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洪其
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目的到底是为什么?《条例》开宗明义地指出: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有关专家和分析人士也有总结:一是有利于摸清家底,使国民经济各项统计数据更准确清晰;二是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益;三是使决策更为科学精准。也有专家认为:首先,为界定公民的私有财产提供了法律边界;其次,为确保公众获取合法的不动产提供了制度保障;最后,为解决不动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认定依据。
其实,普通网友、读者更想知道的是,不动产登记条例中到底有没有“以人查房”的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能否助力反腐,让更多“房叔”、“房妹”浮出水面?近年来,在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讨论中,这一问题被反复提起。最初,很多人相信不动产登记将对反腐大为有利,为公众和媒体查询、监督官员的房产状况,“人肉”、曝光“房叔”或“房妹”提供方便。甚至有人断言,不动产登记一旦出台,“房叔”、“房妹”将无所遁形。随着讨论的深入以及不动产登记立法逐渐加快,有关官员、专家学者开始发言,提醒公众要把握房地产登记的核心目的,不要把它的反腐功能看得太重,以免希望太高而失望太大。如今,不动产登记条例正式出台,有关官员、专家学者对这项制度的反腐功能继续给予贬低性评价。一名专家认为,“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一是摸清家底,二是保障权益,三是为现代农业发展破题,一味地与反腐挂钩,认知略显狭隘了。”意思是说,不动产登记制度没有反腐败的初衷,一味地将该制度与反腐联系,实在是狭隘之见……
查阅《条例》全文,的确没有“以人查房”的规定。“以人查房”本身存在侵犯公民隐私的风险,《条例》中无此规定其实是好事。《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与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这基本也算是“以人查房”的条款,但《条例》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只有权利人(业主本人)、利害相关人(如业主的配偶)和有关国家机关(如公检法机关)出于特定的需要,才能查询某人在全国范围内有多少套房屋。这些规定几乎堵死了媒体和公众“人肉”、曝光“房叔”或“房妹”的可能。
《条例》不支持“人肉”、曝光“房叔”或“房妹”,并不意味着不动产登记对反腐败百无一用。不动产登记是一种技术、一个平台,或者说它是一把“刀”,其本身是中性的。如何让它发挥作用,要看它掌握在谁手中,成为谁的“批判的武器”。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建成后,纪检机关、司法机关只要一点鼠标,某官员在国内拥有房产的状况一览无余,只要纪检、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不动产登记系统就将对查处官员腐败起到直接作用。
如果纪检、司法机关由于其他原因不敢或不愿对某官员依法查处,那么,即便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掌握了该官员系“房多多”的信息,这些信息也起不到任何作用。这不能怪不动产登记没有反腐功能,而只能怪有关部门没有用好不动产登记这把“刀”——至于他们为何没有用好这把“刀”,抑或他们压根儿就没打算用这把“刀”,反倒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没多大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