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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不免责,染发过敏应赔偿

  • 投稿喝红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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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叶福勇

年近八旬的张楠在赶集时,免费试用了一名商贩的染发剂,结果头皮过敏致感染流脓,就医诊治后痊愈。为此,张楠将摊主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法院应支持张楠的赔偿要求吗?

免费染发惹祸

年近八旬的张楠是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民。2013年9月,张楠在农贸市场赶集时被街边的一阵吆喝声吸引住了。放眼看去,只见一位40多岁的男子正在推销一种染发剂:“走过路过不要错过,纯植物配方染发剂,10分钟白发变黑发,免费试用!”

听到男子的吆喝声,张楠下意识地摸了摸自己的头发。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想到自己的头发早已半白,张楠忍不住上前一看究竟。

“大爷,试试我的染发剂,纯植物配方,无毒无害,价格公道,10分钟白发变黑发,保您年轻20岁。现在是做活动促销,可以免费试用,机会难得啊!”看到有人过来捧场,摊主赶紧招揽生意。

张楠本来没有打算购买染发剂,但一听到摊主说可以免费试用,心动不已的张楠当即在摊位上试用了染发剂。

“大爷,您看效果多好呀,便宜又好用,现在是做活动,买两瓶送一瓶,您来两瓶?”张楠看到镜子中的自己一头黑发,瞬时年轻了好多,自然乐不可支。摊主见状,顺势向张楠推销。张楠心情很好,有意购买,但没带钱,他说:“今天忘带钱了,染发效果倒还不错,下回赶集再说吧。”

“行,那回头您再找我,您走好!”摊主说。

张楠旧貌换新颜,免费染了发,显然心情不错,逛完集市后高高兴兴地回了家。

张楠的好心情没有持续多久,染发两天后,他突然感觉双眼肿胀、奇痒难忍,头皮也渗出不明液体。张楠赶紧前往医院就诊。经过医生的诊断,张楠的病情被确疹为过敏性皮炎、头皮染发过敏。

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张楠的病情总算痊愈。病好的张楠赶往集市上,试图找到当初推销染发剂的摊主。但市集不同于商场,流动性很强,推销染发剂的男子早已难觅踪迹。情急之下,张楠选择了报警。经过派出所民警的帮助,张楠找到了那位推销染发剂的男子李程原。李程原是河北人,无同定职业。三个月前,在朋友的推荐下,李程原做起了推销染发剂的生意,货源则由朋友提供。销售染发剂两个月后,生意惨淡,李程原最终放弃了这份工作。

李程原接到警方的电话后来到派出所,一下子就认出了张楠,因为真正试用过李程原推销的染发剂的人寥寥无几。

免费不免责

张楠千辛万苦地找到了李程原,心里又气又恨二

“就是他!就是用了他卖的染发剂我才过敏的,他得赔偿我!”张楠难掩激动之情,向民警诉说。

“过敏?什么过敏?怎么回事儿?”李程原一时懵了,疑惑地看着民警。

当民警将事情经过全部告知李程原后,李程原的表现甚至比张楠还要激动:“不可能!跟我有什么关系?凭什么让我赔他?他用我的染发剂是免费的!”

尽管民警尽力调解,但李程原态度坚决,拒绝赔偿张楠的任何损失。

为此,张楠一纸诉状将李程原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李程原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万元。

张楠起诉称,2013年9月19日,他在通州区西集镇农贸市场遛集,李程原是该市场的摊贩,极力向他推销染发剂,虚假宣传称该染发剂能保健康。老年人使用后,头发能又黑又亮,不褪色、不过敏,效果十分奇特。为了获得老人的信任,李程原强拉张楠坐在其摊位前洗头、染发。

张楠回家后感觉不适,于9月21日被医院诊断为过敏性皮炎、头皮染发过敏。9月22日,张楠到北京市公安局西集派出所报案,民警责令李程原出资为老人继续看病。为了应付,李程原表面上满口答应,事后却逃之天天。

李程原辩称,张楠所患皮炎及皮肤过敏与他无关。张楠属于过敏体质,对海鲜、花粉、空气等都可能产生过敏。在没有找到过敏源的情况下,张楠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他的过敏确因染发剂中的海娜花过敏所致。

“你销售染发剂有经营许可吗?染发剂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你销售的染发剂有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卫生许可证号、正规的生产批号吗?”法官向李程原询问。

“没有。我也是从朋友那儿进的货,没想到生意那么差,所以也没卖多长时间就不干了。”李程原答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楠试用李程原销售的染发剂后出现身体不适,因而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故李程原作为染发剂的提供者,应当赔偿张楠身体不适而受到的各项损失;对于李程原所述张楠的过敏非因染发剂造成的答辩意见,因与医院诊断意见相左,故法院对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2014年11月26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李程原赔偿张楠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近6000元。

法官说法

免费不能成为销售者免责的事由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李程原销售未经批准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导致张楠过敏,张楠有权要求李程原赔偿其相应损失。张楠确在过敏发生前两天试用过李程原销售的染发剂,医院诊断张楠的病情因染发引起。李程原虽否认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并未能提供任何反证佐证其主张。因此,应当认定张楠过敏与其试用李程原销售的染发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楠免费试用染发剂虽属无偿,但仍属于销售者经营行为的一部分,其目的是吸引潜在的消费者,最终达到成功销售产品的目的。

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的,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产品”并未区分有偿还是无偿。因此,“免费”不能成为李程原免责的理由。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