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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引发“被辞职”案

  • 投稿周赛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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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钱宏祥 姜滨

一位公司员工在QQ上向公司业务主管吐槽时,流露了辞职的想法。孰料,后来她真的因此被公司辞退了。围绕着QQ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辞职申请书的争议,这名员工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

售楼高手QQ吐槽欲辞职

赵金华是一名售楼高手,多年的地产营销历练使她在业内有了良好的口碑。2013年7月中旬,原来的同事方某找到了她,说自己跳槽后现任巨鑫房产代理公司(简称巨鑫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刚与长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长兴公司)签约,代理其高档楼盘“麦菲苑”的营销。现方某经与公司老总商议,欲邀请赵金华加盟,负责该楼盘案场销售(即现场销售)。随后,方某又详细地介绍了公司的营销方案。赵金华见方某提出的销售佣金比较丰厚,怦然心动,一口答应了下来。

2013年7月22日,赵金华与巨鑫公司法人代表万总面谈后,当场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以完成营销、案场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止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合同附件中注明了销售楼盘项目的考核期限是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月30日。合同签订的当天,赵金华就进入售楼地点接手销售工作。

赵金华进入售楼现场后,凭着与客户沟通的出色技巧和吃苦耐劳的精神,销售业绩屡屡刷新,最高创造了一天签约6单的记录。但由于长兴公司与巨鑫公司业务衔接不畅,销售佣金有时不能及时到位,赵金华心里烦闷。2013年10月,本是售楼旺季,但当月的签约量却直线下滑,引起巨鑫公司万总的不满。接下来的11月,楼盘营销仍毫无起色。

11月26日,巨鑫公司召开紧急会议商讨对策,万总当众责备赵金华,让赵金华感到憋屈。此时,介绍赵金华来公司的巨鑫公司副总方某在家待产。当天晚上,赵金华在QQ上向方某发泄了对万总的不满,说到这家公司来就是冲着方某来的。现在方某不在,销售难做,她打算辞职。方某劝说她等整个项目结束了再作打算,赵金华未作回答。

恰在此时,长兴公司与巨鑫公司又为销售佣金没有及时支付发生了矛盾。2013年11月29日,巨鑫公司向长兴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提出因对方出现违约情况,巨鑫公司决定于2013年12月1日与长兴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方某得知该决定后,立即在QQ上给赵金华留言,说万总同意了她的辞职请求。但赵金华数日没有登陆QQ,方某没有见到赵金华的回复。

“被辞职”引发补偿金争议

2013年12月2日,赵金华按照巨鑫公司的指令,与长兴公司的工作人员办理了售楼处物品及钥匙交接清单。之后,因售楼销售工作已不复存在,赵金华因没有得到新的工作安排就没再去上班。

自2014年2月起,为追讨经济补偿金等,赵金华多次到巨鑫公司交涉,该公司均以她自行辞职为由未予理睬。2014年4月,赵金华向江苏省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员会裁决巨鑫公司支付赵金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巨鑫公司收到仲裁决定后不服,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巨鑫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巨鑫公司诉称,2013年11月26日,赵金华向巨鑫公司表达了辞职的决定,公司挽留无果,于11月29日接受了赵金华辞职,并告知被告因其坚持辞职,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长兴公司的销售代理合同。赵金华在得知该通知后依然坚持辞职未变,无奈,巨鑫公司向长兴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工作联系单。2013年12月2日,赵金华按公司要求与长兴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后离开原告单位,不再工作。巨鑫公司认为,赵金华辞职的意思表示已通过腾讯即时通信聊天的方式通知了公司,此时赵金华已行使了辞职的权利并到达对方,且之后赵金华完成了交接手续并自2013年12月开始不再上班,其行为已经表达了辞职结果。因此,巨鑫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于法无据,要求判决巨鑫公司不向赵金华支付经济补偿金。

赵金华辩称:根据公司的惯例,员工辞职有具体的手续和书面的辞职报告及离职记录表,但自己从未打过辞职报告,公司也没有要求其在离职记录表上签名确认。对公司所称的腾讯即时通信聊天内容,他认为这仅是聊天记录,仅能证明曾经流露过想辞职的意愿。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巨鑫公司主张赵金华系辞职行为的理由不成立。从巨鑫公司提供的腾讯即时通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该聊天记录尚不能证实系赵金华主动提出辞职,也不足以证实赵金华提出辞职后公司同意了赵金华辞职的请求,故对巨鑫公司的该项诉称意见不予采纳。

巨鑫公司与长兴公司解除了关于“麦菲苑”项目的合作后,赵金华无法再从事其与巨鑫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至此,巨鑫公司与赵金华之间约定的工作任务结束,劳动关系终止,故巨鑫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4年9月15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巨鑫公司支付赵金华佣金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近8000元。巨鑫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5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简介】

姜滨,于1994年6月进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任书记员;2004年9月,任该院审判员;从2006年起,担任民一庭副庭长职务至今。在工作中,姜滨善于从细节入手,用真心、细心、耐心处理民事纠纷,息诉止纷。

法官说法

聊天记录不等于辞职报告

辞职权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行使的一项权利,以劳动者的自愿为前提。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者自行辞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判断劳动者是否主动辞职,必须以劳动者是否提出辞职申请为依据。

本案中,赵金华与公司副总方某的腾讯即时通信聊天记录上关于辞职的谈话,是否能作为其主动辞职的依据,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该聊天记录不具有辞职报告性质。一方面,该聊天记录的内容是赵金华与公司副总方某个人之间的思想交流,从记录中可以看出方某是赵金华到巨鑫公司工作的介绍人.赵金华将自己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和今后的打算告知方某,符合人之常情,这并不能表明她就一定会采取辞职行为。另一方面,从巨鑫公司发给所合作的长兴公司的工作单内容来看,无法证明两公司提前解除了合同系因赵金华的辞职行为而直接导致;恰恰相反,因巨鑫公司解除了与长兴公司的合作,使赵金华无法实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任务,从而直接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结束。

更重要的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约定以完成一定劳动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14年12月起,巨鑫公司已提前解除了与长兴公司关于“麦菲苑”项目的合作,赵金华无法再从事原销售工作,双方也未就下一步工作进行新的安排。巨鑫公司和赵金华对终止劳动关系虽无书面协议,但均以实际行动表明了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可以视为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结束,劳动合同终止。至此,巨鑫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向赵金华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虽然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但其真实性往往是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软肋,一般由办案法官针对具体案情通过自由心证判别证据的效力。(文中当事人及单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