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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为不动产“上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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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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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为不动产“上户口”

2015年3月1日上午9时42分,江苏省徐州市居民邢卫锋在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服务大厅接过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颁发的全国第一本不动产产权证书,自此,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开始正式实施。同日,由国务院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不动产登记徘徊七年多终于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法律福音: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法眼观象:优化行政资源,减少行政环节,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

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细则直指网购

2014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2015年3月15日,作为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细则——《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已拆封”等不能作为网店、电视购物等销售者拒绝退货的理由。同时,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免遭泄露。

今后,消费者网购后可把与商家的聊天记录通过截图等方式保留下来,一旦遭遇非法拒退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掌握的“证:据”维权。

法律福音:第九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法眼观象:规范网购等新型消费方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