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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在警务室内喝农药死亡,谁担责?

  • 投稿菲斯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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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孙中伟 李景城

事件回放

舒某,生于1988年,于2012年进入龙华富士康工作,于2014年1月离厂。2014年4月28日下午,舒某来到龙华观澜章阁社区原工友住处企图行窃,几次开门均未成功,后被屋内两名工友发觉。两名工友冲出屋,在马路上将舒某抓获,并将其押送到附近的章阁社区警务室处理。

当时,警务室的治安队员按照要求让舒某把随身带的塑料袋放到桌上,并要求他脱下上衣、解下皮带、掏出身上所带物品。过了一会儿,舒某说想喝水,就从桌上的塑料袋里拿出一个疑似装有饮料的瓶子,但并未马上喝水,而是提出要去厕所。治安队员允许了他的请求。舒某遂拿着饮料瓶去了厕所。大约3分钟后,他还未从厕所出来。治安队员起了疑心,便到厕所查看,发现舒某有些昏迷,马上将他带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20急救人员赶到后,发现舒某已无生命迹象。事发后,相关人员发现厕所有舒某带去的饮料瓶,拿去检测发现里面有剧毒农药敌敌畏。而尸检结果显示舒某确实死于农药中毒。

2014年10月9日,舒某的父母拿着他的照片来到有关部门讨说法,他们认为处理舒某盗窃的警务室有义务保证舒某的安全,索赔120万元。

法律解读

解读1:应当保障小偷应有的人权与尊严

每个人都有人权,每个人的生命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小偷也一样有人权,也一样有人格尊严,小偷的生命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近年来,由于一些办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方法不当等问题,造成嫌犯或小偷的人权屡被侵犯,当事人或小偷在派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频繁见诸报端。舒某的非正常死亡不禁让人发问:他的人权是否被侵犯?

从相关报道来看,舒某是盗窃未遂且情节显著轻微,他并不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也就是说,他不用选择喝农药自杀来逃避处罚。从相关人员“按照要求”让他脱下上衣、解下皮带来看,显然此行为有可能侵犯了舒某的人格尊严。五月份,深圳的天气已经很热了,一个正常的人只穿一件衣服就可以了。相关人员让舒某脱下上衣并解下皮带,相当于要求他光着上身。此时,舒某很可能会想到让他光着身子一定是要打他,其感受可想而知。据此可以推测,舒某的人权可能被侵犯,或者舒某根据自己了解到的相关信息预感到自己的人权会受侵犯,所以他提前选择了喝农药自杀以保自己免受皮肉之苦。

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他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在使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

本事件中,虽然舒某偷东西违反相关法律,理应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但舒某也有最基本的人权,理应受到公正的对待。虽然从本事件的相关报道来看,是舒某自己喝农药自杀的,那也可能是因为舒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担心自己的生命权也会进一步受到侵犯,所以选择喝农药的极端方式。如果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过激行为,是知法犯法。因此,无论是相关人员还是当事人,面对此类事件时必须保持理性,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

解读2:警务室负有的义务

在我国的国家机关结构中,派出所是公安机关在基层的派出机构。警务室作为派出所警务工作的一个延伸点,是对地方社会治安负有直接责任的机构。那么,上级公安机关对自己的派出机构的行为就负有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案件当事人被带到派出所或警务室,要么是警方要就案件有关情况对其进行询问、调查,要么是因为其涉嫌违法犯罪,需要对其采取强制性限制措施。从最基本的角度看,派出所或警务室首先应当是一个能够提供安全保障的地方,其次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本事件中,舒某被带到警务室之后,警务室人员有义务保证舒某的安全。舒某在警务室厕所内喝农药自杀,说明两方面的情况:一方面,有舒某自身的原因;另一方面,说明警务室人员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没有充分保障舒某的安全。针对此事件,相关部门进行尸检查明舒某死亡的真正原因后,应该调查是否有其他介入因素导致舒某死亡。如果是因为警务室人员的原因导致舒某的非正常死亡,派出所在一定程度上要承担责任,上级公安机关也要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果涉及相关人员言行不当,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解读3:警方是否存在不作为?

警察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派出所和警务室是负责地方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机构。如发生案件,警方有权就案件有关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如涉嫌违法犯罪,可以采取强制性限制措施。前提是派出所和警务室应当是一个有安全保障的地方。舒某被带到警务室之后非正常死亡,这无论如何都是很不正常的。

从正常人理解角度看,警务室人员应该对安全事故非常敏感。当舒某提出想喝水,难道办公室没有水,必须得当事人从自己的塑料袋里拿出所谓的“水”吗?当事人不当着警务室人员的面喝“水”,而是把“水”拿到厕所去喝,这些细节,是否应该引起警务室人员的警觉而保持适当的注意义务?在某种程度上说,警务室人员是否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不作为呢?

解读4:自杀动机和农药来源存疑

按照常理,作为一个正常的、理性的人,作为一个趋利避害的行为人,舒某对自己的小偷小摸行为肯定有自己的评价,也应该知道盗窃的法律后果——但都不至于死。那么,他为何自杀呢?舒某在被抓的这段时间里,到底发生了什么?这至今是一个谜。从其被抓到死亡,到底经过了多长时间?也无从知道。在他被抓后,是否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为何带着农药去偷东西?他的农药是从何而来?警方应该进行调查,查出农药的真实来源。

从现有的支离破碎的报道来看,我们仍然无法对此事件进行准确的定性。也许警务室的处理方式是正当的,舒某的行为是过激的;也许警务室的处理方式是过激的,舒某的行为是被迫的。我们期待着警方尽快给公众一个公开的调查结论。

作者简介

孙中伟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帅精品律师联盟( SLA)发起人,北京市律师协会首届“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等荣誉称号获得者,法律出版社出版有其《死刑改判操作指引》《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等著作。

专业:刑事辩护、艺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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