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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法学本科教育的思考

  • 投稿鼎天
  • 更新时间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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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为例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改课题组 杨 芳

【摘 要】“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给未入围“培养基地”的地方高校带来挑战。地方高校应地方高校应遵循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所指引的方向,挖掘自身比较优势,创新教育模式,改革教学方法,与入围“基地”的高校开展差异化竞争,获得生存空间,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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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5)20-0009-02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立项课题“行政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和创新研究—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编号:ZLGC2014JY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根据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要求,教育部决定在高等学校分批建设“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在2012年计划建设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中,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占一半以上。不难看出,培养法学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此次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主要内容。对于全国各高校的法学专业建设而言,建立起一套符合自身条件和办学特色的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机制,是提高办学质量,达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标准,跻身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在竞争中生存发展的必经之路。本文结合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法学专业近年探索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实践。

一、完善师资结构

1.落实“双师型”的师资理念。师资结构是整个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核心构成要件。针对目前法学专业师资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必须着力完善师资结构。首先从落实“双师型”制度入手。双师型这个提法已久,许多学校也按照此目标在努力,但实践中还是有所偏废无法落实。实践中老师忙于科研和职称的晋升,个人学术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实务能力相比理论水平明显不足,无法胜任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下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任务。卓越法律人才模式下的教师必须在学术的基础上兼具实务才能实现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目标要求。具体做法有:一是多渠道接受法律技能方面的专门培训;二是兼职从事律师实务,掌握律师执业技巧;三是兼职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裁判获得大量案例素材和审判技巧。理论和实务两者结合才能形成科研促进教学、教学反哺科研的良性互动机制。

2.加强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受各种因素制约,完全依靠教师的实务技能去完成对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并不现实。聘任实务部门的法律人为学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是建设“双师结构”的便捷途径。但这种联合培养机制的有效实施需要进一步的探讨。课题组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寻找实务人员培训法律技能的合理方式。实务人员受自身工作、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教学技巧的约束难以独立承担一门课程,因此需与院校教师共同合作完成课程,但为避免课程的连贯性和可能的重复,应由专业老师为主导,根据课程内容来合理安排与实务老师之间的分工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二是解决实务人员参与院校教学的动力不足的问题。院校教学需要实务人员参与实务培训,因人事关系的问题导致实务部门人员可能没有合作的意愿或者动力。这需要设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双向互聘制度正是解决这些难题的有效方法之一。高校和政法部门的法律人才进行互聘,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既可以帮助高校教师获得法律实践经验,用法律实践经验反哺课堂教学,有效提升教学质量。而优秀政法干部走上讲台,能给高校课堂注入新鲜血液和活力。他们不仅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授课,形式生动活泼,内容新颖有趣,深受学生欢迎。日前,本校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作互聘,实现了法律实务工作与法学理论教学研究的紧密结合、相互促进,以期望培养更多卓越的法律人才。

二、转变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该是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不同种类法学院校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就课题组所在的院校而言,课题组所在的学校属于独立学院,学校有着与普通高校不同的个性特点,学生的理论学习能力不足而社会活动能力强,对专业学习兴趣不却是爱好广泛。因此,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我们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定位为以职业教育为重点,实施分类培养。结合学生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帮助。独立学院的学生大部分理论功底不高,没有升学需求的应使其掌握必要的技能在大学毕业后迅速就业,因此在校期间应结合实践教学内容培养其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根据需要选择提供跟就业方向相吻合的实习机会。而小部分有志继续求学的通过设立专门的导师制度进行引导。

三、改进教学目标和方式

1.优化课堂教学目标。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下的课堂教学应设定为以下两个基本目标:其一,告诉学生法律是什么,即教内容,包括法律规则及相关术语;其二,教会学生象律师一样思考,即教技能,包括如何找出相关法律规则,将其应用于实际事件,解决法律问题。法律内容作为法律学习的一部分,可以通过个人研读积累获得,教师给予的帮助在于督促。目前传统的考试方式就是在检阅学生们对内容的掌握而忽略其技能的习得。法律人思维方式属于经验理性是需要在不断的磨砺和学习中获得,需要老师在教学过程中的精心设计和引导才能帮助学生们建立起来。虽然培养的法律职业人才不限于律师,但可以借鉴这种思路,让学生不仅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也要让他们学会像律师、法官以及检察官一样思考问题。

2.多样化开展实践教学。丰富实践教学的教学方法,首先要转变实践教学中教师和学生的位置。与理论教学不同,在实践教学中学生应该是实践的主角,教师只是导演。作为实践课程的导演,应当设置多样化的场景,且让学生尽可能多地扮演不同的角色,体会法律职业中不同角色的思维方式和实践技能。比如,课题组在开展的模拟法庭课程中,让学生们分组提供一份15分钟左右的视频,由学生亲自参演案件中的不同角色(犯罪分子、证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等角色),既能达到介绍案情的目的又能培养其从不同角色来分析和理解案件的能力。

四、改革教学投入结构

与理工科的专业实验相比,法学专业的实验并不是在一个相对固定的场所进行。除了法学专业的实验室除了学校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实验室等之外,还包括不确定的当事人所在区域的法庭或者其他司法机构。因此,专业实践常常是在动态或者流动的情形下完成的。差旅经费成为桎梏实践教学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规定,调整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实践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保证教学工作必需的各项经费。目前我校对于课外专业实践的经费使用问题已经解决,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教师可以在开课前通过填写经费预算计划获得学校的支持,大大提高了教师开展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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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夏锦文.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学教育[J].法学家,2005,(6).

[2]孟祥秀.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2).

[3]翁开心,等.论作为“制度”的法学院[J].法律科学,2012,(5).

(编辑:郝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