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食品安全与我们每一位社会公民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通过法律手段,嚴厉惩治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分子,以此来达到良好的预防和防治功效,是法律界认识一直期望的良好夙愿。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刑法本身具有的内在谦抑性,在执行法律惩戒方面,提倡宽容,尽量避免使用重刑,这与严厉惩戒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分子的社会诉求相矛盾。因此,在食品安全法律惩戒方面,要不断创新思路,提高法律的威慑效果和力度,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惩戒谦抑性违法成本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食品安全问题事件,令人国人发指,在构建法治社会的同时,食品安全问题也来一定程度上侵蚀着社会公民的身心健康。从众多的角度来分析,之所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本文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低,造成很多食品产业链上的利益相关者,为了自身经济利益,不顾社会消费者的安全。而违法成本较低,在很大程度上与刑法谦抑有关,在本文中,对食品安全领域的刑法谦抑进行分析。
一、刑法谦抑
从内涵和实际作用方面来看刑法谦抑,其主要就是指:国家在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和保护法益的过程之中,对犯罪人所采取的刑罚措施,只要能够达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就已足够,超出这个目标范围,则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犯罪分子,都没有益处。从这个角度来看,刑法谦抑,兼具有宽容性、补充性和经济性等基本特性。
二、刑法谦抑视角下食品安全犯罪
在食品安全领域,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给消费真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更重要的食品安全影响和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刑法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是用作惩罚那些犯罪分子,同经济法和民法相比,刑法的威慑效果更强,因此,在食品安全领域,国家通过相关的刑法惩罚条例,对造成食品安全的相关人员进行惩戒。但是,在刑法的谦抑视角下,刑法的运用需要根据实际的食品安全案情,采取更加科学的方法,保证既能达到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同时又不可过度滥用刑法。
三、食品安全问题法律解决思路探析
虽然刑法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戒,但是,从我国近些年来发生的一些食品安全事故来看,大多数犯罪分子,明知道会触犯法律,但还是在经济利益诱惑面前,挺身犯法,这就需要司法部门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思考,进一步强化刑法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合理运用刑法谦抑,切实发挥刑法的威慑效果。
1.清晰界定清食品安全问题到底是法律问题还是社会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无疑是犯罪分子冒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而追逐经济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食品安全事故问题,既有法律层面违法成本较低的原因,另一方面还在于食品领域相关的经营者、生产销售者对经济利益的过分追逐。食品本省是一种社会必须消费品,但是由于其进入门槛不高,导致这一行业竞争者众多,竞争程度非常激烈,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食品领域的生产者、经营者等相关利益团体,在正常的生产、销售模式下,利润很薄,一些厂家就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包括生产质量较低的食品,或者为了提高食品的市场占有率采用一些违法措施,为了延长保质期过度使用防腐剂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为食品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可以说,食品安全问题既有法律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原因。
2.在食品犯罪刑法惩戒方面,细化刑法谦抑的使用原则和方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不可避免的要通过刑法的惩戒,很多法律界人士对刑法惩戒的认识比较简单,认为出发刑法,无论是什么领域的犯罪,一律按照刑法条例。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刑法在出发犯罪分子时,往往有一个定刑和定量的问题。对于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犯罪分子,要根据其产生的社会危害程度,合理使用刑法谦抑。同时,对食品从生产到流通的任何一个环节,发生刑法犯罪的,要制定细化的追责原则,确保防止出现该加重处罚的从轻处罚,而本身犯罪不是很严重的,使用过重的刑法处置。刑法谦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法律惩戒效果,但是如果使用不当,或者说是过多的遵循了宽松原则,则不能真正起到威慑犯罪分子的作用。很多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分子,就是觉得违法成本较低,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才会以身犯法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刑法在食品问题事件的处理上存在较多的漏洞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是影响社会公众的重大事情,需要对其犯罪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剖析,制定严厉的法律惩戒规定,对任何一个环节违法,影响食品安全的犯罪,都要定位准确,做到有的放矢的惩戒。
3.科学刑法惩戒在应对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效果。当某种行为引起社会关注的时候,习惯性寄希望于动用刑法手段,这种惯性思维的最大好处是可以舒缓公众的怒气,安抚民众的情绪,但是对所要解决的问题作用并不明显。重刑化与入罪化并没有使食品犯罪减少,也并未吓阻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些食品加工者、经销商,在明知食品有问题的情况下,还将其流通到市场,全然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这种犯罪是极其恶劣的的。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的惩戒,需要一种科学的应对策略,通过对食品安全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次要原因等,认真剖析,明确其中的主从关系,合理量刑。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并未得到明显缓解。相反,某个领域一旦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其效果立马显现。科学的刑法惩戒,要保证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社会大多数公民的利益,用严厉的手段惩处犯罪分子,并且通过刑法惩戒,达到较好的威慑效果,减少食品领域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犯罪,必须要受到应有的惩罚。
4.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空白点。科学、高效、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法律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目前行政问责在问责主体、问责事由、问责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都需要统一规范,需要统一法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其中包括建立问责启动制度。这就要加强和健全异体问责机制,即强化人民代表大会问责、司法问责,规范和加强媒体问责,建立问责救济制度。问责工作难免出现偏差和失误,成熟健全的问责制度应该具备相应的救济措施,对问责失范进行补救。可以借鉴行政复议程序,赋予受处分官员对行政问责处分提出复议的权利,切实保障责任人的合法权益,依循‘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被追究责任之后必然要有相应的救济方式。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既要靠刑法的惩戒,同时要离不开相关监管部门的配合,执行有关的食品的安全卫生监督措施,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问责,绝不姑息。行政问责法律要落实到位,对于监管缺失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追查到责任人。
四、结语
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食品安全已经成了影响社会公众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也是最为敏感、最受关注的重大问题,治理好食品安全问题现实而紧迫。然而刑法的谦抑性,给惩戒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带来一些不利影响,本应该给以严重惩戒的犯罪,受到刑法谦抑性的内在约束,降低了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从这个角度看,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国家在食品安全律法领域,要合理使用刑法谦抑的法理精神,更多的从犯罪危害程度入手考虑,在保障刑法惩戒效果的基础上,提维护刑法的威慑力,同时还要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管理,通过多种途径,共同降低和防范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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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世红(1966—),男,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学本科,讲师职称,研究方向为刑法,律师法及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