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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保委状告上海铁路局打响全国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枪

  • 投稿赵小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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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丰 赵晓秋

继因火车票退票费、春运火车票涨价、火车销售货品不开发票等问题被推上法庭后,2014年年底,“铁老大”又因为“一张遗失的火车票”惹上官司。

不同于以往案件律师个体扮演原告角色,这次向“铁老大”叫板的是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消保委)。

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针对“旅客实名购买火车票乘车后,遗失车票后需要重新购买”的不合理现象,对上海铁路局(管辖沪、浙、苏、皖三省一市境内铁路)提起公益诉讼。

2015年春运启动前期,作为全国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该案一经披露,立即引起广大消费者和司法界人士的关注,迅速成为当下的舆论热点。

投诉:遗失车票后遭强制补票

2014年5月15日,浙江省消保委接到一名消费者陈小伟(化名)的投诉称,2014年4月22日,他从12306网站购买了一张4月24日从衢州驶向杭州的D5692次列车5号车厢13A座的车票。2014年4月24日下午,陈小伟取票后从衢州站检票上车,抵达杭州火车站。出站时,他发现车票遗失,遂向火车站工作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和12306网站反馈至个人邮箱的购票通知,以证明自己已购车票的事实,要求车站核实后放行。但车站工作人员不予核查,坚持车票遗失必须全额补票才予放行。

交涉未果后,陈小伟不得不全额补票后才得以出站。不甘心掏了双倍车费的陈小伟向浙江省消保委进行投诉,他认为铁路部门的这种做法不合理。

很快,浙江省消保委的相关人士发现陈小伟的遭遇并不是个案。2014年7月30日,他们又接到两名消费者的投诉称,2014年7月29日,他们通过12306网站购买了宁波至温州南的D3201次列车。他们顺利检票上车后,不慎将车票遗失。两名消费者到达温州南站后,在出站检票时向温州南站工作人员进行解释,告知其已购买过车票。然而,温州南站工作人员坚称,必须补票后才让出站。无奈之下,两名消费者补了半价票款后才得以出站。

短期内接到3起相同投诉,引起了浙江省消保委主任吴国升等人的关注。经过查询资料,浙江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发现,早有长沙消费者以个人之力向铁路部门对遗失火车票后需补票的霸道规定提出过质疑。

2014年4月2日,长沙律师何奎在乘坐武广高铁时,不慎在车上将火车票遗失后,不得不在出站口重新补了一张火车票。

为自证清白,何奎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铁集团)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重新购票票款和2元手续费,并索赔1元。

2014年10月19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但在现行铁路实行实名制购票的情况下,车票不是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凭证。何奎向法庭提供的12306网站短信、银行对账单以及到站所补车票,这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其购票、乘车、到站补票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何奎要求被告返还在出站时的补票款164.5元。

这起个人消费者的胜诉案例,坚定了浙江消保委工作人员要做消费公益诉讼的“吃蟹人”,代表广大消费者向铁路部门的不公规定说“不”。

诉讼:打响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枪

从2011年6月1日起,全国所有动车组列车实行购票实名制。从理论上讲,旅客持火车票或身份证上车,即表明铁路运输企业已确认旅客已经购买过车票,出站后应予以放行。在这种理论的支撑下,浙江省消保委分别以电话、书面形式向上海铁路局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事实,了解铁路部门要求消费者补票的依据。

上海铁路局分别以电话、书面回函方式答复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3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对此,浙江消保委认为,1997年《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出台时,旅客购票尚未实行实名制,车票是铁路运输部门与旅客之间客运合同关系的唯一凭证。然而,在实名制购票的情况下,车票已经不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客运合同关系的唯一凭证,12306网站在消费者购票成功后发送到消费者手机或邮箱的购票信息、铁路运输企业保存的消费者购票信息,都应该成为证明消费者购票事实的凭证。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调解,浙江消保委遂代表消费者对上海铁路局提起公益诉讼。

这条路走得并不轻松。本案代理律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霄燕表示,自2014年12月30日提交诉讼材料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两次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浙江消保委也两度致函法院,敦促对方依法受理本案。2015年1月21日,浙江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致函,提出个案监督的请求,但至今没有回应。

“在有证据证明消费者已购车票的情况下,仅因为消费者遗失车票,而让消费者二次购票,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合法,也不合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何山表示。

2015年1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开表示,支持浙江省消保委的行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全国有关依法授权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消费者协会组织,正在积极地收集相关案例,研究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和相关程序,探索运用公益诉讼这一维权方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链接

铁路属对实名制火车票丢失或损坏的现行规定

先挂失,再补票,到站退票 旅客购买实名制火车票后丢失车票时,可不晚于票面发站停止检票时间前20分钟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办理时,须提供购票时所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原车票乘车日期和购票地车站名称等信息,经确认无误后,按原车票车凌、席位、票价重新购买一张新车票。旅客持新车票乘车时,还应向列车工作人员声明;到站前经列车长确认该席位使用正常的,将开具客运记录交给旅客。旅客应在到站后24小时内,凭客运记录、新车票和购票时用的有效证件原件,至退票窗口办理新车票退票手续,按规建核收补票手续费。

上车后丢身份证应补票 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购票,且在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捡票条件的车站直接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乘车的,在列事上因身份证丢失、无法确认车票信息的,也应先行补票。旅客补票后,又找到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列车确认后开具客运记录交给旅客,旅客持客运记录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下车站退票窗口退还后补车票,不收退票费。

乘车后丢票应另行购票 旅客购票后、乘车前来办理事票挂失补办手续或乘车后丢失车票的,应当另行购票。在列车上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在乘车站可办理退票手续;在列车上,应主动向列车长声明,列李长编制客运记录交给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而旅客在到站出站后提出的,不予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