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中,为何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构成犯罪”并发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之后,警方仍视其为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并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再度将其“捉拿归案”?
本刊记者/郑荣昌
合同纠纷转为刑事案件
喻慧琴是江西省一名女企业家、工程师,曾任新余市房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长期从事基建桩基业务。
2011年10月4日,喻慧琴参加了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交通管理处(简称南海交管处)为发起人的BT项目投标竞争。BT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通常由项目发起人招标选定的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项目完成、移交后,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合同,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回报。
由于喻慧琴的公司不具有发起人要求的一级资质,经人介绍,她与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公司(简称中外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刘连柱相识,与其签订了挂靠合作协议:喻慧琴以中外建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参与投标活动,但要向中外建公司缴纳管理费。
11月25日,喻慧琴代表中外建公司与南海交管处签订了涉及四个项目的“投资合作意向书”,并递交了刘连柱提供的投标文件,随之开始了下一步的谈判工作和施工准备工作。
2012年1月15日,就上述四个项目中的樵山大道项目,由刘连柱代表中外建公司与深圳市绿奥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绿奥公司)法人代表辜少忠签订了《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施工项目总承包协议》和《协议书》共三份合同,建立了“投标联合体”,并着手筹建“项目公司”的工作。
1月17日、20日,按照《施工项目总承包协议》的约定,绿奥公司分两次将400万元工程保证金汇人由喻慧琴管理的中外建公司专用账户。
喻慧琴立即将先期到账的200万元转汇至南海交管处的账户作为参加投标的保证金,将后期到账的200万元中的60万元转汇至刘连柱制定的账户作为挂靠中外建公司的管理费,30万元转汇至“项目公司”验资账户,41万元用于归还项目运作中发生的借款,她个人转存了5万元作为日常工作的备用款。
正当投标工作顺利开展之际,绿奥公司却怀疑中外建公司提供的文件是伪造的、中外建公司是虚假的,并给深圳市政法委打了一份报告。
1月30日,深圳市政法委一位领导在这份报告上作出“请福田区公安局局长乔某‘阅处”’的批示。随即,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福田区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喻慧琴和刘连柱进行网上通缉。2月27日,警方将他们抓捕,并将有关账户冻结。
3月30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对喻慧琴作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的决定,对刘连柱作出“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决定。随之,福田区公安局对喻慧琴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对于福田区公安局的决定,喻慧琴委托的北京律师觉得很奇怪:既然“不构成犯罪”,就应该无条件释放,怎么能“取保候审”,继续对她进行人身限制呢?
2014年1月23日,由于喻慧琴对“取保候审”持有异议,并对全额退还绿奥公司钱款,尤其是对刘连柱取保候审期间意外死亡后公安局要求她退还本应由刘连柱或中外建公司退还的60万元持有异议,福田区公安局再度将她抓捕。
事实上,在公安局未提交新的证据,也未重新立案的情况下,早在2012年12月28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就批准了这次对她的逮捕。
2014年4月30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喻慧琴犯有合同诈骗罪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喻慧琴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于喻慧琴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律师提出了五大问题——
第一,喻慧琴是否知道投标文件是伪造的,有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
《刑法》第224条规定,被告人在明知的情况下,虚构单位或者冒用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即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刘连柱的供述和刘连柱发给喻慧琴的电子邮件均证明,中外建公司的投标文件(复印件)是刘连柱提供的,伪造与否,与喻慧琴无关。不仅如此,喻慧琴还查看了这些文件的原件,并在互联网上查阅了有关信息,做到了普通人应有的谨慎。而且,南海交管处审查这些文件后也未提出异议。如果喻慧琴因为没有发现这些文件是伪造的而构成合同诈骗罪,南海交管处岂不是也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喻慧琴与绿奥公司、南海交管处是否同属受害人?
至于中外建公司是不是虚假的,也难定论。网上可寻,其至少在12个省市设立了十几家分公司。2013年1月15日,中外建公司还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注册了一家分公司。这些分公司绝大多数还在经营。不过,即便它是虚假的,应该负责的也不是喻慧琴。至于检察院提到的头衔为“副总经理”的名片,那是刘连柱按照协议、为工作的需要为喻慧琴印制的。拿这张名片证明喻慧琴具有诈骗的故意,证据是否充足?
第二,喻慧琴有没有说过樵山大道项目已经中标,
有没有诈骗行为?
起诉书中以绿奥公司法人代表辜少忠的证言指控喻慧琴对辜少忠谎称樵山大道工程已经中标,致使绿奥公司与中外建公司签订了《施工项目总承包协议》并汇出400万元。可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喻慧琴认识辜少忠。尤其是,2012年1月15日签订的三份合同均有“焦山大道项目尚未中标”的文字表达。其中,《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开宗明义地写道:“(双方)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樵山大道项目的投标。”《协议书》也明确写道:“乙方(绿奥公司)负责支持、配合招投标等相关的工作,……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按中标合同总造价的1%计算……”至于《施工项目总承包协议》,那更是一份附条件的合同,其第五条写道:“如中标,由联合主体人中外建公司和成员绿奥公司共同与招标单位签订中标合同。”但是,起诉书未采信这些实物证据,只采信了辜少忠的汪言。
第三,投标项目是不是真实的?
2011年11月24日,樵山大道项目由南海交管处在中国采招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喻慧琴于11月25日代中外建公司报名投标,并代缴了报名费和文件费。经过争取,招标方只向中外建公司、绿奥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发出谈判邀请函。联合体也向南海交管处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中标的可能性非常大。这些,都有南海交管处的函件为证。
第四,绿奥公司的400万元有没有挪作他用?
如前所述,绿奥公司汇人中外建公司账户的400万元均用于合同规定的支出(保证金、挂靠管理费、归还项目运作中的借款等),剩余的还在账户中。值得注意的是,喻慧琴连后面200万元能否到账都不知道,就将先期到账的200万元转汇至南海交管处。
起诉书将归还借款的41万元视为喻慧琴侵占的赃款。可是,案卷也反映了这样的事实:至案发时,喻慧琴围绕上述四个项目投标做了近5个月的工作,垫付了大量资金,并借款数十万元,最后取得了樵山大道项目的独家谈判资格。其垫付的资金仅有票据证明的就有38万元。
第五,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在中外建公司?
本案一个基本事实是,绿奥公司是与中外建公司签署的合同,不是与喻慧琴个人签署的合同;400万元汇入了中外建公司的账户,而非喻慧琴个人的账户。可是,福田区公安局抓住喻慧琴不放,却未追究中外建公司的责任。
因此,律师全面否认了公诉方的指控,为喻慧琴作无罪辩护。
记者手记
采访中,记者看到一份文件,发现本案并非按照正常程序立案,而是先由深圳市政法委某领导于2012年1月30日在绿奥公司写的报告上作出“请福田区公安局局长乔某‘阅处”’的批示。之后,公安机关才立案,并将喻慧琴逮捕。因为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出现一系列问题,就所涉及的问题,记者向深圳和福田司法办案人员提出采访要求,均被推挡或谢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