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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革命领袖罗伯斯庇尔:实施暴政自食其果

  • 投稿抓老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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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杨宇冠

1758年5月6日,罗伯斯庇尔生于法国北部加来海峡省阿拉斯的一个律师世家。他l 1岁开始接受法学教育,反对封建王朝统治。他出生时,法国正处于路易十五的统治下。森严的等级制度、上层的奢靡黩武、邻近国家俄国和普鲁士的兴起,将法国推向财政破产的边缘,同时失去了在欧洲大陆的优势。

罗伯斯庇尔的童年十分不幸,母亲过早去世,父亲又离家出走,造成了他一生孤僻的性格。他一直给人以处处好胜、刻薄且妄自尊大的印象。

1770年,阿拉斯当地神父给予罗伯斯庇尔奖学金,使他得以到巴黎路易学校学习。在巴黎的学习生活,使他获得了活跃的思想,活跃的思想又点燃了他叛逆的火种。

1781年,罗伯斯庇尔获得巴黎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年夏天,他回到故乡。年底时,他被阿拉斯法庭接纳,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782年年初,他被任命为阿拉斯主教法庭五名法官之一,经常为明显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辩护,胜诉率较高。罗伯斯庇尔在阿拉斯不时地与当地一些律师和学者来往,并参与当地的文艺活动。在此期间,他结识了后来在法国大革命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战友和同事,为他之后的政治生涯奠定了基础。

在革命中自葬性命

1788年,法国经济政治危机促使要求召开三级会议的呼声不断。罗伯斯庇尔发表长篇论文强烈抨击贵族强占了理应属于人民的权力,呼吁进行制度改革。王室宣布召开三级会议后,他积极投入竞选T作,成功当选为第三等级代表。

罗伯斯庇尔在三级会议及制宪会议期间共发言276次。他在演讲中支持男性公民普选权,反对国王否决权,支持赋予犹太人民权,呼吁废除奴隶制和死刑。虽然他的提议很少被采纳,但迅速为他在全国赢得了极高声望,使他获得了“不可腐蚀者”的称号。1791年3月31日,他又当选雅各宾俱乐部主席。

当吉伦特派无力挽救社会危机、人民不得不去寻求另一个统治者时,以罗伯斯庇尔为首的激进的雅各宾派被推到了法国革命的最前沿。

1792年9月21日,法国成立新的国民公会,次日宣布成立共和国。罗伯斯庇尔作为巴黎代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进入国民公会。

从1793年春天开始,激进的革命举措让法国遭逢另一种绝对的统治——群众专政,巴黎成了一座革命气息和恐怖气氛交织的城市。

在此过程中,群众的激情日渐走向极端,失去控制。他们当街烧书、烧画、烧一切旧制度文献,造反夺权,占领原政府机构,并声称:“我们就是人民,我们不要什么法律,我们的这种意志就是法律。”

1793年6月,以罗伯斯庇尔与丹东为首的雅各宾派执政。1793年6月4日,罗伯斯庇尔当选为新国民公会主席,成为国家最高领导人,将法国的党政军大权集于一身。6月8日,他当选为“法兰西第一共和国专政者”,全面掌管法同的内政、外交和国防大权。

1793年7月27日,罗伯斯庇尔掌控了当时负责国内安全和国防工作的公安委员会后立即进行改组,成立革命法庭,使之成为法国大革命期间国民公会审判政治犯的法庭和实行恐怖统治的最强力的机构之一。革命法庭成员由国民公会任命,革命法庭的判决不得上诉。1794年2月,又颁布“风月法令”,没收“人民公敌”的财产,分配给爱国者。

随着罗伯斯庇尔的权势日渐增长,革命法庭的过火行为也日益增多。1794年6月10日,罗伯斯庇尔强迫国民大会通过了《惩治革命敌人法令》,因6月为法国的牧月,故而统称为“牧月法令”。该法令禁止囚犯雇用律师为自己辩护,不再听证词,规定死刑为唯一刑罚。根据该法令中的“内心确信”原则,简化审判程序,取消预审,无须传讯证人,且收缩司法独立权限——任何被告若没有经过救国委员会和公安委员会行政部门的审查不得释放。这些改革使司法权力完全被抽空,成为执行个人权力意志的盲目工具。

因为盲目,刑罚执行变得更为凶猛,审判的对象大大扩展。所有罪人一旦被“内心确信”定为有罪,都被处以死刑。这场以革命的名义实行恐怖政策惩罚罪犯和革命叛徒的“恐怖统治”,使成千上万的无辜者被送上断头台。

终于,罗伯斯庇尔实行的恐怖政策和严厉镇压引起许多人的反对,他对自己同志的屠杀也引起了革命者内部的不满和反抗情绪。人们决定以暴力的手段制止他的暴力行为。

1794年7月27日(法国历法中的热月9H),国民公会通过了逮捕罗伯斯庇尔及其支持者的法令。当晚,国民公会宣布剥夺他的公民权,公会卫队前往逮捕他。在牢房中,因企图自杀而不慎打伤了自己下颚的罗伯斯庇尔无法说话。他不断打手势希望得到纸和笔,但没有人理睬他。他不仅无法辩护,甚至丧失了留下一份遗嘱的权利。罗伯斯庇尔等22名被告人被匆忙审判,法庭仅用了30分钟就宣布他们被判处死刑且立即生效,立即执行,罗伯斯庇尔破坏司法,实行野蛮杀人的恐怖手段被用在了他自己身上。

1794年热月10日下午将近5点,在人们的百般责骂下,罗伯斯庇尔走上断头台。

案件评析

罗伯斯庇尔是一个革命家,他反对专制、独裁,追求平等、自由。但是,当他在革命过程中掌权之后,却自己实行独裁,对与其意见相左的人,哪怕是自己的同志也实行残酷的消灭,不再讲正当程序,完全违背了他学习法律时所深知的公正审判精神。

由于罗伯斯庇尔过于残暴,自己也死于这场革命之中。对他进行审判的革命法庭实行一审终审制,即使被判处最严重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也没有上诉的权利。审理的程序不公开,不与证人进行对质。即使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法官依旧可以凭“内心确信”定罪,无须判决理由。这样的法律惩罚基于审判者专断的判断,而无须根据证据证明。他根本没有充足的时间从容地准备有力的辩护。

另外,罗伯斯庇尔的下颚被打伤,无法言语,在受审时无法自我行使辩护权,又没有辩护人保护他的法律权利。没有公正的审理程序,没有诉讼权利的他在经过短暂匆忙的形式审判后就被送到了革命广场的断头台。

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一句话就指出:“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视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这段话仿佛针对罗伯斯庇尔,他在掌权时对人权的蔑视已发展为野蛮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最终自食其果。从这个意义说,他之死不是一个冤案。但从法制角度而言,即使罗伯斯庇尔以野蛮暴行破坏法制、滥杀无辜,当他自己面临审判时,仍然应当根据正当程序对他进行处理,而不能以野蛮处理野蛮,而这正是文明和野蛮、法制和专制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