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 艳
(宜宾学院 政府管理学院,四川 宜宾 644007)
摘 要:礼貌原则的研究从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就受到了众多学者的关注,该领域正在朝着动态、应用、多元化的格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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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礼貌语言;礼貌原则;综述
中图分类号:H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090-03
1967年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赖斯(H. P. Grice,1913—1988)在哈佛大学讲座上做了三次演讲,讲座的部分内容于1975年发表。格赖斯认为,人们在言语交际活动中之所以不会说出互不连贯的话语,是因为进行交际的双方有一个共同目的,即“双方话语都能互相理解,共同配合”[1]。他认为交际双方为了实现这一共同目的便会共同遵守一些基本原则,从而使自己的话语符合各方共同目的的需要,以达到互相理解的目的。格赖斯把这些需要共同遵守的原则统称为“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基本解释是:“在交谈中交际者所说的话都符合该交谈的目的[2]。”且“在〔交谈中〕用话语作出某一贡献的特定时刻,按需要作出应有的贡献”[3]。
但是,格赖斯的合作原则没有说明其本身为什么是必要的,为什么说话者会经常不遵守合作原则来进行交际以及听话者如何推导说话者话语的特殊含意等。因此,合作原则需要补充。在此基础上,如Lakoff、Leech、Brown和Levinson等众多学者提出了与合作原则相互补益的礼貌原则。
一、国外礼貌原则研究概况
(一)国外早期礼貌原则研究简述
早期国外礼貌的研究学者主要以言语行为作为理论依据,在语用学范围内寻找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礼貌原则。
1973年,早期研究礼貌原则的学者Rabin Lakoff在《The logic of politeness; or, minding your P’s and Q’s》一文中努力将礼貌与合作原则结合起来,提出了“语用能力规则”,即“要清楚”(Be clear,等同于Grice合作原则中的“方式准则”)和“要礼貌”。其中“要礼貌”有三条次准则:“别强求对方、给对方留有余地和让对方感觉友好[4]。”她认为,礼貌的本质是不要侵犯他人空间并让听话者自己做出决定,且在任何时候都要避免与听话者的冲突与摩擦。Lakoff首次从会话准则的角度考察了语言交际使用中的礼貌现象,也因此被有的学者誉为“现代礼貌理论之母”。
英国学者利奇(Leech)的礼貌原则影响较大。1983年,利奇出版了《语用学原则》一书,在书中其效仿格赖斯对合作原则的划分,将礼貌原则划分为六大准则,即:得体准则(Tact Maxim)、慷慨准则(Generosity Maxim)、赞誉准则(Approbation Maxim)、谦逊准则(Modesty Maxim)、一致准则(Agreement Maxim)和同情准则(Sympathy Maxim)[5]。
利奇的各条礼貌准则认为:说话人说话时往往都尽量多的给他人带来方便,尽量让自己多吃一点亏,从而在交际中使双方都感到受尊重,同时反过来也使对方对自己产生好感。利奇的礼貌准则是人们在交际中一般都遵守的礼貌原则,其目的就是为了帮助说明人们为什么遵守或者违反、利用合作原则。
1978年,英国语言学家布朗和列文森(Brown & Levinson)发表题为《语用使用的普遍性:礼貌现象》的文章,后又于1987年出版了名为《礼貌:语言使用中的一些普遍性》的专著。在这些著述中,Brown & Levinson介绍了详细的“面子维护观”,认为“面子是每个社会成员想为自己争取的公开的自我形象”[6]、“礼貌本质上是策略性的,即通过采取某种语言策略达到给交际各方都留点面子的目的”[7]。在布朗和列文森看来,每个人都有“面子”。为了进入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人们必须承认和意识到“面子”,即“听话人的公众形象”或“自我感知”的作用。同时,他们认为言语行为本质上是威胁面子的,说话人必须尊重听话人的自我形象,考虑到他们的感觉。因此,在交际中人们会寻求一定的方式去避免威胁听话人面子的行为,即“面子威胁行为”(Face Threatening Act,简称FTA),这是言语交际的普遍性特点。按照布朗和列文森的观点,礼貌就是“面子”问题,是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听话人和说话人的面子所做的努力。因此,当“面子威胁行为”不可避免发生的时候,说话人可以实施某些策略挽救听话人的面子。布朗和列文森将“面子”分为积极面子和消极面子。在此基础上,他们称礼貌为“补救策略”,并提出了“不使用补救策略”、“积极礼貌策略”、“消极礼貌策略”、“非公开地施行面子威胁行为”和“不施行面子威胁行为”五种补救策略。
(二)国外近期礼貌原则研究简述
鉴于早期礼貌原则研究的不足,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外关于礼貌原则的研究更具普遍性和实用性。
Fraser(1990)认为,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一套社会规范,这些规范为人们的行为、事件和思维规定了明示或暗示的规则,礼貌则是遵守社会规范所期待的言语行为。在Fraser看来,“礼貌是遵守期待的社会规约的在线过程,而不是‘使听话人感觉友好’等。礼貌被看成一种规约,而不礼貌的行为就是违反了这种规约行为”[8]。
1992年,学者Richard J. Watts等人发表了论文集《语言中的礼貌》。2003年,Watts出版专著《礼貌》。2005年,Watts和Locher共同发表论文《礼貌理论与关系工作》。在这些著述中,Watts针对Brown & Levinson 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礼貌观。其认为Brown & Levinson的理论并不是关于礼貌的理论,而仅仅是关于如何减轻面子威胁行为的理论。礼貌并不等同于减轻面子威胁行为,礼貌理论应该注意观察交际者在社会交往中如何感知礼貌。此外,Watts区分了两种礼貌,即第一层次的礼貌和第二层次的礼貌。第一层次的礼貌是任何语言中相互合作的、考虑他人的行为,即“世俗的或外行的礼貌概念”[9],而第二层次的礼貌则是适用于任何社会文化语言中、不考虑时间和地点因素的、“理想化的、普遍的、科学的礼貌概念”[10]。Watts的理论与以Brown & Levinson为代表的预测性和解释性的礼貌理论背道而驰,其目标是揭示出言语交际者在什么场合下为什么把话语看成是礼貌的。
目前剑桥大学语言中心研究员、英国高等教育投资委员e-China项目英方负责人Spencer-Oatey博士在前人礼貌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较为新颖的礼貌理论,其礼貌理论主要包括礼貌的语用等级观和人际关系管理理论。1992年,Spencer-Oatey在其论文中指出Brown & Levinson的理论存在文化倾向性,为了更加合理地解释跨文化交际,她提出了礼貌的语用等级观,即:1.体谅的需要:自主——强加;2.评价的需要:赞誉——批评/关心——不关心;3.关系身份的需要:包括——在外/平等——统治、从属[11]。2000年,在其论文集《跨文化交际中的人际关系管理》中,Spencer-Oatey系统论述了“人际关系理论”。她认为没有哪个句子本身就是礼貌或不礼貌的,是话语发生的场合决定了说话人是否礼貌。此外,她还指出:“礼貌的范围不能被随意扩大,而应限制在‘保持和提高和谐的人际关系’范围内”[12],“人际关系管理”就是“使用语言来促进、维护或威胁和谐的社会关系”[13]。
二、国内礼貌原则研究概况
由于语用学的学科地位在20世纪70年代才在国际上得到认可,因此作为语用学研究对象范围之内的礼貌原则在中国引起关注的时间还并不长。我国学者对礼貌原则的研究主要针对Leech和Brown & Levinson的理论进行论述和评介。
1987年,我国学者刘润清在《关于Leech的“礼貌原则”》一文中详细介绍了Leech的礼貌原则及其准则。在文中作者认为,Leech的礼貌原则是对语用学的一大贡献,但在某些问题上并没有说清楚。
1988年,何自然在其专著《语用学概论》中详细介绍了礼貌原则的范畴、礼貌原则和合作原则的关系、礼貌原则的特征。稍后,何兆雄也在《语用学概要》一书中对礼貌原则进行了评介。
1992年,徐盛桓在《礼貌原则新拟》一文中对礼貌原则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根据宏观现象是其各子系统间关系整合的结果的原理,认为礼貌语言的运用是关系到语言交际可能涉及的自身一方、对方、第三方这三个方面的言语行为,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应被忽略。在Leech礼貌原则的基础上,徐盛桓提出了礼貌原则的新构想,即促进各方的关系和运用礼貌策略。其中促进各方的关系包括:1.注意自身一方;2.尊重对方;3.考虑第三方[14]。运用礼貌策略则包括:1.积极策略,即说适度谦让、尊重或客气的话;2.消极策略,即说适度中和的话[15]。同年,顾曰国在《礼貌、语用与文化》一文中阐述了礼貌、语用与文化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仿照Leech礼貌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汉语言文化特点提出了汉语的礼貌原则:1.贬己尊人准则;2.称呼准则;3.文雅准则;4.求同准则;5.德、言、行准则[16]。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使用雅言或委婉语是任何文化中均具有普遍性的礼貌特征,但并没有引起西方学者的重视。顾曰国将文雅准则作为礼貌原则之一提出,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
在顾曰国之后,我国众多学者也对礼貌原则进行了修正,具有代表性的是钱冠连与索振羽。
1997年,钱冠连在《汉语文化语用学》一书中认为,仅仅是礼貌原则无法弥补合作原则的不足。因此,他根据汉语文化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除带全局性的得体策略以外的十一种语用策略:谢绝夸奖、虚抑实扬的恭维、把对方当第三者、把自己当第三者、借第三者的口说出自己的意见、多种言语行为与礼貌策略相伴、运用权威、回避、表面一致而事实否定、以言代行的答复、禅宗公案极端手段[17]。
2001年,索振羽在《语用学教程》一书中指出,应该寻找一个能包容“礼貌原则”以及其他一些可以弥补“合作原则”不足的、高层次的、具有普遍性的原则,这就是“得体原则”。得体原则与合作原则的关系是:分工合作,相互补益。合作原则适用于直截了当的言语交际;得体原则适用于拐弯抹角的言语交际[18]。得体原则包括三个准则,即:礼貌准则、幽默准则、克制准则。
三、礼貌原则研究存在的问题
纵观礼貌原则的研究状况,以Leech和Brown & Levinson的理论影响最大。不少外国学者都是采取这两种理论对各种文化的言语礼貌进行调查和描述,我国也有学者在这两种理论的框架下研究汉语中的礼貌现象。
但是,Leech和Brown & Levinson的理论均存在不足。比如就有学者提出Leech的礼貌准则可以视为Lakoff三条礼貌次准则的延展,但是并没有考虑语境的制约因素;Brown & Levinson的礼貌理论虽然论述详细、清晰,但是他们对礼貌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等。我国学者孙亚在《语用和认知概论》一书中指出,Leech和Brown & Levinson受到的批评大同小异,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二者都以西方语言文化,尤其是英国语言文化为基础,强调西方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忽略东方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因此,二者不适用于所有文化中的语言交际……2.二者都以西方语言文化为基础,因此二者的解释力不具备普遍性。但二者试图把‘具有文化偏向性的理论升格为声称礼貌普遍性的理论’”[19]。换言之,Leech和Brown & Levinson的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普遍性,但由于其依据是英语语言文化背景,因此对于不同语言背景下的礼貌现象难以进行全面的解释。
除了前面提到的国内外学者对于礼貌原则的研究仍主要以Leech和Brown & Levinson的理论为指导、无革命性的突破以外,礼貌原则的研究还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礼貌原则的提出是为了弥补合作原则的不足,所概括的仅仅是故意违反合作原则所产生的言语交际现象。国内外许多学者在研究步骤、方法、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控制,但对于日常生活中诸如不文明话语现象等一些常见的言语现象并没有涉及。第二,目前国内外大多数学者都忽略了交际者是理性与非理性的辩证统一体,认为“礼貌只能是有意识或自觉的行为, 而不是无意识的或不自觉的行为”[20]。为了满足自己论证观点的需要,许多学者排除了非理性、无意识的因素,使得研究过于“理想化”了。第三,很多学者对于礼貌语料的收集不足,大多仍是在自己熟悉的文化环境下进行收集且数量很少,这使得礼貌原则难以突破地域文化的限制。有的学者在验证礼貌预设时使用的材料甚至是虚构的、非真实的,比如在讨论汉语的礼貌原则时很多国内学者的例证来源于文学作品而不是从日常言语交际中收集的语料。虽然文学作品也是对生活的反映,但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这就导致了研究成果可靠性的降低。
四、结语
礼貌原则的研究历经近四十年的探索可谓硕果累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礼貌原则的研究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虽然目前许多与礼貌有关的问题还没有解决,诸如有关礼貌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等问题仍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人们已经开始研究交际者如何运用和调控自己的积极礼貌策略以达到使交际获得成功的目的,越来越多的学者也开始注重语料的搜集并大胆吸收利用其他学科的理论。礼貌原则这一领域的研究正在朝着动态的、应用的、多元化的格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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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