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荣昌
事故:漂流公司老总救人牺牲
2013年7月14日11时许,江西省宜春市明月山风景名胜区突降暴雨。在景区大峡谷漂流河道上游,汹涌而来的洪水瞬间将明月山大峡谷漂流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漂流公司)承载27名游客的十几艘漂流艇掀翻。接到27名游客遇险的报警后,明月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简称明月山管委会)及其所在地的江西省宜春市温汤镇党政部门的领导立即来到事故现场,冒雨指挥救援工作。漂流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周耀兵更是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命令漂流河道沿线的护航员和公司所有员工进行拉网式排查,抢救和转移遇险游客。
很快,周耀兵发现在不远处的河流中有4名游客正在挣扎。他不顾一切地跑过去,连救生衣都顾不上穿。公司员工江发升对周耀兵大喊:“不要去,大洪峰马上又要来了。”周耀兵继续往前跑,跳入水中,将一男一女两名游客拉到岸边。而后,他又游向另外两名游客,将他们救出。这时,正准备喘口气的周耀兵又发现公司护航员周新根被洪水卷走。他快速游过去,将周新根拉出水面使劲往岸边推。周新根得救了,周耀兵却被洪水吞没。7月17日早晨,搜救人员在下游河道找到周耀兵的遗体。
漂流公司的员工都说周耀兵是个好人。作为一名多次获得嘉奖的党员,他不仅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游客更是亲如家人。2012年8月的一天,一名上海游客突发疾病,正在河道巡查的周耀兵立即将他背到游客服务中心,并叫来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救治。
官方:不能授予救人老总“烈士”称号
周耀兵牺牲后,宜春市、明月山管委会和漂流公司给予其家属巨大的关怀,但没有满足家属“授予周耀兵烈士称号”的要求。有关部门的解释是,授予“烈士”称号,必须先由市政府批准,再经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申报,最后由省民政厅确定。
2013年8月23日,周耀兵的妻子钟玉员以其15岁女儿周艳艳的名义给宜春市、江西省、国家三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发出申诉函。江西省省委一名副书记将申诉函批转给原宜春市市委书记谢亦森处理。后经授权,宜春市市委督查办主任谢春松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后形成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的结论是“周耀兵不符合授予烈士称号的条件”。
2013年11月11日上午,明月山管委会主任罗光荣委托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局长周小荣接受记者采访。周小荣表示:“当时,我们的第一反应是周耀兵是救人牺牲的。我们搜集了相关材料,但是,(我们)深入研究后发现(周耀兵申报烈士称号)条件不符。因为,烈士必须是公职人员,必须是在执行公务中牺牲的。而见义勇为必须是与事故无关的人员。而且,市里认为他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为,气象部门事先发布了强台风‘苏力’侵入江西省,明月山地区可能有暴风雨的预警。在这种气象条件下,不应该组织漂流活动。”
当然,周小荣也承认,事故当天,周耀兵一直关注气象变化。山洪爆发前夕,周耀兵还给位于明月山山顶的某家从事索道运营公司的老板打电话询问天气情况,对方告诉他“下着蒙蒙细雨”。而后,当听到已下暴雨的消息时,周耀兵立即冲到27名漂流游客翻船处施救,并救出5人。
11月12日上午,宜春市市委督查室主任谢春松接受采访时表示,调查组认为周耀兵临危救人精神可嘉,但其不符合申报烈士的条件:首先,周耀兵是事故相关企业(漂流公司)的法人代表,与被救人员有利害关系,不符合申报烈士的相关条件。其次,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相关企业有责任进行抢救工作。最后,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企业负责人因错误决策造成伤亡事故的,不仅不能评选先进称号,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谢春松主任还认为,为了告慰死者,抚慰死者家属,他们已经做了三项工作:第一,促成漂流公司给予死者家属包括死亡补偿在内的各项补偿共计150万元。第二,促成漂流公司每年给予周耀兵的两个孩子抚养费20万元,直至他们成年。第三,相关部门做好周耀兵家属的安抚工作。但是,谢春松不同意将调查报告复印一份交给记者。
家属:反驳官方的另类说法
对于官方给出的说法,周耀兵的妻子钟玉员却另有说法一
第一,即便漂流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真正的责任人也不是周耀兵。虽然周耀兵是这家民营公司的最大股东、总经理、法人代表,但实际操纵这家公司的是一名叫周荣华的股东以及明月山管委会某领导。记者看到漂流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上载,漂流公司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周耀兵占90%的股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荣华以及明月山管委会某领导是否暗中持股并实际操纵这家公司,记者无从查考。
第二,即便漂流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主要责任方也是明月山管委会。据周耀兵家属称,包括周耀兵在内的漂流公司管理人员未收到台风来袭的预警或通知,同在该景区的索道公司和仙巩漂流公司也是如此。放漂最后一批游客之前,漂流公司还放漂了100多名游客。其中,有不少游客是明月山管委会直属公司介绍给漂流公司的。
记者在明月山管委会的官网上看到,明月山管委会具有旅游行政管理和旅游营销的双重职能,下设旅游管理部门、市场营销部门,并有直属的明月山旅游营销有限公司。该公司有各地区市场营销联系人,并同送客较多的旅行社保持直接联系。
事故发生次日,《人民网》报道称:“自13日以来,宜春气象部门曾多次发布台风防御警示。但是,由于事发当天上午当地并没有明显降雨,峡谷漂流就没有暂停。宜春市一位官员表示,这样的天气是他们始料未及的,‘因为天气预报说我们这边是不下雨的,是江西的东部下雨,没想到我们西部也突然降雨’。”
7月22日,《江南都市报》对这次事故的调查报道称“护航员没有上岗合格证”、“漂流河道激流处和暗藏石头处没有警示标志”。显然,这些问题凸显明月山管委会的不规范之处。
钟玉员认为,明月山管委会之所以不想让申报周耀兵为烈士,就是因为害怕承担管理责任。
律师:救人牺牲老总符合烈士评定条件
周耀兵是否符合申报烈士的条件?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洋律师。他认为:
第一,“烈士必须是公职人员、必须是在执行公务中牺牲的”的说法的依据是1980年颁布实施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实施的《烈士褒扬条例》中已经将烈士评定范围从公职人员扩大至普通公民,如规定“公民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而牺牲的”也可以评为烈士。因此,周耀兵符合烈士评定条件。
第二,“利害关系”实为评定“见义勇为”的限制性条件,不是评定“烈士”的限制性条件。评定烈士唯一的法律依据是《烈士褒扬条例》,该条例没有上述限制性条件。
第三,《烈士褒扬条例》中也没有设置“功过相抵”的限制性条件。根据依法治国和法律善意原则,法律法规不能随便设置限制性条件。何况,在这起事故中,周耀兵是否有过失责任又承担多少过失责任,还是个难以确定的事实。
因此,周耀兵的妻子若对相关部门的答复不服,可以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对宜春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再不服的话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