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160家法院试点知产审判“三合一”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发展迅速。2012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近9万件,比上年增长45.99%,案件类型涉及知识产权法所有领域。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这意味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将迎来新的变革。
“目前,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已经取得相当成果,设三合一知识产权审判庭是管辖权相对集中形式,可以说是知识产权法院雏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主要推动者、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海龙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可以分若干个大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类似于增加几个高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领导。这样在人力、物力上都比较可行,也与决定明确的管辖制度、司法去地方化改革思路相一致,比较符合我国国情。
20年知产审判经验具备设专门法院条件
据了解,90年代后期,我国就有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设想,当时由于条件未成熟,实际上也未启动。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表示,近10年来,日本、台湾地区等都相继成立了专门知识产权法院,这也说明了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是国际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趋势。从整个世界经济发展角度看,知识产权重要性是空前的。知识产权案件占法院案件比例也会越来越大。德国、美国等就设立了专门的专利上诉法院,这也是经济发展到这一步自然而然的需求。
孙海龙也认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调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而创新竞争实质上是创新能力以及创新成果的运用和保护,这些都是与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息息相关。决定进一步明确要打破行政主导、部门分割,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知识产权法院越早建立越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
20年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法庭。随后,各中级人民法院都设有专门知识产权法庭。
“经过20多年发展,我国法院现在的知识产权审判能力与20年前完全不同,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时机已经成熟。”郭禾告诉记者。
在孙海龙看来,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有关。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但又涉及权利人之外的公众或公共利益。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审判与一般案的审判有着明显不同。
“目前,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般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等案件主要由中级法院管辖、可以说,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管辖问题是比较混乱的。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在现有三大诉讼法律体系中将上述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个有益尝试。有利于法制统一,经济社会相当的地区裁判尺度统一。”孙海龙说。
设专门法院知产审判更趋专业化
侵犯同一知识产权而引发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具有很强关联性,有的案件被告既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又要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三大诉讼法管辖问题,在法院内部分属不同业务庭审理,容易发生法律标准不统一、裁判相冲突现象,造成了有限审判资源的浪费。
199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三合一”综合审判,统一审理辖区范围内的民事、刑事、行政类知识产权案件。
2008年,我国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提出了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庭。在这个战略要求下,法院三审合一试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
记者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08年11月起,上海高院在基层法院全面推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综合审判。随后,还将由全市基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均按照高院确定地区域划分,集中在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几家基层法院审理。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金克胜介绍,目前,我国有6个高级人民法院、74个中级人民法院和80个基层人民法院都实行了知识产权三合一试点。实践证明,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能够有效统一裁判标准,避免裁判冲突现象,能够优化知识产权的审判资源,实现了对知识产权多重救济和全面保护。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也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点。
“通过扩大三审合一改革试点范围,使案件数量、类型相对集中。从三审合一到专门法院的改革,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审判更加专业化的过程。”孙海龙说。
郭禾也表示,将来知识产权法院怎么构造,哪一种更适合我国国情,目前都尚无定论。将所有知识产权案件全交给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在地方设立平行的三级知识产权法院是其中一种模式。如果这样的话,就要求法官能力、素质更全面。目前,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可以说是这一模式的有益探索。
(转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