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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婚后的彩礼之争

  • 投稿Boye
  • 更新时间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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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秦风

一对刚领结婚证的异地恋闪婚小夫妻还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女方因房事不协调悔婚,引发双方彩礼返还之争。2014年12月19日,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调解,女方赵靖返还男方王贵的部分彩礼6.1万元。

跨省姻缘

王贵是江苏省镇江市人,在一家公司从事网络管理工作,已过而立之年尚未婚配。

2014年春节期间,王贵的父亲约来侄女李红,让李红在她的同学和朋友中帮王贵物色对象。

李红是一名80后,脑子活,她心想时下的婚恋网站选择对象范围广泛还便利,正好可以救王贵的急。于是,李红替王贵在交友网站登记资料并缴了费。尽职尽责的李红每天都到网站上浏览一番,为王贵挑选合适的对象。一个月后,交友网站向王贵提供了山东聊城姑娘赵靖的资料。赵靖24岁,从照片上看虽然人不是很漂亮,却也长得讨人喜欢。赵靖在山东聊城的一家商场做收银员。王贵的年龄比赵靖大,赵靖也不介意。王贵有文凭有能力,而且有独立住房,这让赵靖很满意,她表示愿意和王贵相处。两人先是通过QQ接触。几次沟通后,彼此都认定对方是自己中意的人。

2014年4月初,在王贵的盛情邀请下,赵靖来到镇江与王贵及其父母见面。王贵的父母见到赵靖后,觉得她是个可以踏实过日子的人.就催促两人尽快将婚事定下来。接着,王贵的父母趁热打铁,在当年“五一”放假期间带着王贵来到赵靖位于山东聊城附近的乡下老家提亲。赵靖的父亲早已过世,其母亲随着赵靖的哥嫂一起生活,家里的大事都由其哥哥做主。

赵靖的哥哥见王贵家人实在,就同意了这门婚事。但他也提出要彩礼7万元和一些金器首饰。王贵父母满口答应。双方定下2014年8月8日为大婚的日子。

2014年5月26日,王贵和赵靖领取结婚证。王贵的父母履行承诺,将现金和金器首饰等彩礼准备到位。

领了结婚证后,赵靖就向商场请了半个月假,打算与王贵小住一段日子。但让两位新人想不到的是,第一次行房时,王贵屡试不成,没有过上夫妻生活。赵靖宽慰王贵说可能是他心理太紧张的缘故,第二天再说。但不曾想,接下来一连数日,王贵依然如故。赵靖也搞不清究竟是什么原因,甚至怀疑自己是不是在生理上有什么问题,就向王贵提议一起到医院做检查。为了避人耳目,两人乘车不辞辛苦地专程到常州市的一家专科医院就诊。经过检查,医生很肯定地说,赵靖没有任何问题。但说到王贵时,医生却支支吾吾,只是反复地说有办法治好王贵,但需要一段时间。

从医院出来的当天,赵靖就提出回去上班。王贵也羞于开口挽留。临行前,赵靖淡淡地说了句,希望王贵能尽早治愈。回到山东聊城后,赵靖一再叮嘱王贵抓紧时间到医院治疗。

随着日子一天天逼近婚期,王贵与赵靖的联系却越来越少,甚至十天半月连一个电话也没有。王贵的父母不明就里,甚至怀疑被赵靖放了“鸽子”,不停地追问王贵。王贵嫌烦了,就说了句“婚不结了”,王贵的父亲听后十分恼火。

2014年8月2日,王贵的父亲怒气冲冲地赶到赵靖工作的商场,要求正在上班的赵靖给个说法。当着同事的面,赵靖没有把事情说破,只是说一周后一定会给王贵家一个答复。

彩礼争议

一周后,赵靖的哥哥只身来到镇江与王贵的父母见面。在说明事情的原委后,赵靖的哥哥提出让王贵与赵靖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见此情形,王贵的父母觉得如果坚持让双方结婚已没有实际意义,就提出可以办理离婚手续,但赵家必须退还彩礼8.8万元。对此,赵靖的哥哥不答应,称双方走到离婚这个地步,完全是因为王贵存在不宜结婚的生理问题造成的,过错不在女方。如今,赵靖要白白担上离婚的名声,王贵负有完全责任,之前的彩礼应作为对赵靖的补偿。

2014年8月30日,赵靖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提出与王贵离婚的诉讼请求。赵靖起诉称:王贵在明知自己有生理疾患的情况下,隐瞒不宜结婚的事实,而与自己办理婚姻登记,造成对自身心理上的伤害,现要求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在开庭审理中,王贵辩称,自己并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与赵靖短暂的同居中出现的生理状况,医院认为是完全能治愈的。如果赵靖执意要求离婚,王贵也同意。因赵靖没有兑现与他举行婚礼的约定,须如数退还彩礼等8.8万元。

对于王贵提出退还彩礼8.8万元的要求,赵靖则坚称,是否返还彩礼,应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依据。现如今两人进行了合法的婚姻登记,双方的婚约关系已缔结完毕,王贵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原告赵靖收受了被告王贵家人的彩礼,已经与被告王贵进行了婚姻登记,似乎应当在“不予返还”之列。但他们属于特殊情形下的例外,属结婚登记后不久、结婚仪式举办前发生的离婚纠纷。即他们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又确未共同生活在一起。本案中,赵靖不愿意再与王贵举行结婚仪式并提出离婚诉讼,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故对他们的彩礼纠纷应酌情处理,主要体现在返还的具体数额上。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应酌定适当返还。

经过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的数次调解,2014年12月19日,王贵和赵靖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靖返还给王贵6.1万元。(当事人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虽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须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彩礼返还纠纷称婚约财产纠纷。我国《婚姻法》对婚约并未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对彩礼的返还作了原则性规定。这是目前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唯一裁判依据。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婚姻法解释二》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而不论原因和谁的过错。也就是说,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符合该解释规定的条件,女方就得无条件返还。同时,《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又规定,当事人虽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不予支持。但特殊情形下例外:一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来共同生活的,二是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