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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窗安装工坠亡,业主须担责

  • 投稿江湖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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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雪

为了让孩子进入理想的小学,李红梅最近一直在房屋中介转悠,希望购置一套位置好、价格低的学区房。然而,让李红梅郁闷的是,就在她以超值的价格购买下一套学区房并为阳台安装防护窗时,工人坠亡,她不得不面对数十万元的赔偿官司。

防护窗安装工坠亡

今年33岁的李红梅的独生子乐乐快要上小学了。为了给孩子一个高起点,李红梅和家人商量后,决定购置一套学区房。

2014年8月,在房屋中介的帮助下,李红梅购买了一套面积69平方米的二手房。很快,李梅就与原房主签了合同,交了房款,办了过户手续。拿着红色的房产证,李红梅心里踏实了,她甚至觉得孩子的未来已经有了质的改变。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李红梅找人将房子简单地装修了一下,购置了一些家具。但让李红梅觉得不满意的是,房子阳台的窗户有些低,她担心孩子在阳台上玩会有安全隐患。于是,李红梅来到附近一家安装防护窗的店里,找到老板宋明,要求安装防护窗。双方谈妥了价格,李红梅在宋明拿出的合同上签了字。当天下午,店里的安装人员宋军等人带着预定的防护窗如约上门,简单沟通之后开始安装防护窗的工作。这属于高空作业,李红梅看着工人在低矮的阳台上安装觉得很危险,一再嘱咐工作人员要小心,注意安全。让所有人没想到的是,尽管李红梅一再嘱咐,尽管宋军等人看起来十分专业,但意外还是发生了。

宋军在安装防护窗时,并没有按照高空作业的安全要求为自己系上安全绳索。李红梅家阳台下方就是她家客厅空调的外支架,宋军觉得站在这个支架上,很快就能完成安装工作。李红梅眼见着宋军徒手毫无防护措施地攀出了阳台,不由地心惊胆战,一个劲儿地喊宋军:“你这样多危险啊!好歹腰上要拴根绳子啊!”李红梅见地上放着安全绳,不明白宋军这样冒险是为什么。

相对于李红梅的紧张,宋军则显得淡定很多:“大姐,没事,我常年干这行,几分钟的事,根本不用那么麻烦,说话这工夫活儿都干完了。”宋军一边回应着李红梅,一边加紧忙活着手上的工作。其他两位与宋军同来的工友,似乎也对宋军的这种冒险行为习以为常,完全没有吃惊和担心。

突然,李红梅的担心变成了现实。“咔嚓”一声,在窗外工作的宋军转瞬间掉了下去。接踵而来的,是宋军坠落时的大喊和重物坠落的撞击声。其他两位工友连忙放下手中的活儿,立即跑下楼去。李红梅也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可惜,还没有等来急救车,宋军就气绝身亡了。警方出警后,经过现场勘查,出具了宋军系符合高空坠落死亡的鉴定结论。

出了这么大的事,虽然李红梅心里震惊,也为宋军难过,但她从没想过自己需要为这件事承担责任,直到宋军的家属找上门来。

家属赴京索要赔偿

几天后,宋军远在江西老家的妻子张桂兰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敲开李红梅的家门,说:“我是宋军的爱人,我们家就他一个人外出赚钱。两个孩子还有家中的父母,日后都没了依靠。宋军是给你家干活儿的时候摔死的,你们要负赔偿责任!”看着虽然风尘仆仆但明显有过准备的母女三人,李红梅头脑一阵发懵。“宋军给我家装防护窗时出的意外没错,但雇他的人不是我,好好的新房出了这样的事,我也是受害者啊!”在李红梅看来,自己和宋明签订有安装防护窗的合同,宋军是宋明雇用的工人,安装过程中发生意外应该由宋明负责;而且作为从事高空作业的专业人员,宋军自身在工作时没有采用任何安全措施,导致意外发生时出现严重后果,他自己违反安全操作流程才是主要的问题。面对张桂兰拖家带口赴京,请求赔偿,李红梅在短暂的思考之后,果断地拒绝了。之后,不管张桂兰如何哭闹,李红梅始终表示自己十分同情宋军的遭遇,但自己不应该对此进行赔偿。

几次索要赔偿无果之后,张桂兰决定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2014年10月29日,张桂兰带着两个女儿和宋军的父母,以宋军家属的身份将李红梅告上法院,要求李红梅就宋军意外身亡一事赔偿自家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万余元。

张桂兰认为,宋军是给李红梅家安装防护窗时发生意外,而造成宋军此次意外的主因——被踩踏而断裂的空调外支架也是李红梅家的,李红梅应负警告义务。张桂兰认为对于意外的发生,宋军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李红梅也应该就其失当的地方尽赔偿义务,并提出要求李红梅赔偿的数额是宋军意外事故中全部损失的20%,其要求李红梅承担的是次要责任。

庭审中,李红梅对张桂兰的理由感到牵强,她认为自己在宋军施工的过程中已经一再地嘱咐他要小心,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对于安装防护窗的工作,宋军他们相对于自己是专业人员,自己作为客户,并不知道其具体安全措施应该是什么,口头上的提醒就已经能证明自己履行了告知义务。而自己签订合同的对象是宋明,宋军并不是自己的合同对象,宋军即便有什么合理的赔偿请求,也应该向其雇主宋明主张;对于张桂兰提出的空调外支架年久老化的问题,自己更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因为房子是自己刚刚才购买的,空调的外支架也是前房主留下来的,自己对此并不了解,更谈不上明知有风险需要提醒的义务了。

业主没确认安装资质须担责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宋军和宋明本是老乡,两人合作做安装防护窗的生意。实际上,宋军和宋明均没有取得制作和安装防护窗的经营资质。

李红梅在与宋明签订安装防护窗的加工承揽合同前,也没有确认宋明等人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在这一点上,法院认为李红梅存在过错,原因是在户外安装防护窗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需要安装方具有一定的经营资质及正规的安全施工培训。李红梅需要安装防护窗的房屋位于普通住宅楼的6层,其在签订承揽协议时应认识到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应先行确认承揽方是否具有安装资质及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因李红梅的疏忽大意,未认识到该项施工的潜在危险性,与没有经营许可证及相应安全培训的个人签订承揽协议,在安装人宋军未按安全流程操作最终导致坠亡的事件中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但同时,法院认为宋军作为从业人员,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从业,且在高空作业的时候没有按照相关规程采取保障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其坠亡的直接原因。因此,认为宋军的家属要求李红梅承担其全部损失的20%,主张要求的赔偿比例过高。法院按被告相应的责任确定赔偿比例。最终,法院判决李红梅赔偿宋军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