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名政协委员在办公场所当众将一名人大代表刺死。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后,这名政协委员仍被判处死刑。投案自首为何不能免死?
文/叶青
2014年8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杀人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逸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8810元。
随着本案审判长落下法槌,一场围绕一名政协委员与一名人大代表的刑案宣告结案。
区政协委员当众刺死区人大代表
2013年8月6日17时许,柳州市风景秀丽的鱼峰山公园对面的一栋办公楼内,一阵尖叫声从7层办公区传出。在场的人们循着呼喊声望去,只见一名满身是血的中年男子踉踉跄跄地从一间办公室里跑了出来。
当这名中年男子跑到走廊拐弯处时,由于伤势过重、体力不支,倒在地上。在他的身后,一名看上去稍年轻些的持刀男子仍然穷追不舍,且不顾旁人的劝阻,对着倒地男子的背部、颈部猛刺,致使倒地男子当场气绝身亡。随后,这名行凶者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但电话未拨通。他便留在作案现场等待警方的处理。
当地警方接到其他人的报警电话后,立即赶到现场,将行凶者当场抓获。
经过警方的突击审讯,死者和行凶者的身份以及案情渐渐浮出水面:死者名叫叶建纯,其身份显赫,生前系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大代表,知名企业家,他的名下有数十家工厂、子公司,拥有员工3000多人,总资产超过10亿元人民币;行凶者名叫王逸环,是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政协委员、柳州市某商会秘书长,名下有数家企业。两人均为柳州商界的知名人士,且死者和行凶者及其妻子阿霞(化名)均是在柳州经商的浙江乐清的同乡。
十几年前,叶建纯和王逸环先后来到广西柳州打拼。因柳州素有“桂中商埠”之称,自古以来就是周边省区的重要商品集散地。这里有良好的创业环境、优惠的税收政策。作为一座以工业为主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交通枢纽的柳州,还是一座山水景观独特的历史文化名城。
叶建纯和王逸环看中了柳州的“天时、地利、人和”,决定在此安营扎寨,甩开膀子大干一场。遗憾的是,就在两人的事业如日中天之时,双方结下血海深仇。
商业纠纷导致富豪同乡决裂
据王逸环回忆,2013年7月,自己的妻子阿霞与叶建纯因经济上的纠纷产生矛盾。于是,他便多次设法找叶建纯谈判。
事发当天下午,柳州市鱼峰商业城美联家居总经理樊文景受叶建纯之托,约王逸环到美联家居商谈事情,王逸环如约而至。在那里,他见到了叶建纯。两人见面后,话不投机半句多,很快发生争执。王逸环旋即从其携带的挎包内拿出一把尖刀,在场的樊文景和广西柳州市温州商会副会长蔡玉存见状,赶忙上前劝阻,但未果。无奈之下,他们只好被迫退出办公室。王逸环随即将门关上,在办公室内持刀朝叶建纯的头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数刀。
之后,闻讯赶来的美联家居董事长郑胜义与保安等三人踢开门进入办公室,阻止正在行凶的王逸环。叶建纯趁机跑出办公室,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惊险一幕。
后经司法鉴定,叶建纯系被单刃锐器刺伤致左肾动脉离断,造成失血性休克并致肾脏破裂死亡。
由于行凶者和死者的身份特殊,又都是亿万富豪,且该命案发生在闹市区,所以,此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从案发到被提起公诉,前后历时近一年的时间。
2014年6月12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公诉人指控,2013年8月6日上午,叶建纯委托樊文景约请王逸环前来商谈,并处理一些事宜。当天下午4时30分许,王逸环如约来到樊文景的办公室。当他发现叶建纯在隔壁办公室后,便折身下楼到自己的车上取挎包。5时许,叶建纯与蔡玉存来到樊文景的办公室。随后,王逸环和樊文景也进入该办公室。王逸环与叶建纯见面后发生争执,王逸环从其携带的挎包内拿出一把尖刀开始行凶。
公诉人认为,王逸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指控,王逸环辩称,自己并非故意杀人,而是在叶建纯先拿折凳砸其肩部后,他才拿出刀来反抗。因此,他的举动应定性为故意伤害。另外,王逸环认为,起诉书的指控与事实有诸多不符之处。
王逸环说,他在湖南大鹏房地产公司挂了一个监事的职务,平时不太了解公司事务。当他听说妻子在公司的股份被叶建纯骗走后,才多次设法找叶建纯。
公诉人问王逸环,既然他不了解阿霞与叶建纯的纠纷,为何在产生纠纷后,阿霞自己不找叶建纯交涉,却由并不了解情况的他去找叶建纯?
王逸环答,因为当时妻子身体不好,所以才由他去处理。
公诉人又问:“案发前一天下午,你往叶建纯手机上发短信称:要记住1+1有时等于0,最复杂的事情很简单可以处理了,世界任何药都可以买到,唯有后悔药是买不到的。你发这条短信想表达什么意思?”
王逸环犹豫片刻后说,自己想不通妻子在湖南大鹏公司的股份为何会被叶建纯侵占。
王逸环的辩护人也认为,王逸环主观上没有杀人目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辩护人为证实叶建纯故意回避阿霞与他之间在大鹏公司的股权纠纷,还向法庭举证阿霞持有该公司的股份。
辩护人称,因叶建纯侵占阿霞股份的行为存在过错,故其行为激怒了王逸环,导致其情绪失控,临时起意将叶建纯杀害。另外,案发后,王逸环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主动拨打报警电话,虽未打通,但其归案后主动供述犯罪经过,应属投案自首。再加之他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虽其行为确实导致严重后果,但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高达亿元的刑事附带民事索赔
叶建纯是否侵占了王逸环的妻子阿霞的股权,成为这起悲剧的源头。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给出了观点:时至今日,均无任何证据证实阿霞的股权受到叶建纯的侵占。
公诉人认为,王逸环是成年人,作案时意识清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在樊文景总经理办公室先对叶建纯捅刺,在叶建纯受重伤逃离办公室后还故意在叶建纯的背、颈部各捅刺两刀,将其致死。王逸环对杀人显然有所准备的,其杀人意志坚决,对叶建纯多次捅剌导致其创口多达11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其作案时不顾他人劝阻,其行为给两个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为文明社会所不容。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王逸环犯故意杀人罪。虽其归案后如实供罪,但却没有任何悔意。
庭审当天,叶建纯的妻子、女儿及父母作为受害人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尽管他们未出庭,但委托了代理人参与庭审。
受害人亲属请求法院依法判处王逸环死刑,立即执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3亿元。
受害人亲属的代理人称,2012年9月,叶建纯指派阿霞作为湖南临澧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大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叶建纯发现阿霞在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于同年8月5日召开股东会,撤销了阿霞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冻结了公司财务,打算对公司进行审计。当天下午,王逸环携带黑色挎包找到叶建纯家,并发出带有威胁性口吻的短信。代理律师表示,根据相关证据表明,王逸环在得知叶建纯召开大鹏公司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后,察觉到其妻子的行为彻底败露,便产生了杀害叶建纯以灭口的犯罪故意。
该代理人还认为,王逸环在庭审中谎话连篇、毫无悔意,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没有任何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不杀不足以彰法律之威严。法庭如能依法判处王逸环死刑,立即执行,受害人一方愿放弃对王逸环的经济赔偿诉求。
王逸环在最后陈述中承认自己遇事不冷静,作案时“太冲动”,表示尽量在经济上对受害方亲属予以补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2014年8月26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逸环不能正确对待其妻子与他人的商业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王逸环犯故意杀人罪成立。王逸环在上班时间,且人员众多的办公场所持尖刀朝叶建纯要害部位捅刺多刀,在叶建纯跑出办公室后仍穷追不舍,不顾他人报警及劝阻,再次对已经失去反抗能力的叶建纯的要害部位补刀,可见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没有相应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应予严惩。
最终,法院判处王逸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受害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810元。
以案析法
投案自首为何不能免死
本案的一审判决令一些人感到不解——投案自首也会被判处死刑吗?
办理此案的法官解释道,我国《刑法》第67条明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应该指出的是,投案自首并非人们常说的“免死金牌”。
试想一下,如果投案自首是免除死刑的决定性因素,那么,以更加残暴的手段杀害很多人,只要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老实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就能不被判处死刑了吗?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出于趋吉避凶的心理,人们往往会请来各种“护身符”。投案自首,便是很多涉案人员亮出的“护身符”与“免死金牌”。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应该说,自首有利于迅速侦破刑事案件并及时惩治犯罪,提高刑事法律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对于鼓励犯罪人犯罪后改过自新、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减少国家对刑事侦查、审判等工作的人力、物力的投入意义重大。所以,自首制度历来受到各国立法机关的重视。但这并不意味着投案自首者可以免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或者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已经明确,对于那些虽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不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