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论文网免费提供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毕业论文格式模板下载

因《两只蝴蝶》,三家公司斗了10年

  • 投稿研究
  • 更新时间2015-09-10
  • 阅读量911次
  • 评分4
  • 53
  • 0

文/宾岳成

“亲爱的,你慢慢飞,小心前面带刺的玫瑰……”歌手庞龙演唱的这首《两只蝴蝶》曾经风靡一时,为大众传唱。然而,鲜有人知道,这首脍炙人口的歌曲在经历了大红大紫之后,围绕其彩铃使用问题,三家公司展开了一场长达10年的纠葛,其中包括2次仲裁、9次诉讼。

2015年3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原判,判决被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乐公司)、北京市万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讯通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赔偿原告《两只蝴蝶》制作公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公司)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两只蝴蝶》引发彩铃下载侵权

鸟人公司是一家具有音像制品制作资质的专业音乐制作公司。2004年5月22日,歌手庞龙与该公司签约,成为其旗下艺人。2004年7月,鸟人公司通过与音乐作品《杯水情歌》《两只蝴蝶》《吹眼睛》的词曲作者牛朝阳签约,取得了这三首歌曲的著作权。

同年10月,鸟人公司制作了由庞龙演唱的《杯水情歌》《两只蝴蝶》《吹眼睛》三首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并由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和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分别出版了包括《杯水情歌》《两只蝴蝶》的音乐专辑《两只蝴蝶》及录音带《281封信歌曲全集》。

《两只蝴蝶》等歌曲一经推出,就受到社会的热捧,人们的关注度和传唱度都很高。为了更好地保护歌曲的著作权,2005年5月25日,鸟人公司将上述音乐专辑《两只蝴蝶》向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版权登记。此外,鸟人公司在2005年6月27日的《音乐生活报》上刊载公告声明《吹眼睛》等15首歌曲作品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

鸟人公司原以为作品大卖了,版权声明也发了,自己可以安安心心地等待收获了。然而,鸟人公司制作的《两只蝴蝶》等歌曲的盗版音像制品很快就在市面上出现了。这还不说,仅网络上提供《两只蝴蝶》等歌曲彩铃下载的就有好几家公司。

2005年,鸟人公司发现万讯通公司在网站上提供《两只蝴蝶》等歌曲彩铃供用户下载。于是,鸟人公司将万讯通公司有关的网页页面通过公证方式固定下来,一纸诉状将万讯通公司告上法院,认为万讯通公司未经许可,将鸟人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两只蝴蝶》等歌曲提供彩铃下载服务牟利,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万讯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从而拉开了10年维权的序幕。

三家公司两年内历经四次审判

在鸟人公司诉万讯通公司一案中,万讯通公司答辩称,案外人龙乐公司曾在2003年与鸟人公司签订《版权代理协议》,从鸟人公司取得了《两只蝴蝶》的授权。万讯通公司从龙乐公司取得了《两只蝴蝶》歌曲彩铃的授权,属于有权使用。同时,万讯通公司还提供了龙乐公司授权许可的合同。

鸟人公司认可与龙乐公司的《版权代理协议》的真实性,但是,认为合同授权的范围并不包括涉案的《两只蝴蝶》等歌曲。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对该案作出一审裁定,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版权代理协议》中有关“鸟人公司授权的音乐作品范围”存在根本分歧,而此问题应属龙乐公司与鸟人公司的合同纠纷范畴,在本案侵权纠纷中不应涉及,且龙乐公司与鸟人公司所签《版权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围绕合同产生的争议应通过仲裁裁决,故法院对该纠纷无权管辖,据此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后,鸟人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二审裁定,认为鸟人公司的侵权诉讼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目.本案侵权纠纷与鸟人公司和龙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仲裁条款不能排斥鸟人公司提起本案侵权诉讼的权利,故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在实体审理中,龙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2006年11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认为关于鸟人公司与龙乐公司《版权代理协议》授权范围的纠纷,应通过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现双方未就该问题申请仲裁,法院无法确认该代理协议的具体授权范围,故鸟人公司主张侵权的依据不足,判决驳回鸟人公司的诉讼请求。后鸟人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仲裁程序成分水岭

两年的诉讼,经历了两级法院共四次审理,得到的结果却是“驳回诉讼请求”,鸟人公司很是无奈。其实,鸟人公司与龙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因此,双方关于合同约定范围的争议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意识到因为自己没有提请仲裁确认其与龙乐公司合同的授权范围,故法院的裁判结果对其不利的根源后,鸟人公司终于于2007年6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以下简称第一次仲裁),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龙乐公司仅享有申请人授予的相关音乐作品版权的代理权利。

2007年11月14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认定:双方当事人约定南申请人负责提供所拥有版权的音乐作品清单,该清单应是申请人明确授权许可使用的范围。申请人不能按约定提供许可使用的作品清单,被申请人应按协议约定对申请人未尽责任和义务提出异议,而不应理解为自己可查询并使用申请人拥有版权的作品。据此裁决:确认被申请人依协议约定,享有申请人授予的相关音乐作品版权的代理权。

虽然得到了有利于自己的裁决结果,但为进一步明确涉案《两只蝴蝶》等歌曲不在授权范围内,鸟人公司于2007年11月26日再次以龙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以下简称第二次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开列的《作品清单》之外的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无代理权。2008年4月1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支持了鸟人公司的申请。

随后,龙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2008年12月9日,法院以有关龙乐公司所享有的代理权范围问题已在第一次仲裁中作出认定,第二次仲裁违反“一裁终局”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了第二次仲裁裁决。

虽然第二次仲裁裁决被撤销,但第一次仲裁裁决仍是有利于鸟人公司的,故鸟人公司在2008年7月22日,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作出的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鸟人公司诉讼请求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200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对鸟人公司、万讯通公司与第三人龙乐公司之间的侵权纠纷进行再审,以当事人现已取得仲裁裁决,法院应当对案件作出认定为由,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在法院重审过程中,鸟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辗转10年终落槌

2014年2月24日,鸟人公司将龙乐公司与万讯通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双方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本案中,龙乐公司虽然出具了鸟人公司的授权,但从合同内容看,授权范围并不明确。双方对是“一揽子”授权还是依据鸟人公司出具清单授权各持己见。最终法院认为: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没有“一揽子”授权的表述,日一合同中约定了鸟人公司给龙乐公司出具了歌曲清单。在鸟人公司未出具清单的情况下,龙乐公司可以要求鸟人公司提交清单,但是不能直接自行查询并使用鸟人公司的作品。在合同没有约定概括授权的情况下,龙乐公司应当举证证明授权范围包括《两只蝴蝶》等涉案歌曲。如果龙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两只蝴蝶》在授权范围内,那么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终,案件经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两审审理,确认了鸟人公司授权龙乐公司的范围不包括《两只蝴蝶》等涉案歌曲,认定龙乐公司在对涉案三首歌曲没有取得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委托万讯通公司进行使用;万讯通公司未取得授权前提下擅自通过网络提供《两只蝴蝶》等歌曲的彩铃下载服务,二者均构成侵权,共同赔偿鸟人公司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围绕《两只蝴蝶》发生了9次诉讼、2次仲裁。而仲裁程序是《两只蝴蝶》彩铃案的一个分水岭。虽然鸟人公司走的司法审查路径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试想,如果鸟人公司在第一次起诉中得知龙乐公司参与的事实,面对万讯通公司的抗辩,鸟人公司先走仲裁程序确定授权范围再继续诉讼,那么,本案所历经的10年维权之路就有很大可能大大缩短。鸟人公司也就无须在《两只蝴蝶》的热度已经烟消云散之后仍艰难维权了。

延伸阅读

从《两只蝴蝶》彩铃案学法律

这起案件历经10年,主要存在两个因素:一是合同约定内容不明确;二是在诉讼和仲裁之间的选择产生了程序空转。我们身处商业社会中,了解这两个因素的相关知识,对预防纠纷的产生、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是有益的。

关于合同订立在商业社会中,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是无处不在的,既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如果合同订立得当,就会给对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限定,产生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作为生活中的个人,我们经常会签订房屋买卖、租赁合同,还有物业合同、旅游合同等。有些人对合同的签订不重视,也不愿意花时间仔细看合同内容。甚至在发生借贷时出于哥们儿义气等考虑,连合同都不签订。这种对合同的忽视是很不负责任的,往往在发生纠纷时给自己的权益带来不利,产生“有理说不清”、“吃哑巴亏”的后果。

作为工作中的个人,代表单位审查、签订合同时更要注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还将构成刑事犯罪。

合同订立中应当尽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在通过合同获得授权时要明确授权范围,尤其在获得的授权是“一揽子”取得时,一定要在合同用语上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其实,订立合同并不需要我们有多么高深的法律知识,要的只是一份重视和细致。

关于仲裁约定仲裁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一般是当事人根据双方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仲裁一般出现在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中,个人合同中约定较少,其最大的特点在于仲裁约定排除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约定通过某个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那么,在发生纠纷时,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另一方可以依据仲裁条款提起抗辩,法院就不能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