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林1,黄 明2
(1.西南石油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0500;2.中航工业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在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建设关系问题上,经历了分别提出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两个概念到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的两个阶段。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的意义在于: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是搞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是搞好社会建设的需要。实现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的基本途径是:把生态环保纳入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之中,在社会建设中增加生态公共服务的供给;实施绿色就业,实现扩大就业与发展环保事业的有机结合;弘扬生态文明价值观,推动公众向生态化的生活方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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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公共服务;绿色就业
中图分类号:D616;C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15)04-0035-05
收稿日期:2014-12-1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大特色’的哲学意蕴及内在关系研究”(13XKS006);西南石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专项基金“四川生态文明建设与新能源产业发展研究”
作者简介:李学林(1963-),四川南充人,西南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当代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黄明(1980-),四川巴中人,中航工业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物业公司总经理。
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了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四大建设之中的要求,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基础性地位。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就是其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梳理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建设关系问题的历史脉络,对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进行意义分析与路径选择的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建设及其关系的历史演变
在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建设关系问题上,经历了分别提出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两个概念到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的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概念的提出及其各自地位的提升。
虽然西方社会较早关注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问题,但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这两个概念。它们都是由中国人创生的新概念。
孙中山在1917年写出的《民权初步》中就提出了“社会建设”一词,但其具体内容却主要涉及政治建设领域。1935年,孙本文为“社会建设”下了一个定义:“依社会环境的需要与人民的愿望而从事的各种社会事业,谓之社会建设。”[1]这一定义与我们今天所说的社会建设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基本相同。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虽十分重视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工作,却长期没有明确使用过这一概念。直到2004年,“社会建设”才首次出现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从此,社会建设开始在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文件中明确地规定为其重要工作领域之一。其后,社会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建设等相并列。
与“生态文明建设”有直接联系的“生态”一词,来自1866年德国学者海克尔《生物体普通形态学》一书。其后,西方学者先后提出了“生态系统”等概念,更为接近今天生态概念的含义。自卡逊出版《寂静的春天》以来,在生态文明领域的探索方面,西方学者曾经提出过生态后现代主义、生态现代化等理论[2],但始终没有将生态文明作为一个重要概念加以强调。1987年,我国学者叶谦吉首次使用了“生态文明”一词。[3]生态文明被列入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文献,则是在2007年10月通过的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文中的提法是“建设生态文明”,这一表述虽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次序上有区别,但已经明确显示出,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生态文明建设问题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个新的重要领域。“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个规范的概念的正式提出,则是在2012年11月在党的十八大的政治报告中。从此,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的一个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高度重视。
第二阶段:强调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之中。
2012年11月以前,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两个概念逐渐规范成型、两个建设先后被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两大建设却是各自独立地被强调,其相互关系问题并未受到重视。
中共十八大报告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各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有机联系的角度,明确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4]。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也成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而备受关注。不久,在2013年5月召开的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必须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这一要求,提高了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余几大建设相融合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加快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的步伐。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之中的重大举措,要求“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为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建设的有机融合提供了动力。
二、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的意义分析
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的意义在于,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搞好生态文明建设,也有利于搞好社会建设,是一个能够获得双赢结果的选择。
首先,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是搞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
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是把生态文明建设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外部性问题、合作障碍问题等难题,只有在社会建设中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
第一,在社会建设中加大提供生态产品与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克服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外部性问题。
生态文明的重要任务,就是要生产出大量能够维持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生态产品,满足人们享受健康生活的环境需求。作为一种绿色公共产品,生态产品具有外部性的特点。生态产品的外部性就是指这种产品一经投入使用,不仅仅是投资者、生产者受益,公众也能从中受益。由于这种搭便车现象的存在,造成了人们降低主动地生产生态产品的欲望,更乐于坐享其成,只受益而不付出。另一方面,也由于外部性问题的作用,生产者往往采取与生态文明建设相违背的环境污染行为,将污染成本转移到环境之中,结果公众承担的污染成本远远高于生产的受益,形成外部的不经济现象。美国学者哈定提出的“公地悲剧”问题,就生动地揭示了这一现象。“公地悲剧”的基本内容是,一群在公共草原上放牧的牧民,每个人都按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尽量多养羊增加受益,却将草原退化这一代价留给大家来承担。结果导致牧场持续退化,并最终导致牧民全体破产。
生态产品的外部性与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现象的存在,表明生态文明建设是不可能仅靠企业和个人从经济理性出发采取的行动来解决的。从社会建设的角度,政府将生态环境这一公共物品的建设作为民生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在提供生态产品和污染治理上的投入力度,才能让生态文明建设得到有效的经济支持。
第二,在社会建设中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清除生态环境领域中的合作障碍。
一般情况下,企业和个人在生态问题上基于利己而不是利他的动机,将会导致博弈论中“囚徒困境”的结局。“囚徒困境”是1950年由美国兰德公司提出的博弈论模型。这一博弈模型表明,两个共谋犯成为囚徒而不能互相沟通的情况下,假如两人都能从团体共同利益角度出发采取合作策略不揭发对方,将因证据的不确定而判刑最轻;相反,假如一人从利己出发选择了背叛而揭发对方,另一人从团体的角度选择合作立场保持沉默,则揭发者将能够得到立即获释的奖励,另一人则要获刑十年;假如两人都从利己角度采取背叛立场互相揭发,那么,都会获刑八年。结果是,由于两个囚徒无法信任对方,于是倾向于采取背叛立场而互相揭发,而不是采取合作策略而选择同守沉默这一对团体最为的行为。
“囚徒困境”表明,在非零和博弈中,即使是在采取合作行为对双方都有利的情况下,由于缺乏信任,要保持合作也是相当困难的事情。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个人与个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都存在着仅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而采取不合作态度的现象。这就是解决生态问题上的合作障碍。相反,由于缺乏信任与诚意而导致的生态冲突却时常发生。这就需要政府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改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沟通状况,增强其信任程度,有效化解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冲突,建立有效的生态环境合作机制。
其次,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是搞好社会建设的需要。
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将会使社会建设受益。改善民生、社会治理等多个领域的工作,都与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直接相关。解决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也是搞好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
第一,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有利于改善民生。
社会建设的重点是改善民生。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其应有之义就是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改善民生的活动之中。具体来说,要把生态项目纳入民生工程之中。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在民生问题上,要“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5]其实就是要求政府必须在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等五大民生领域不断取得新的成绩,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当人们摆脱了缺吃、少穿、无医的民生状态以后,自然就有了对民生问题的新期待。只是单纯地增加民生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而不注重质量的提高,就无法满足人民提升其生活质量的要求。
民生工程能否实现预期目标,与生态文明建设能否取得成效息息相关。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其实就是民生领域的追求的重要目标,涉及到教育中的校园生态环境、就业中的单位生态环境、医疗中的康复生态环境以及住房中的小区生态环境等方面。事实上,让民众能够看到蓝天白云绿树、呼吸到清洁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安全的食物,在远离威胁其健康的生态环境中生活,才是政府应该提供给民众的最基本的民生服务。只有当男女老幼生活在窗明几净的教育场所、没有三废污染的就业场所以及绿色的住房环境下,民生问题才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离开生态文明建设,民生问题是不可能取得根本的突破的。
第二,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是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方面提出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等举措。这些举措的具体实施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紧密的联系。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加快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由于对生态环境的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因生态环境问题的纠纷而引发的社会矛盾迅速上升。近年来,河流跨界污染纠纷、大气污染纠纷、垃圾污染纠纷以及坝坝舞噪音污染纠纷等生态环境类社会矛盾屡屡发生,环渤海湾地区、长江三角洲等地的严重雾霾等生态问题一再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生态环境类社会矛盾存在着影响范围广、责任认定技术性强、后果评估难度较大、法律空白点较多等问题,对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以及源头治理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解决好这类社会矛盾问题,有利于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实施政社分开,“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6]在这些社会组织中,以维护生态环境为宗旨的环保民间组织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环保民间组织的类型较多:有政府部门发起成立的,有民间自发组成的,有学生建立的社团及其联合体,还有一些国际环保民间组织设立的驻华机构。近年来,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十分活跃。他们通过多种活动在我国公众中进行环境宣传教育,为发展我国的环境事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组织的专业性、公益性较强,具有较为明显的特点。政府有关部门如果对生态环保问题的紧迫性与相关知识缺乏,就难以理解、支持环保民间组织的正常活动。只有在将生态文明建设真正融入到社会治理的情况下,才能激发环保民间组织的活力。因此,把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融入社会组织管理中,有利于环保民间组织在生态领域发挥其独特的作用,进一步改善政府社会治理的效果。
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也有利于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政府在出台一项重大社会经济决策之前,如果能够充分考虑其生态影响,从环保角度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那么就可以有效预防因生态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在各种污染纠纷中,社会治理部门如果能够充分理解相关利益群体的环保诉求、切实尊重和保障其生态权益,那么就能有效化解这类社会矛盾。
三、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的路径选择
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必须建立在合理的路径选择之上。在公共服务、就业以及生活方式等社会建设领域中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内容,具有重要的现实性与紧迫性。
首先,把生态环保纳入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之中,在社会建设中增加生态公共服务的供给。
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是大力提供能够满足民众生活、生存与发展的直接需求的公共服务。在这些公共服务中,生态公共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生态公共服务就是要解决因生态产品的外部性特点而带来的污染难以治理和绿色空间减少等问题,由政府为公众提供满足其良好生态环境需求的公共产品。而“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7]因此,政府应该把增加生态公共服务的供给作为各类公共事业建设中的首位。
政府提供的生态公共服务不应只是低水平的服务,必须具有较高水准。其内容不仅包括污染治理,而且还包括维护绿色空间,保持生态系统的的自我循环与净化能力。在大力治污的情况下解除大量民众罹患癌症、某些流行病的威胁,这是负责任的政府的一项基本任务。但这还远远不够。作为一项积极的生态政策,政府还应把对生态系统的维护放在突出的位置上。在城市建设中,不应该只是追求表面上绿色空间的增加,更应该把重点放在从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理念出发而建立的具有自我修复能力的自然系统上。目前不少城市在生态文明建设上搞的大树进城、大草坪等举措,更像是在追求一种看得见的政绩,既破坏了原有生态环境,又没有引起自然系统净化能力的改善。一些河流的整治,将河岸用水泥包起来,阻断了河水与泥土的联系,使河水的自洁能力大大降低。因此,在民生工程建设中,一定要重视维护自然生态的问题。总书记曾经讲到:“解决城市缺水问题,必须顺应自然。比如,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8],这应该是政府生态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
为了有效增加生态公共服务的供给,借鉴国外相关理论与实践是十分必要的。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追求效率是公共行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竞争是降低成本和达到更高标准的关键所在。生态公共服务是一项专业要求较强的社会服务。为了确保这一服务达到较高的专业水平、保持较高的效率,采取政府购买方式解决生态公共社会服务问题是十分必要的。政府重视与专业环保企业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以招标程序向其购买生态公共服务,应是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方向。在生态建设实践经验方面,世界上一些国家采取了对生态功能区提供“生态补偿”的措施,其实质就是政府购买这类地区提供的生态公共产品。这一办法,有利于解决生态公共服务领域的利益补偿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其次,实施绿色就业,实现扩大就业与发展环保事业的有机结合。
就业问题不仅是民生中的根本问题,也是整个社会建设中的关键性问题。虽然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但人口总量过多的状况在较长时期都难以扭转。数量庞大的失业者构成就业市场的巨大压力,由此造成的无序人口流动又增加了社会管理的难度。于是,扩大就业就成为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首要工作。另一方面,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符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所要求的能耗低、污染少等条件并且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也为数不多,同时也缺乏拥有较高水平的维护环境质量技能的就业者。从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的思路来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增加有利于维护环境质量的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实现扩大就业,达到生态文明建设与就业的双赢目标。这种就业就是“绿色就业”。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认为,“绿色就业是指在农业、制造业、研发部门、行政和服务部门的对保护或恢复环境有重要作用的工作”。[9]绿色就业有三个方面的特征:从环境方面看,绿色就业是有利于环境维护、资源节约的就业; 从社会方面看,绿色就业是能够为从业人员提供有尊严的岗位的体面就业;从经济方面看,绿色就业是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的就业。绿色就业主要涉及到低碳经济、污染防治和环境清洁、自然资源存储和清洁能源使用等多个行业,是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近年来,绿色就业已经收到国际社会的重视。2007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三大国际组织共同发起了绿色就业协议。美国总统奥巴马上台不久,就通过了《美国复兴与投资法案》、《美国清洁与能源法案》等法案,推行绿色就业新政,使美国2009 年的失业率从9.4%下降到8.4%。[10]借鉴国际经验,在我国实施绿色就业政策,将十分有利于实现扩大就业与发展环保事业的有机结合。
在我国实施绿色就业政策,主要应该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加大对环保企业的投入,实现环保行业的升级换代,使之具备承担大型化、高技术化的环保工程的能力,由此达到拉动绿色就业的目的。其次,树立社会投资理念,举办绿色就业培训班,培养劳动者从事生态环保工作的基本技能,帮助其实现从传统就业岗位向绿色岗位的转变。再次,开拓绿色就业产业,强化对原生绿色就业、过程绿色就业以及终端绿色就业等相关行业的支持力度。最后,提高绿色就业岗位的待遇,在全社会倡导尊重绿色就业者的良好社会风气。
最后,弘扬生态文明价值观,推动公众向生态化的生活方式转型。
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生态文明价值观,是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的观念基础。弘扬生态文明价值观,就是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11],充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性的地位。在社会生活领域,就是要在形成生态文明共识的基础上,推动公众生活方式的生态化转型。
就世界范围来说,现代社会生活方式是在工业革命以后形成的。大机器生产提供的大量物质产品,催生了消费主义的生活价值观。在这种价值观影响下的生活方式,导致了过度消费、资源浪费与环境恶化的后果。消除这一错误的生活价值观及其生活方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口与资源的矛盾。因此,必须推动公众生活方式的转型,形成生态化的生活方式。“生态化的生活方式是人们在遵循生态规律的基础上,将生态学原则和生态伦理渗透到人类的生活活动中,用生态的思维方式指导人们的包括生产活动在内的一切活动,不仅最优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最优地协调人类的各种需要尤其是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之间的关系。”[12]生态化的生活方式的核心内容,就是养成有利生态环境保护的消费方式。
在全社会推动公众培养生态化的生活方式,具体来说,就是倡导适度消费、绿色消费。适度消费就是追求满足基本需要的消费。这种消费方式摈弃超出人的正常需要的攀比、炫富等过度消费,的简朴生活,杜绝“一次性消费”,形成节约资源的良好生活习惯。绿色消费就是以保护生态环境和有益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消费。这种消费方式强调顺应自然,追求健康,食用未被污染的绿色食品,重视生活中的再生利用和不造成环境污染。适度消费、绿色消费都抛弃不顾生态环境保护的享乐主义消费观,坚持不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提高生活质量。
推动公众向生态化的生活方式转型的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一般性的号召上面,也不应该对违反生态化的生活方式的行为只是进行道德谴责,还应该做法制化的工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情节的轻重,对严重违反生态化的生活方式的行为施以罚款、行政拘留甚至刑罚等各种处罚。在软约束与硬约束综合作用的情况下,真正实现全社会向生态化的生活方式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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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孙本文.社会学原理:下[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244.
[2] 王宏斌.生态文明与社会主义[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4.
[3] 成亚文.真正的文明时代才刚刚起步——叶谦吉教授呼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N].中国环境报,1987-6-23.
[4]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18(1).
[5]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18(1).
[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50.
[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关于深化改革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107.
[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关于深化改革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110.
[9] UNEP. Green Jobs: Towards Decent Work in a Sustainable,Low-carbon World[R].2008.
[10] 许光. 低碳视角下美国绿色就业新政及中国的策略选择[J]. 现代经济探讨,2010,(9):85.
[1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关于深化改革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107.
[12] 程秀波. 略论现代生活方式的生态化转型[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108.
[责任编校:黄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