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有机产品成为部分人群的消费热点。与此同时,有机产业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个别企业违规使用农药、抗生素,滥用投入物质,伪造、冒用或者超期、超范围、不按要求使用认证标志,不规范使用有机产品标志,获证产品追溯体系不健全;个别认证机构把关不严,认证门槛较低,未严格依据认证规则和程序进行认证,对获证企业缺乏有效的后续监管措施,等等。
2014年4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155号令)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了有机产品认证的基本定义和管理体制,对认证机构管理、有机产品进口、证书和标志等方面予以规范,还规定了具体的监督管理和罚则等。该《办法》将对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加强全程监管
法律福音:第五条规定: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规定: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法眼观象:明确“四统一”认证制度,加强统一管理。
规范认证活动
法律福音: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第十二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四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法眼观象:完善认证程序,加强有机产品的源头管理。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法律福音:第四十三条规定: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法眼观象:建立认证风险预警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