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一条狭长的过道被人堵死,邻居们出行困难引发纠纷4年,至今过道依然无法正常使用。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尽量减少、减轻这种不和谐之现象。
本刊记者/李云虹田红卫铁铮
2015年5月末,悬在河北省泊头市潘庄新村村民黄桂海心中的过道一事依然没有进展。他原本以为过道之争能在当地市政府的介入下顺利解决,却没想到近邻王焕起一家依然不排除公共过道中的障碍,并阻挠相关人员修下水道,“扣下了施工人员的车辆。在协商后,王家把车辆归还”。
与王家近在咫尺的近邻们为了能正常使用这条过道,花费4年时间,在经历了行政复议后,又到法院起诉、一审、二审、申请执行……穷尽所有的法律途径,过道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为此,本刊记者赴河北省泊头市潘庄新村实地调查,探究过道之争的症结所在。
过道被堵,开始行政复议
黄桂海,1965年11月出生,河北省泊头市潘庄新村村民。
黄桂海所生活的泊头市始建于东汉,因运河槽运兴起而得名,是环渤海地区重要的工业城市,也是我国著名的中国铸造名城、中国汽车冲压模具制造基地。当地曾经铸造企业林立。但因为大环境的影响,这里早已不复鼎盛时期的繁荣景致。近年来,当地铸造企业的生意大都不好。
黄桂海说,他原先在当地一家工厂工作,后于2008年下岗回家。为了养家糊口,他和妻子支起了一个煎饼摊。
2011年7月的一天,清早起来出摊的黄桂海一出家门,就觉得外面有些不对劲儿。原来,他们走了多年的过道被堵住了。他立即找到邻居询问,结果得知,是与他家共同位于胡同口的王唤起家所为。随后,王焕起一家在胡同内盖了一间小屋。
当时,受到影响的几家邻居一同找王焕起讨说法。王焕起拿出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表示,土地证上显示,自家的土地南北方向长为28米,包括过道面积。现在,他将自家物品放在过道内没有过错。
黄桂海和其他15户邻居都认为,这条过道属于公共空间,王焕起一家无权将其堵住。同时,他们也对王家拿出的这本《土地使用证》的真伪存在怀疑。于是,他们一起找到河北省泊头市东街办事处、城管局和市政府反映情况。他们得到的答复是,需要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通过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因过道受到影响的16户村民决定向《土地使用证》的发放机关——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011年8月8日,16户村民向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他们认为,1986年,村委会批给王焕起母亲的地基长度为24.5米,而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政府为王焕起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显示,其6间房屋的长度为28米,其土地证属于误发。因此,请求撤销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政府为王焕起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2011年8月22日,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政府对此进行了答复,争议的97号和98号宅基地使用证,是1987年10月泊头市人民政府予以颁发的,至今已24年之久。其中,97号宅基地使用证的户主姓名为王振岭(王焕起的父亲),98号宅基地使用证的户主姓名为常秀敏(王焕起的母亲)。由于这两宗土地东西相邻,现已合为一宗地,现状为6间房及一个闭合院落。此地原为坑地,1986年,经柳丝馆村村委会与持证人协商同意,持证人将此坑地填平建房,并于1987年为其颁发了97号、98号宅基地使用证,其东西长分别为12米,共计24米。
王焕起一家则表示,1987年,为居住方便,在自己家宅基地使用范围内预留了争议的过道。一开始,该过道是被堵死的,没有人行走,自己在此处堆放杂物。后来,黄桂海家建房时占用了一部分土地。由于自己与黄桂海系同一家工厂的职工,王焕起并未计较其侵占自己宅基地的事情。只是自己的房屋建得比黄桂海家晚。
2011年10月31日,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政府为王焕起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并无不当,97号、98号宅基地使用证中载明的宅基地南北长度分别是12米,共计24米,并非28米,维持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政府为王焕起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维持,开始法院诉讼
拿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16户村民与王焕起一家在当地城管和街道办事处的参与下进行了调解。当时,双方达成一项协议:16户村民共给付王焕起1万元钱,用于补偿王焕起盖房子时所用土石料的花费,王焕起拆除在过道上建的房子。
房屋被拆除后的第二天,意料之外的事情发生了:王焕起单方反悔,将1万元钱退还后,又将过道用铁板和砖墙堵死。
此时,16户村民中的8户村民决定将王焕起一家诉至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焕起拆除堵住过道的障碍物。考虑到黄桂海一家的经济情况,当地街道办事处支付了其打官司的相关费用,共计2000元左右。
2013年10月20日,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8户村民表示,争议的过道为南北走向,最北端是死胡同,只有南边一个出口。而王焕起家位于胡同的最南端。王焕起的侵权行为,造成村民无法通行。
在庭审中,王焕起则表示,案件所涉的过道既不是历史遗留的老道,又不是8户村民的必经之路。原本该地是一个大坑,自己将其填平,且当时该地并未建有房屋。因此,自己并未侵权。
法院在审理后,查明原、被告双方系相邻关系。自2011年起,王焕起在其房屋东侧搭建小房后,开始与邻居发生矛盾。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共同合理地协商利用土地资源,方便邻里之间的生活。综观目前的现状,虽然该过道不是某些邻居出行的唯一道路,但该障碍物的设立却给邻居出行造成不便,且该障碍物的存在不利于积水的排放,直接影响房屋安全及农村环境的美观。因此,法院判决王焕起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自行拆除涉案中的障碍物。依据村风民俗,王焕起一家将大坑填平,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价值,8户邻居应给予王焕起一定的经济补偿,即每户2500元,共计2万元。
拿到一审判决后,王焕起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最终,法院驳回了王焕起的上诉,维持原判。
黄桂海等8户邻居拿到法院的终审判决后,认为过道问题就此可以得到解决。但王焕起却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直到记者前来实地采访时,过道内依然用砖垒着一堵墙。记者介入调查后,王焕起一家主动将该堵墙拆除,并同意由政府牵头在过道内修建下水道,彻底解决排水问题。
截至记者发稿时,王焕起一家还没有配合相关部门修下水道。本刊将继续对此事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