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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专项审计业务略谈

  • 投稿Syua
  • 更新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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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舒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 200002)

【摘要】国家及各级政府都加大了对科研创新项目的投入,同时各级政府也加大了对研发类科研项目的投入资金审计,加强对国家科技资金的管理力度,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目前,国内的企事业单位在科技经费核算模式不尽相同。如何规范科技经费专项核算,为科技验收打下坚实基础成为各方关注焦点。文章通过对经费审计的前端案例分析,试图寻找科研经费会计核算的统一方法。

【关键词】科技经费 会计核算 审计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突破重大技术瓶颈。因此,国家及各级政府都加大了对科研创新项目的投入。

与此同时,各级政府也加大了对研发类科研项目的投入资金审计,从事前计划预算、事中跟踪管理及事后验收审计等几个方面加强对国家科技资金的管理力度,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部分省级政府已在着手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中期审计及项目跟踪咨询,即在项目的运行过程中,通过购买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服务,有效实施对科技投入的跟踪管理,防微杜渐。此项措施一方面规范了科技项目的运作及核算,督促企业按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准确有序实施项目预算;另一方面通过中介机构的中期检查及日常咨询,为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答疑解惑,为项目验收审计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笔者有幸参加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863 项目、973 项目及省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项目审计工作。本文将在分析科技项目中期审计及验收审计中常见的问题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为企业财务核算及内控管理提供实证信息,规范项目运作及核算。

一、科研经费审计概述

科研经费审计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专项审计业务,除了中期审计及验收审计外,还包括对科研项目的合并、分立及撤销等特殊事项的专项审计。审计形式一般采用现场审计,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核算及财务信息情况、科研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性情况、资金落实及到位情况、资产管理情况、与科研项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对科技审计的参考法律法规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在科技经费审计大范围展开的情况下,上述法律法规为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管理、财务核算提供了参考及保障,也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科研经费审计调整案例分析

1. 关于财务建账核算及会计科目设置。笔者审计的项目承担单位中,较多都在业务上力争突破,争取科技创新及科研拨款,但在财务核算上略显薄弱。突出表现为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建账立册,或会计核算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导致科研投入无法被认定。例如,财务未按规定设置“管理费用——科研经费”明细账归集各项目的科研投入,而是将所发生的经费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各个科目的办公费、差旅费、材料消耗、会议费用等多项明细科目内穿插核算。在审计时,企业不能提供各科研项目的明细账,只能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予以归集,我们将此现象称为“现扒账”。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现扒账反映的科研投入数据一律不予确认科研投入。笔者建议,由于科研经费验收时需按科研经费的来源分别填报各种经费投入到支用情况,故企业在设置科研费用核算时,应分别设置“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明细科目,在各个资金项目下,再分设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费用项目。如果项目单位习惯以费用项目作为第一明细,对资金来源采用辅助核算也可以。一般情况下,同一项支出内容不可在不同的经费来源项目内同时列支。如此,通过财务核算的科目设置,将各类科研投入固化在财务记录中,一方面有利于科研报表统计汇总与申报,另一方面对科研经费验收审计打下良好基础。

2. 关于自筹经费投入形式。科研投入中自筹经费投入的形式应为货币资金投入,对于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转入等形式的投入不予认定。

笔者在执行一家制药企业的重大专项验收审计时发现,该企业在项目预算书中有“研究经费——直接费用——基本建设费”的自筹资金投入预算138 万元。任务合同书中表述,单位需要新建一个符合欧盟药品要求的实验室。企业在该项目立项前,已经在建新科研研究室1 800 余万元,在科研项目立项批准后,该研究室已完工结转固定资产。在科研项目立项并单独核算后,企业认为新建完工的研究室已符合欧盟制药要求,可不予重复建设,故将新研究室的折旧按月列支到“管理费用——科研经费——XX 项目(自筹资金——基本建设费)”内,截至审计时累计折旧138 万元。笔者认为,自筹经费投入应为货币资金投入,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该新研究室系在科研项目立项前投入建造的,如果项目单位认为其符合欧盟制药条件,无需重复建设,应提交申请报告修改项目预算,对其以折旧费替代科研经费——基本建设费投入情况不予认可。

3.关于设备费投入及核算。科研经费中的“直接费用——设备费”用来核算为科研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尽管固定资产投入在科研经费“设备费”项目内统计,但在会计账簿中需列支“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在审计实例中,我们经常发现有承担单位将购置的固定资产直接在“管理费用——科研经费——设备费”中列支,或将固定资产折旧费在此项目列支。由于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我们在最终认定科研投入时需审计调减。对于与专用设备匹配的备品备件,如系与设备同时购置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审计认定为设备费;如系单独购置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审计认定为材料费。此外,在研究过程中,如需要租赁使用承担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设备而支付的租赁费,也在设备费内列支核算。

4. 关于材料费投入及核算。材料费也是科研经费核算中比较容易发生调整事项的项目。实务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有以购代支、列支基建材料、列支生产性材料、列支办公材料等情况,或者实际列支的材料与预算书内材料在名称、规格、型号等方面不一致,不能有效说明与承担课题的相关性及经济的合理性,最终导致对列支费用的调减。与课题的相关性系指科研试验必不可少,经济的合理性主要指采购的价格合理,符合公开交易市场中公允价值原则。

笔者在对某大学有机硅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项目组一次性购买16 片晶体控制芯片,财务按发票金额全部入账材料费。经了解与询问,项目组只使用了6 片,其余10 片芯片尚存放在实验室内,审计结果对未使用材料费用进行了调减。笔者认为,材料费的列支应遵循承担单位现有的资产管理制度,对材料的核算需符合收发存管理规定及存货的计价政策。科研经费——材料费应按实列支,未使用材料应交由物料部门统一管理,避免管理缺位导致的非常损失。

5. 关于燃料与动力费计量与核算。燃料与动力费的核算有其特殊性,项目承担单位往往与科研经费——间接费用混淆。相关法规规定,燃料与动力费核算科研过程中设备运行发生的可单独计量的水、电、燃料消耗费用。

上述规定的核心是“单独计量”,也是在实务操作中的难点。在审计实例中,项目单位往往根据燃料动力费的预算金额,以标准定额分配燃料及动力费,均不符合单独计量的要求。

我们以电费为例,承担单位需对设备运转时间进行有效的监控记录,科研人员应严格完整地记录各项科研设备的开、关机记录,同时按不同设备的功率系数,把设备折旧费按工作量法分配到各个科研项目内。其他燃料及动力费可参照电费的分配方案,也可结果项目单位实际情况,实施科学的分配方法。关于燃料与动力费的计量单价,我们认为可采用水、电、燃料费用的即期单价即可。

6. 关于差旅费的标准及核算。差旅费是企业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的常规科目,财务人员的核算思路较为清晰。科研经费的差旅费主要核算与科研项目的相关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对于科研经费的列报,我们特别强调“相关性”,即出差的人员相关、出差的事由相关。出差的人员相关,即出差人为项目任务合同书及预算书中列明的人员,如有更换需履行合理的审批、调换手续。我们在审计实例中发现,部分单位差旅费报销时,人员与项目预算书人员不符,且无出差报告,无法验证该人员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故对此类差旅费无法认定科研投入。出差的事由相关性,即在人员合理相关的前提下,出差的任务需为科研课题必需。我们审计某企业的科研经费时,项目合同书中安排了沈阳、济南及杭州三地需出差外协。我们在审查报销单时,发现有青岛的住宿费、餐费及交通费等费用开支。经询问,系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开支,我们在最终认定时予以调减。此外,科研费用——差旅费还核算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以及参加会议的相关费用。我们认为,项目单位应有规范的差旅费管理制度,科研项目按制度规定列支相关的出差费、出差补贴及误餐补贴,准确列报差旅费。

7. 关于会议费的标准及核算。科研经费的会议费主要核算项目单位为科研项目组织学术讨论、学术咨询及协调任务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由会议费用的定义可知,会议费核算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支出。如系项目单位人员参加外单位组织的会议支出,应在差旅费内列支,而非会议费。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预算,在符合政策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的前提下,规范会议的会期、参会人员、会议次数、会议开支标准等项目,准确核算会议费用。财务人员在核算会议费时,应对上述会议要素进行必要的审核。

上述科研经费审计实例分析是笔者在实务工作中的点滴总结与分享。随着国家、各级政府及企业对科研经费投入的加大,如何保证科研经费核算准确、合理、合规,是会计从业人员的当务之急,也是审计工作者需要不断提升的领域。科研核算既要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又不能束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只有协调好科研创新与业务规范的关系,才能为科研工作提供更有建设性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