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离异夫妻,男方无力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以房产抵抚养费,引发一场房屋所有权诉讼。
文/李悠
“作为父亲,不支付抚养费在先,出尔反尔在后,将来孩子长大了,你还有什么脸面面对他?”2014年7月18日,宋晓敏义愤填膺地指责坐在被告席上的前夫李威。引起这起诉讼的是李威名下一套拆迁换置的房屋和7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窘迫父亲以房产抵抚养费
今年34岁的宋晓敏是云南大理人。2006年7月,她在北京打工时结识了年龄相仿的李威,两人互相爱慕,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08年1月,宋晓敏发现自己有了身孕后,极速与李威完婚。李威是北京市密云县人,父母均已早逝,他是家中独子,一个人在北京城区内打拼。为了让宋晓敏专心养胎,李威辞去了市里的工作,带着妻子回到密云县父母留给他的一套三间的民房内居住,且在当地找了份工作。虽然远郊的工资比城区要低,但少去了房租等开销,仅李威一人的收入足以应付小家的需要。8个月后,宋晓敏生下了儿子李雨强。
有了孩子,李威一家的开销猛增,无论怎样节俭算计,依然显得捉襟见肘。面对生活上的窘迫,宋晓敏逐渐将埋怨聚拢到了李威身上,埋怨李威没有本事,不能让妻儿过上好日子。因为心里烦闷,李威开始酗酒。
时间久了,李威与宋晓敏之间本就不够炽热的感情逐渐转淡,分手也成了吵架时必提及的话题。2010年3月,李威和宋晓敏和平分手,两人达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同时约定,家中全部积蓄3万元归宋晓敏所有,孩子李雨强由宋晓敏抚养,李威每年支付李雨强抚养费1万元,于每年12月底付清。
次月,宋晓敏带着孩子搬离了李威的住处,在密云城区内以每月600元的价格租了一套一居室房子。宋晓敏有一手裁缝手艺,顺利地在附近服装厂谋得一份每月工资3500元的工作。此后,她每天早晨将孩子送往小区内的托幼班,就去服装厂上班。
离婚后,李威每周固定来探望孩子,拿着玩具和衣服,但始终没有提抚养费的事。宋晓敏明白李威的状况,也不催要,只是偶尔谈话中抱怨生活的压力大,暗示李威应该按时支付抚养费。
因经济窘迫,李威更加烦闷,消极情绪直接影响了他的工作。2010年8月,因为在上班期间酗酒,造成公司发生事故,李威遭到辞退。此后,李威连自己的生活都无法应付,支付抚养费更是成了妄谈。
当年12月30日,李威主动给宋晓敏出具了欠条,写明当年抚养费同下一年度的抚养费一同给付。宋晓敏虽然不满,却也只能无奈地收下欠条。此后,李威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收入时有时无。宋晓敏一个人养孩子有些吃力,遂于2012年6月找到李威,希望他能多少给付一些抚养费应急。此时,李威身上没有分文,吃喝全靠朋友接济,便提出以房抵债的建议:“反正我就雨强一个儿子,这房子将来也是留给他的,现在我就把房子给你吧。照我现在的情况,以后恐怕也拿不出抚养费了。”“我要这房子干什么用?”宋晓敏有些犹豫,一是房产是李威唯一的安身立命之所,二是卖了房子也只能抵几年的费用,自己还是很亏。“除了这几间房子,我是真的分文不剩了。你要是瞧不上这房子不想要,我也不勉强,将来我挣了钱,一定还你抚养费。”李威打心眼儿里觉得亏欠宋晓敏,心甘情愿地将决定权交给了宋晓敏。
犹豫再三,宋晓敏最终同意了李威的提议。当天,李威与宋晓敏约定:李威将名下三间民房送给宋晓敏,抵付之前拖欠及日后应付的抚养费,李威享有永久居住权。基于对往日情分的信任,宋晓敏并没有提出过户的要求。
三变给付方式后房产归谁?
2012年8月,李威在表哥的建议和帮衬下搞起了货运,东拼西凑借钱租用了一辆十轮大货车,凭着当初在单位时考下的大货车驾照,他雇用了两名装卸工,自己拉活自己开车,两个月就还清了因失业拖欠的债务。李威不再消极懈怠,也没了抱怨愤恨,每天像充了电一样不怕苦不怕累地赚钱,很快得到了回报。
钱包鼓了,李威的腰杆也硬气了。去看孩子的时候,他不再忐忑地顾及宋晓敏的脸色,花钱也大方了很多。2012年12月6日,李威再次探望孩子的时候,给宋晓敏送去了2万元钱,补上了之前拖欠孩子的抚养费。“这回我找到了挣钱的路子,把以前拖欠的抚养费还给你。以后,我还是会按照之前的协议,每年年底给你送抚养费。你一个女人带着孩子不容易,再说我那民房根本就不值什么钱,你当时同意要房不要钱,就是在照顾我。以后,还是按之前的协议走。”李威感谢宋晓敏的理解,也承诺以后每年都按约定送抚养费。照当时的市价,李威的房子也只能卖个五六万元,宋晓敏接受房子也是迫于李威根本无力支付抚养费的无奈之举。如今,李威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她也就收了钱,默认了李威的提议。
2013年5月,因旧城改造,李威名下的民房被划入拆迁区域。按照政策,他分得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楼房,同时获得了70万元的补偿款。自始至终,李威都觉得拆迁这事与宋晓敏无关。然而,随着拆迁一事在县城里传开,宋晓敏得知后却有了出乎李威预料的反应。
2013年7月,宋晓敏找到李威索要房款:“之前,你已经承诺房子给我了,那么拆迁得到的补偿款和房子也理应归我所有。”面对宋晓敏的理所当然,李威却觉得宋晓敏十分不可理喻:“没钱的时候我是这么说过,但后来我把钱补给你了,你也收了,当时说好的,房子不值钱,还是按照离婚时的协议走。抚养费你收了,房子你还想要,总不能两边的好处全让你占去啊!”“抚养费是你欠孩子的,房子是你给我的。一码是一码!”对于李威的理由,宋晓敏完全不认同。“要不是因为欠孩子抚养费,我凭什么把房子给你?”李威也急了。这次谈判两人不欢而散。
2013年12月,李威再次送来1万元抚养费。对此,宋晓敏仍旧没有拒绝,利落地收了钱。尽管收了钱,但宋晓敏越想越觉得自己亏,觉得房子虽然还在李威名下,但理应归自己所有。2014年春节后,宋晓敏将李威诉至密云县人民法院,认为自己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要求李威将拆迁所得房屋及补偿款交还给自己。
庭审中,李威表示,自己确实与宋晓敏就房产问题有过协议,但自己有钱后已经补足拖欠的抚养费,宋晓敏也没有异议地收下了,那么以房抵债的约定自然也就失效了。而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拆迁分得的财产也应归自己所有。故不同意宋晓敏的诉讼请求。
2014年7月底,法庭在调解无果之后,判决驳回了宋晓敏的诉讼请求。
默示行为在合同变更中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协议,既可以口头、书面、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订立,也可以行为方式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的传达为栽体,具体可以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当事人双方除了明确表示接受协议内容的明示行为以外,以行动认可协议内容的默示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2012年12月,李威经济条件好转后补送拖欠的2万元抚养费时,表示房产并不值钱,还是按照第一次的协议履行,宋晓敏对此并无异议且收下2万元,宋晓敏的行为已经默示她接受了李威“继续按照第一份协议履行”的提议。此后,2013年12月,李威再次送来当年度的抚养费时,宋晓敏依然照常收下。这两次分别送去和接受抚养费的行为,意味着李威和宋晓敏对“房子不值钱,继续按照第一次协议履行”这一合议的认同和履行。由此,“以房产抵充抚养费”协议因内容被合议变更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