的岗位对于技术性的要求不高且替代性强,所以大多数的农民工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只要“有活干,有饭吃”,对于高强度的工作状态敢怒不敢言。

农民工作为被派遣劳动者比正式员工劳动报酬低。在全国总工会调查的中发现,农民工作为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员工之间存在不平衡的工资比例差,而且调查还未将福利待遇等条件计入在内。

(三)社会保障水平低

根据2011 年全国总工会的针对10000 名员工调查显示:就“五险一金”而言,只有72.7%的被派遣劳动者表示单位支付了养老保险费,73.4%的被派遣劳动者表示单位支付了医疗保险费,60.2%的被派遣劳动者表示单位支付了失业保险费,70.5%的被派遣劳动者表示单位支付了工伤保险费,57.8%的被派遣劳动者表示单位支付了生育保险费,39.2%的被派遣劳动者表示单位支付了住房公积金,远远低于正式员工的缴费率,而且缴费基数很低。

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 年12 月20 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 年1 月27 日最新公布,共7 章、29 条内容,自2014 年3 月1 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出台,更能切实的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规定》第二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但没有将机关、在事业单位编制外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纳入适用范围,也就意味着其不受限制。同时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了“三性”适用的例外。第三款规定了“辅助性工作岗位”的认定程序,通过工会和职工的民主参与,可以有效的防止劳务派遣被滥用。《规定》第四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限额———不超过10%,并解释了具体核算方法及适用范围。为了实现平稳过渡,《规定》给了两年的调整期,以便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比例。

(二)切实保障被派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规定》极大的保障了农民工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规定》第五条规定的“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虽然回避了被派遣劳动者获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但2 年的最低底线还是有利于提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第七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协议的载明事项,第八条列举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具体义务,第九条强调了用工单位提供的同工同酬待遇还包括非报酬类的“福利待遇”。为了防止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责任,第十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划分及具体义务,切实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细化了跨地区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参保问题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社会保险缴费数额不一致,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一些处于经济发达、社保缴费数额较高地区的企业刻意向社保缴费数额较低地区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要求,将社保关系设立在经济落后地区,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了跨地区劳动派遣的参保地区为用工单位所在地,缴费标准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第二十条明确了缴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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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全总劳务派遣问题课题组:《当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调查》,《中国劳动》,2012年第5期.

(作者单位:辽宁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