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理才
(武汉体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摘 要: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特别是食品安全问题屡遭曝光,受到大家广泛关注。人们在注重自身权益保护的同时也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然而目前已有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献,绝大多数文献都是从企业的角度来进行探讨,很少有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进行研究。因此系统和深入地研究消费者视野中的企业社会责任非常有必要。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资料法对消费者地位在企业社会责任中被漠视的表现形式和原因做出分析,并提出一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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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强化
中图分类号:F12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0-0074-02
收稿日期:2015-03-20
作者简介:张理才(1990-),男,湖南怀化人,武汉体育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运动训练及体育管理方向。
1 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涵义
卢代富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它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关系责任或积极责任;(2)企业社会责任以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企业义务的相对方;(3)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或者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统一体;(4)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戴维斯和布卢姆斯特朗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利益的同时,对维护和增加整个杜会福利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我国较早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刘俊海则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2 消费者地位在企业社会责任中被漠视的表现形式
2.1 产品和服务安全问题
企业给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或服务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但是从我国的现实来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仍旧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自己的目标。特别是在食品、药品等与老百姓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领域。从而导致了三聚氰胺奶、瘦肉精猪肉、地沟油、毒大米等这一些质量安全问题出现,充分的暴露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普遍缺失,这引起引起了公众的焦虑和不安。服务方面,快递公司不负责的的分拣货物,大型连锁超市对食品的生产日期没有进行严格的把关,更有甚者自己进行串改日期。这都是近些年来消费者投诉的热门。
2.2 公平、公开的交易环境
给消费者提供不进行二次转换的信息,实现公平交换的环境是企业的基本责任之一,但是没有被我国企业的形成一种社会责任共识,这点在许多行业表现的尤为突出,比如银行收费不透明、不合理、不公平等现象;移动通信行业在垃圾短信、后台窃取流量、收费项目复杂繁乱等方面。这些有反公平交易原则的做法,不仅成为本土企业的“潜规则”,一些知名在华外企也在公平交易的原则上在我国执行双重标准。耐克、苹果等在华外企在产品品质、赔偿、保修期限、召回等方面都执行低于国外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给中国消费者不公正的待遇、明显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3 消费者地位在企业社会责任中被漠视的主要原因
3.1 法律环境缺失
我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原则性的概述。《公司法》第5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其中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负责人,责任形式等具体的操作没有做规定。同时,我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存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些规定虽然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确定的标准,规定不够全面,并不能够很好的监督企业。
3.2 企业低水平竞争方式
消费者和企业之间两者之间矛盾关系归根到底是利益的矛盾,表现为个体商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企业做为最主要的市场主宰者,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最主要的特征。然而由于企业的发展影响到社会的进步,所以企业的利益追求得到社会的鼓励,这也就造成了了企业在这样一种宽松的社会环境中容易不重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味的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更有甚至用尽一切手段去追求自身利益。
3.3 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漠视
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给企业增加压力企业的,增长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对企业而说是没有利益的。然而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如此。企业商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是消费者,最终检验者也是消费者。消费者对某一种产品和服务的评价关系到该产品和服务的市场销售量的变化。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是消费者。然而,我国的消费者对于消费产品的关注更多的限于对于商品性价比比较,而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给予的关注甚少,所以企业几乎感受不到来自任何消费者的任何压力。
3.4 监管缺失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督属于多部门联合监督,一些食品安全监察部门经常各自为政,权利交叉。这样多头食品监管容易造成没有统一协调的运行机制,而造成一些部门职责不明,职责清。当一些知名企业出现食品问题时,一些食品监管部门就选择趋利避害,食品监管部门对此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有出现大的责任事故,通过媒体的曝光,才会给予处理。对于政府没有在隐患发生之前采取制止的措施,这种行为一定的程度助长了企业对于该行业潜规则的认同,从而导致一些企业“明知故犯”。
4.强化消费者地位的短期措施
4.1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教育
我们应当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消费者权益的意识,以及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意识,努力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素质。在这点上,我们我们还需要做更多的宣传,加强对消费者享有各项权益保护法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有人讲,现在的消费者什么都搞得斤斤计较,动不动就打官司,动不动就告状,不利于我们和谐社会的建立。这个看法我是不赞成的,相反这代表消费者权利意识增强,也是社会责任感增强,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符合发展的时代精神。
4.2 提升企业的道德水平
企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企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中的所有职业道德的总和。企业道德具体规范了员工与员工之间及员工与社会之间的行为关系,是员工在履行本职工作时必须遵循的包括信念、习惯、传统诸多因素在内的道德要求。从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来看,它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道德上的概念,而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
5 强化消费者地位的长期措施
5.1 加强监管
政府应该对发生事故的政府部门进行行政问责,这才能够有效的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应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利益、拒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的曝光力度。以加大加强社会各界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约束和监督,形成与法律监督相对应的社会公众监督体系。通过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形成全社会的监督氛围,促使企业成为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
5.2 完善立法
加强和完善相关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以法律手段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相关内容散见于多部法律中,为企业实施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还不系统化、全面化,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历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要从公司法的总则中突出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使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中。对不符合国际惯例、规定不明确的现行劳动法等法规,可通过人大立法或地方立法等予以完善与修改,同时制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地方法规,以员工待遇、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为主要内容,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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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