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闵三汀
因在其加V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连续发布十多条信息,指称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梦桃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由此发出了“北大淫棍多”的感叹,有着“中国经济学家第一人”之谓的长江学者、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世界银行经济学家邹恒甫,2012年9月被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2014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邹恒甫存在主观过错,实施了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的加害行为,导致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且其行为已超出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构成了对后两者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该院因此驳回了邹恒甫的上诉,维持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同年8月20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即判决邹恒甫删除涉事微博并在其微博首页连续七天公开向二原告赔礼道歉,为后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出身卑微但成就惊人
邹恒甫究竟是个什么样的人?据公开资料显示,毕业于美国哈佛大学经济系的他,于1962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其父亲是医生,母亲是普通农民,因母亲体弱多病,加之兄妹较多,在他早年家里日子过得很是拮据。上学后他曾利用假期帮人看过果园,养过蚕,以此赚些学费。1977年恰逢国家恢复高考制度,年仅15岁的他以优异成绩考上了武汉大学,成为武大新生中年龄最小者,因而在家乡被传为美谈。
刚上大学时邹恒甫学的是历史,可不久就被调到比较冷门的经济系。1982年,刚大学毕业的他未考托福和CRE,仅凭自己向哈佛、斯坦福、威斯康辛等国际知名大学发出留学申请,便幸运地成为了美国啥佛大学经济系的留学生。在哈佛,他学到了许多世界最前沿的经济学理论,真正领略到了经济学的魅力,并先后担任哈佛大学经济系研究助理及哈佛商学院研究处研究助理。1989年从哈佛大学取得经济学博士学位后,他应聘进入世界银行工作,成为首位进入世界银行的中国青年专家。
从1990年开始,立志回国报效的邹恒甫便在国内积极奔走,寻找传播经济学前沿理论的基地。1993年,他受聘于自己的母校——武汉大学,创建并担任武汉大学高级经济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开始了异常艰难的办学历程。如今这里已是中国著名的经济学研究中心,同时也是中国向世界一流大学输送优秀人才的重要基地。
1997年,邹恒甫受聘担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高级经济研究中心联合主任、讲座教授:1998年12月至2007年5月间,他又受聘担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系主任、董辅口讲座教授,其中2000年成为北京大学一级教授及浙江大学数理经济学项目顾问,2005年5月兼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联合主任,2006年兼任复旦大学数理经济学实验班名誉顾问、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数理经济金融实验班顾问;2007年10月,他出任深圳大学高级研究中心主任、鹏城社会科学讲座教授,同年12月兼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经济与管理研究院中国非洲贫困研究所联合主任。2008年,他受聘担任非洲农业绿色革命基金工作组成员,成为朝圣山学社首位来自中国大陆的学者;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他成为中非发展基金首席经济学家……
还有资料显示,邹恒甫曾任《美国经济评论》、《比较经济学杂志》、《国际经济评论》、《经济学和统计学杂志》、《发展经济学》等杂志的审稿人,现任世界银行研究部终身高级经济学家、武汉大学高级研究中心主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席等,其主要研究方向包括经济增长理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通货膨胀和美元化问题、对转型性经济的研究、收入分配等。他在2003年的世界5500名著名经济学家排名中名列第247名,2004年被《世界商业评论》杂志评为“中国大陆最具影响力的10个经济学家”之一,2014年被总部设在瑞典的经济研究机构-IDEAS/RePEc排名为近十年全世界经济学家第47位、华人经济学家第1位,因此有了“中国经济学家第一人”、“全球华人排名第一的经济学家”等美誉。
“狂人书生”微博爆猛料
尽管在国际学术界早已名声斐然,但在国内,邹恒甫的名头却不是很响亮,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他一直被称为“最低调的经济学家”,央视等诸多媒体想采访他都吃过闭门羹。而另一个稍显隐秘的原因或许在于:在国内经济学领域经常发声的知名专家们,一般都是被戏称为“三纲五常”的樊纲、易纲、胡鞍钢和张五常,以及被调侃为“林海张扬”的林毅夫、海闻、张维迎和杨小凯等,而在邹恒甫看来,这些原本的经济学人大都已经不再踏踏实实地做学问了,而是几乎都成了“媒体经济学家”或“官僚经济学家”,他不屑于与这些“砖家”们为伍。这种在学术上不肯低头甚至“不识时务”的清高态度,为邹恒甫赢得了“狂人书生”的诨号,圈内人也因此都不太买他的账。
邹恒甫之“狂”,有一件事足以说明——同为中国经济学界的泰山北斗,吴敬琏于1983年在耶鲁大学做访问研究员,茅于轼于1986年在哈佛大学进行访问研究,因他们去美国都比自己晚,邹恒甫就时时处处都叫吴敬琏为“小师弟”,并声称“茅于轼乃我学弟”,甚至还称2008年就任世界银行副行长的林毅夫“是我的晚辈”,原因是他比林毅夫更早到世界银行工作。但从年龄上来说,邹恒甫才是地地道道的“小兄弟”或“晚辈”,因为茅于轼年长他33岁,吴敬琏年长他32岁,就连林毅夫也年长他10岁。
邹恒甫的代表作之一是《最后的狂人——我就是邹恒甫》,这说明他很享受“狂人”之谓。于是在近年里,他经常“口出狂言”,要么发出“乌鸦嘴经济学家横行”的呐喊,要么点名炮轰那些“十多年没搞学术了”、“一边骂权贵,一边当权贵”的一些国内主流经济学家,指责那些“走穴捞钱”的所谓“经济学家”其实都是“不学无术,误国误民”。他甚至公开表示:“在美国,只有当一个经济学家水平高到了一定的程度之后,才敢在公众面前充当导师。再看看我们国内经济学界,这些人哪里是经济学家?我看他们只能叫‘经济分析师’。什么‘首席经济学家’?我看不如叫‘首席巫师’更准确!”
爱说自己是“农民的孩子”的邹恒甫,还爱说自己是“走狗”。他说:“我永远都是穷苦百姓的走狗,永远都是中华民族的走狗,也永远都是武汉大学的走狗和癞皮狗。现在很多经济学家喜欢当资本家和暴发户的走狗。在中国赚钱致富的人都应该有良心。”
经常狂性大发的邹恒甫还不仅公开批评国内经济学家们的职业操守,也不时将炮口指向了一些学人的失当言行。2012年8月21日9时19分,邹恒甫便在其实名新浪微博上发表了一条微博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他又连发了多篇内容类似的微博。
在邹恒甫发布第一条微博之后的几个小时里.该微博就被转发了近3万条,评论也超过了5000条。北京大学新闻发言人蒋朗朗后来回应称,北大并无邹恒甫所说的事,北大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北京大学还于同年8月31日授权北大新闻中心发布关于“邹恒甫微博”所涉及内容的第三次声明,称北大已经起诉邹恒甫,起诉书已递交海淀法院。
两审法院认定名誉侵权
在邹恒甫发布“北大淫棍多”的微博两天后,北京大学新闻中心于同年8月23日表示,北大已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处理此事,并已责成北京大学纪委监察室调查核实,希望邹恒甫对调查核实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邹恒甫却在微博上称,自己手头确实有一些线索,但他“只跟中纪委谈”。不过到了8月30日,他又在微博上改口称:“我笼统地写北大院长系主任教授在梦桃源淫乱当然是太夸大了,我当然是指我了解到的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如此淫乱。我说话往往夸大,这是我的一贯风格!”
2012年9月7日及2012年9月24日,北京大学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以前述微博言论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先后将邹恒甫诉至海淀法院。不过此事随后便没了下文,直到2013年12月24日,准备赴美国与家人团聚过圣诞节的邹恒甫才发现自己被限制出境了,原因是海淀法院对他作出了边控决定。2014年1月20日,此案在海淀法院一审开庭,邹恒甫未出庭应诉,由其辩护律师出庭。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调解。2014年8月20日,该案在海淀法院一审宣判,邹恒甫被判连续七天通过微博向北大及梦桃源公司道歉。
一审官判后,邹恒甫发微博称自己对判决结果感到非常失望和遗憾,他将坚持上诉,并表示“对于教育界所存在的问题大家有目共睹,是非曲直自在大家心中”。经由邹恒甫上诉,此案二审于2014年12月9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因“北大副教授余万里被举报与女留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致其怀孕”的丑闻刚出,邹恒甫的代理人便将此事的相关报道作为最新证据提交给法庭,以证明“北大淫棍多”之说并非“诽谤”。代理人还表示,邹恒甫自始至终没有把北京大学作为直接批评对象,仅批判了其少数“院长、主任、教授”,且他发布微博的主要目的是基于对高等教育和学术风气的担忧,希望通过网络监督与批评的方式促使北京大学管理层及梦桃源公司加强管理,形成好的师风学风,因此他只是说出了事实真相,并不存在侮辱、诽谤等情形。
同年12月23日,北京一中院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这起名誉侵权案终以邹恒甫的败诉而告终。
案后点评
争议较多、影响甚巨的邹恒甫被诉名誉侵权案二审法槌落下之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分析说,我国《民法通则》第1叭条规定,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或者法人的名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条和第2条也规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受到保护,其中当然也包括法人的民事权益。作为本案原告,北京大学和梦桃源公司都是民事主体,都依法享有名誉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其名誉权,任何人都不得进行侮辱或者诽谤。本案中的被告邹恒甫对北京大学的院长、主任、教授和梦桃源公司的服务人员编造虚假事实,并在网络上予以公开,不仅对这两个法人的成员的名誉造成损害,也对两个法人的名誉权构成损害。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行为方式是诽谤,其特点就是编造虚假事实并予以公开,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或者过失,且没有正当理由。本案的侵权行为正好符合这样的法律要求,因而判令被告邹恒甫停止侵权、删除涉诉微博,并在其微博首页连续七天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都是合理合法的,邹恒甫理应承担这样的行为后果。
可能有人会说,邹恒甫在微博里的相关言论,应该属于一种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定权利,因为我国《宪法》第35条赋予了公民以言论自由的权利,网络言论自由正是公民言论自由在网络时代的新发展。但我们应该看到的是,正如传统的言论自由有着一定的行使边界一样,网络言论自由也有着同样的边界,那便是不得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害。该案中卓越经济学家邹恒甫败诉的两审判决也再度告诉我们,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都有其边界的,准确地认知各种权利的边界,是建立社会整体理性最至关重要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