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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

  • 投稿Miss
  • 更新时间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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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 妍

摘 要:本文通过对当前两种主流公司的治理模式即美英的外部监控模式及日德的内部监控模式的相关特点进行研究及梳理,结合我国公司治理的历史发展,对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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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治理模式 董事会 国有企业

公司治理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并不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计划经济的一部分,对于企业的治理是一种行政管理式的治理模式。改革开放以后,国有企业开始改革历程,逐渐向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现代企业转变,逐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伴随企业改革的过程公司治理的问题变得日益重要和急迫。

在当前主流的公司治理模式:一是美英为代表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以公司外部的监控为主,其特点是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公司内部各机构的权力是通过公司的基本章程等法律文件来限定和规范;二是以日德为代表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以公司大股东的内部监控为主,侧重于公司的内部治理。下面就对这两种治理模式进行简要的探讨。

1、美英的外部监控模式

采用该模式的主要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各个主要机构的职能如下:

(1)股东大会

股东作为出资人是公司资本的提供者,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从法律上讲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但是,英美公司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股东人数众多,单个股东持有公司的股票较少,小股东监督企业的成本就变得非常高,因此,股东大会不可能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或就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经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而是将其决策的权力委托给日常机构董事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实际上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2)董事会

董事会是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机构。除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外,各个公司也都在其公司组织章程中对董事会的职责进行明确地规定。董事会不但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还是公司的重要决策机构,要对股东会职权以外的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一般来讲,公司性质的不同,董事会的构成也不同。在董事会内部通常会设立不同的委员会,即委员会制度,来协助董事会更好地进行决策。一般而言,英美公司的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一些专业委员会。

英美公司的董事会一般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两类组成。内部董事,也称执行董事,一般为公司在职人员,或者曾经服务于该公司,与公司的主要业务还有比较紧密的商业往来而非独立于公司的人员。外部董事则为相当独立的外部人士,他们可能是与公司有业务和私人联系的外部人员;或是公司聘请的外部服务人员;也可能是其他公司的经理层。

(3)经理层

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中,董事会虽为公司的法定常设机关,但所有的经营业务都由其亲自执行是不可能的。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分离的情况下,董事会之下往往另有专门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辅助机构就是经理层。这个辅助机构的负责人一般被称为首席执行官。在英美公司还设有其他一些行政职务,如公司总裁、首席财务官等。

(4)外部审计制度的引入

在英美公司中一般不设监事会,而是由专门的审计事务所负责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和约束,并向公司内部的审计委员会定期进行汇报。在英美国家大都制定了严格规范的企业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同时,企业财务状况由独立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事务所负责审计,避免了由公司自设的审计机构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上有所遮掩。外部审计制度的引入使股东可以及时地了解公司的经营信息,从侧面推动英美等国股票市场的快速发展。由独立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事务所发布的审计报告,很大程度上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公正、透明。

(5)外部治理机制

在英美国家,证券市场、经理市场、劳动力市场和产品市场一起构成对各相关利益主体的监控。依靠外部审计机构、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进行约束,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有力的事后监管和严厉的处罚来提高违规的成本。

在美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上市公司的主要监管机构,它由美国国会设立,是直属美国联邦政府的独立的准司法机构。它的职责是制定、修订和解释证券法规、监管证券市场和协调联邦和州法院执行证券法规。SEC有五位委员,包括主席在内,均由总统直接任命。它的执法权力来源于国会立法,包括1933证券法、1934交易法、投资公司法、SOX法案及最新D&F法案等,以及司法判例。SEC的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审裁程序、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藐视法庭诉讼程序和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等四种主要程序。

2、日德的内部监控模式

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以公司大股东的内部监控为主,侧重于公司的内部治理。这种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

德日两国的银行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银行兼有债权人和股东的双重身份,企业与银行之间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主银行体系。所谓主银行是指企业在经营中接受贷款最多的银行,即为该企业的主银行,主银行向企业提供一系列贷款,包括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对公司的经营事务有很强的影响力。

(2)董事会与监事会分立

德国公司的治理结构由监督董事会和管理董事会组成。监督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职能相当于美英模式下的董事会,具有经营决策与评价监督的双重职能;管理董事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职能相当于美英模式下的经理层。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及法定审计人组成。日本商法规定,所有公司都必须设立法定审计人。它既不是公司外部的独立审计人,也不是公司内部的审计人,通常由股东大会选举,其职责主要是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监督。

在德国还设有职工共同决策制度,由于有法律强制予以实施,在德国该制度运作覆盖面很广,大部分企业都实施职工共同决策制度,起到了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作用。而且职工参与决策程度很深,职工代表要占据监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席位,监事会的权力很大,因此职工共同决策制度在德国实施的非常彻底。

3、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

3.1 治理模式历史回顾

如前所述,我国的公司治理发展历史并不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治理模式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型企业治理模式,一直延续到八十年代中期。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企业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厂长(经理)负责制以企业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开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占据主导地位。厂长是企业法人的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的责任,处于中心地位,起到中心作用。作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的产物,厂长(经理)负责制没有体现公司治理结构设计中的分权制衡的理念。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改变原有大中型企业的治理结构,实施公司制改革,2005年《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一人公司进行了规定,并对其治理结构设专节做了特殊规定。然而,长期以来采用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对我国公司的治理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无论采用哪种治理模式,在实际运作中都很难摆脱这种文化的影响。

3.2 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特点

我国公司的治理模式可以分为上市公司的治理模式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模式。上市公司根据其注册地、主要上市地的不同,也有不同的治理模式。如果公司选择在海外注册,并作为主要上市地,比如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英美法系的国家或地区上市,其治理模式就比较接近美英的外部监控模式;如果公司选择在国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主要上市地,其治理架构就与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架构大致相同。只是上市公司还要接受证券市场管理机构的外部监控,以及外部审计和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的监督,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此种监督机制尚未引入,并不适用。

通过将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模式与美英的外部监控模式和日德的内部监控模式进行更充分地对比,不难看出,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既借鉴了英美外部监控模式下董事会的治理架构,又借鉴了日德模式下监事会及职工共同参与决策的相关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必须参与市场竞争,而且所面临的竞争环境具有开放性和全球性;国有企业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国有企业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涉及多个行业,不能也没有法律依据再对国有企业事无巨细地进行具体管理,而是出资与被出资的关系。国有企业必须在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经营决策与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之间形成的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科学决策的统一机制,健全的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正常运转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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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倪建林 《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张文魁 《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与公司治理转型》.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版.

[3]李建伟 《国有独资公司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王汉亮 《中国国有企业产权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

穆 妍 1982年1月出生,性别:女,民族:回,籍贯:北京,研究方向:企业管理。

(作者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市 1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