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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政协委员杀害人大代表的受审始末

  • 投稿西伯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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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叶青

2014年8月26日,柳州市中院判决王逸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逸环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23日,广西高院驳回了王逸环的上诉,维持原判。

人大代表被当众刺死

2013年8月6日17时许,一阵尖叫声从柳州市鱼峰山商业城7楼办公区传出。在场的人们循着呼喊声望去,只见一位满身是血,年约四五十岁的中年男子踉踉跄跄地跑了出来。当他跑到走廊拐弯处时,由于伤势过重倒在了地上。可在他身后那位持刀的男子仍然穷追不舍,且不顾旁人的劝阻,对着倒地男子的背部、颈部猛刺,致使男子当场气绝身亡。之后,这位行凶者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但未接通,他便留在作案现场等待处理……公安民警接到其他人的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行凶者当场抓获。

经过突击审讯,凶手和死者的身份以及案情的起因露出水面:死者叶建纯,身份显赫,生前系柳州市柳南区人大代表和知名企业家,名下有数十家工厂、子公司,拥有员工3000多人,总资产超10亿元人民币;凶手王逸环,也非等闲之辈,他是柳州市柳南区政协委员、柳州市某商会秘书长,名下有数家企业。两人均为柳州商界的知名人士,且死者和凶手及其妻子阿霞均为在柳州市经商的浙江省乐清市同乡。多年前他们舍近求远跑来柳州打拼,经过十几年的艰苦奋斗,彼此都建立起了自己的商业帝国……

疑因商业纠纷起杀机

据王逸环交代,上个月听妻子阿霞说,她在湖南大鹏公司的股份被叶建纯侵占了。当时他很是不爽,认为都是外地来柳打拼的人,为何要搞窝里斗呢?应该抱团取暖才是啊。于是,他想找叶建纯当面谈谈,但接到电话的叶建纯却骗他说人在广东。更为可恨的是,2013年8月5日叶建纯召开股东会,撤销了阿霞作为湖南临澧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大鹏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并冻结公司财务。王逸环觉得叶建纯此举实在是欺人太甚,便发了一条带有威胁口吻的短信给叶建纯。

翌日下午4时许,美联家居公司的樊总经理受叶建纯之托,约王逸环到美联家居有事相商,王如约而至。当王发现叶建纯就在隔壁办公室时,随即折回,下楼到其车上取出挎包。下午5点钟左右,叶与他人蔡某来到樊总的办公室,随后王也进入。

王逸环与叶建纯见面后,两人话不投机半句多,很快发生了争执。气急败坏的王逸环忙从其携带的挎包内拿出一把尖刀,樊总和蔡某见状,立马上前劝阻,但未果。无奈之下,他们只好被迫退出办公室。王随即将门关上,在办公室内持刀朝叶的头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数刀。之后,闻讯赶来的美联家居郑董事长与保安等三人踢门冲入办公室内阻止王逸环,叶建纯趁机跑出办公室……

后经司法鉴定,叶建纯系被单刃锐器刺创,致左肾动脉离断造成失血性休克并致肾脏破裂死亡。

行凶者被提起公诉

2014年6月12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王逸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指控,王逸环辩称自己并非故意杀人,而是在叶建纯先拿折凳砸其肩部,他才拿刀出来反抗,因此他的举动应定性为故意伤害。

王逸环的辩护人也认为,王逸环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因叶建纯有意回避阿霞与他之间在大鹏公司的股权纠纷。辩护人为证实其观点,还向法庭举证,以证实阿霞持有该公司股份:“因叶建纯侵占阿霞股份的行为存在过错,故其行为激怒了王逸环,导致其情绪失控,临时起意将叶建纯杀害。另外,案发后,王逸环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主动拔打110,虽未打通,但归案后主动供述犯罪经过,应属投案自首。再加之他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虽其行为确实导致严重后果,但还是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金钱弥补不了痛苦

当天庭审,叶建纯的妻子和女儿请求法院依法判处王逸环死刑立即执行;赔偿两原告丧葬费50万元、人身伤害赔偿金1000万元;未成年人抚养费500万元;精神抚慰金1000万元;各项损失合计2550万元。

叶建纯的父母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处王逸环死刑立即执行;赔偿两原告丧葬费50万元、被抚养生活费1000万元;企业经营损失1亿元;合计1.105亿元。

原告代理人称,2012年9月,叶建纯指派阿霞作为湖南临澧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大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叶建纯发现阿霞在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于同年8月5日召开股东会,撤销了阿霞法定代表人职务,冻结公司财务,打算对公司进行审计。也就是当天,王逸环向叶建纯的手机发出那条“1+1有时等于0”的带有威胁口吻的短信。代理人认为,根据庭审中王逸环的表现,即使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完全得到补偿,也不足以弥补王逸环的行为给原告精神造成无法磨灭的痛苦。法庭如果能够依法判处王逸环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原告将放弃对王逸环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

手段残忍无悔罪从轻情节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反驳了辩护方的观点,称王逸环基于阿霞与叶建纯经济纠纷——认为其股权受侵,但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实阿霞的股权受到叶建纯的侵占。

公诉人认为,王逸环是成年人,作案时意识清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在樊总经理办公室先对叶建纯捅刺,在叶受重伤逃离办公室后,还故意再在叶的背颈部各捅刺两刀将其致于死地,具有对人生命相当威胁性。王逸环对杀人显然有所准备,其杀人意志何等坚决,对叶多次捅刺导致其创口多达11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虽其归案后如实供罪,但却没有任何悔意。另外,王逸环归案时,并没有他在庭上辩称受伤的情形,也无悔罪及投案自首情节,无任何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请法院认定王逸环有罪,依法作出判决。

王逸环在最后陈述中承认,自己遇事不冷静,作案时“太冲动”。他表示尽量在经济上予以受害方亲属补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审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逸环不能正确对待其妻子与他人的商业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王逸环犯故意杀人罪成立。王逸环在上班时间,在人员众多的办公场所持尖刀朝叶建纯要害部位捅刺多刀,在叶跑出办公室后仍穷追不舍,不顾他人劝阻,再次对已经失去反抗能力的叶建纯的要害部位补刀,可见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没有相应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应予严惩。2014年8月26日,柳州市中院作出判决:王逸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责任诉讼原告人叶某、陈某、左某经济损失18810元。

一审宣判后,王逸环以量刑过重、受害人存在过错,以及自己有投案自首情节等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同年12月24日,广西高院在柳州中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上诉人王逸环并没有任何证据证实阿霞的股权受到叶建纯侵占,却故意非法剥夺叶建纯的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部分判决合法有据,审判程序合法。因此,对王逸环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等不予认定。2015年1月23日,广西高院驳回了王逸环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沉思:

投案自首不足以免死

这个判决,令某些人感到迷惑不解——投案自首也会被判处死刑?!

审判法官解释道,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应该指出的是,投案自首并非人们常说的“免死金牌”。试想一下,如果投案自首就能成为免除死刑的决定性因素,那么是否以更加残暴的手段杀了更多的人,只要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甚至能够老实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就能够不被处死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法官还说,从另一个角度讲,虽然国家倡导的“少杀”、“慎杀”等原则确有道理,但“少杀”、“慎杀”并非“不杀”,因为中国目前尚有死刑,而且对于罪大恶极者必杀无疑,这一点也不应当以某个犯罪分子是否投案自首为转移。

这个案例在此提醒人们:遇事一定要冷静,冲动是魔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