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晏凌羊
小姨被家暴致死那一年,我上高三。我跟小姨走得很近,她的死带给我很大的心理阴影,对我最直接的影响是左右了我高考填报专业的选择,为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我填报志愿时选择了“法学”专业。
当我学习法律时,我才发现,我们无能为力的很多问题不是法律本身出了问题,而是制度甚至是社会观念的问题。那时,妻子因家暴致死,丈夫最高判7年有期徒刑(《刑法》第260条虐待罪);而妻子反抗家暴把丈夫弄死,就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最高可判死刑。
我小姨不是没有抗争过,但面对求饶的丈夫和尚在襁褓中的孩子,她选择了隐忍。小姨在世时,经常被她的丈夫打得鼻青脸肿。小姨死的时候只有24岁,她的孩子不满1岁。派出所说是“自杀”。等我们娘家人赶到的时候,她的尸体已被火化,真正的死因成了迷。面对她的死,16岁的我竞什么都做不了。
如今,我30岁了,面对同样处于这种生活境况的女性,我同样什么都做不了。一开始,怀着对法律满腔热情去学习的我,最终不得不在现实面前败下阵来。家暴在中国的犯罪成本极低,司法机关倾向于把家暴杀妻、虐待家庭成员当成内耗的激情犯罪,只要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就都当作家务事处理。社会组织帮助弱势妇女的力度不够,再加上舆论的二次伤害,让受害女性掉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在某法院旁听一起离婚诉讼案的庭审时,我看到一位妻子诉说自己是因家暴才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但她的丈夫却当庭表示不愿离婚,并当庭认错且态度良好。因此,法院没有判决他们离婚。结果,他们出了法庭大门,丈夫就把妻子揪起来按到地上暴打,并边踢打边吼:“我让你告!我让你离!”妻子被打得满脸淌血,旁边的人全傻站着,一个都不敢插手。
洪理达在《剩女:中国性别不平等死灰复燃》一书中称,丈夫作为一家之主有权打老婆。这一观点在中国被广泛接受,尤其是在中国农村。她说,政府一直对草拟相关法律犹豫不决,可能是因为不愿意干涉个人隐私。由此而言,受害人认为报警不会有任何好处,就不令人惊讶了,毕竟法院的限制令往往很难获得,女性庇护所寥寥无几。对母亲们而言,离婚诉讼意味着失去孩子监护权的风险。
我小姨死后,她的丈夫再娶,依然不改暴打老婆的恶习,曾割掉第二任妻子的耳垂。该妻子的娘家人去质问他,他把刀子架在妻子脖子上,冲所有人大嚷:“谁敢过来一步,我立马杀了她。”没人敢上前,妻子吓得瑟瑟发抖……这样过了几年,终于在一天夜晚,他的妻子抛下亲生儿子逃命去了,至今下落不明。
小姨的死也深深地影响了我的婚姻观:一旦发现男人挑战了你的底线,就决不给他第二次机会,且不可为孩子放弃底线。
值得庆幸的是,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见》。该意见明确实施家庭暴力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施暴,手段残忍,程度较强,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同时,意见还明确对家暴加强司法干预,制止家暴可认定正当防卫,杀害长期施暴人可酌情从宽处理,尊重家暴被害人意愿应以法律为底线。
希望这样的制度能让像我小姨一样处于家暴之下的女性免受伤害,活在阳光之下。
(摘编自微信公众号:法律读品,阅读7624,赞90;部分内容由本刊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