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艳
摘要: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很多国家的对外贸易受到严重影响,虽然中国对外贸易发展仍然持续增加,国际合作不断深化,但来自进口国的反倾销指控也接踵而至。我国对外贸易以集体、民营和私营等中小企业为出口主力,遭受反倾销的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者也多属于中小企业。本文分析了中小企业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并基于博弈论分析了中小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价格策略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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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小企业;反倾销;博弈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很多国家的出口贸易出现大幅度下降的状况,随之而来的是贸易保护主义的迅速升温。但根据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为38669.8亿美元,同比增长6.2%。其中出口贸易额达20487.8 亿元,同比增长7.9%,连续四年居全球首位。但是在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欣欣向荣、国际合作不断深化的同时,来自进口国的反倾销指控也接踵而至。截止到2012 年末,中国已连续18 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针对反倾销,许多学者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Blonigen和Haynes(1999)建立了针对反倾销的定价模型探讨反倾销背景下出口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影响因素。周友梅(2003)认为应建立会计支持系统应对反倾销。冯巧根(2004)提出要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实行差异化和价格战略,维护企业利益。刘爱东等(2010)分析了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三者”对反倾销应诉服务的联合机制,认为三者联动可提高我国企业对反倾销的应对能力。
我国对外贸易是以集体和民营、私营企业等中小企业为出口主力,出口商品结构以纺织、机电产品、农产品为主。截止目前中国已有超过五千万家的中小企业创造了全国60%以上的经济总量和50%以上的财政收入,提供了70%左右的进出口贸易(戴宝国,2013)。而我国遭受反倾销的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者多属中小企业。因此,如何防范和应对反倾销,是我国中小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面临的现实问题。目前针对中小企业反倾销应对的研究相对比较少。中小企业规模比较小,品牌价值和自主技术创新能力都远弱于大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弱势地位,有时只能采用价格竞争的策略来取得一定的市场份额,但这也增加了中小企业遭受反倾销指控的风险。本文拟以博弈论的视角对中小企业的价格策略进行分析,以期为中小企业预防和应对反倾销能力的提高带来帮助。
一、倾销的认定
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规定,倾销是指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至另一国市场,并由此对某一缔约国已建立的某项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或者严重阻碍其国内某项产业的建立的行为。
换言之,倾销的界定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销售;
(2)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
(3)低价销售与进口国相关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国相关产业受到损害是由出口国产品低价销售造成的。
从会计学视角分析,在反倾销中正常价值的确定是对倾销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如果中小企业产品在出口时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则该企业就发生了倾销。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等法规的规定,正常价值的认定通常有四种方法。如果出口国具有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市场经济地位,那么出口国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即可认定为正常价值。如果该产品未在国内市场销售而只在海外市场销售,则以出口国同类产品在正常贸易中出口至第三国的最高可比价格,即第三国交易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如果上述两种价格都无法获得,则可取出口国产品的“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也即产品的生产成本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经营有关的一般费用以及利润和包装费用。如果出口国不具有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市场经济地位,则以替代国同类产品的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二、中小企业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中小企业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指控,其影响因素有多方面的。从会计的角度看,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产品成本构成与WTO规定的正常价值确定标准不同容易导致中小企业产品遭遇反倾销指控。另一方面,品牌价值低,自主技术创新能力比较弱,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处于发展困局中的中小企业易于接受价格策略,如果不注意把握合适的降价幅度,中小企业遭受反倾销指控。
(一)我国规定的产品成本构成与WTO 规定的正常价值确定标准不同
中小企业反倾销调查中最主要的一个环节是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的认定过程。如果中国能被认定为市场经济国家,可以以出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如果出口产品未在国内市场销售,可以以出口企业同类产品在正常贸易中出口至第三国的最高可比价格,即第三国交易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如果出口产品既没有内销也没有出口至其他国家,可以根据出口产品的“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也就是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经营有关的一般费用以及利润和包装费。如果中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需要以替代国同类产品的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据此来判断出口企业有没有发生倾销。但是截止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没有得到所有WTO 成员国的认同。在中小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时,进口国政府通常没有采用出口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是要参考WTO 规定的结构价格或替代国同类产品的出口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中小企业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通常采用成本加成法。所谓成本加成法,是在产品单位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定比例的利润来确定产品单位售价的方法。我国会计法规规定的产品成本包括为了生产产品所耗费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部门所发生的间接生产费用。而按WTO《反倾销协定》和欧盟《384/96 号规则》的规定,产品成本除了生产成本外,还应包括单位产品的利润、包装费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行政费用(这三项费用统称为Selling General and Administrative Expense ,即SG&A)。由此可见,我国规定的产品成本核算范围包括产品制造过程中发生的料工费,而国际通用的成本核算范围不仅包括产品制造过程中发生的料工费,还包括后期的各项经营费用。按国际反倾销法规所计算出来的产品成本势必要高于我国会计上的产品成本,导致中小企业按我国产品成本确定的单位售价可能被认定为低于WTO 规定的正常价值,在反倾销调查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品牌价值低,缺乏技术优势,国际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中小企业投资者对经营成本和收益的理性预期,以及我国企业法律对企业规模的放松管制,使大量小规模经营的中小企业纷纷设立。但是这些中小企业经营者的加入使得企业间争夺交易机会的竞争日益剧烈。大企业通过高额的研发支出和不断的技术更新创新了产品,提升了社会劳动生产率,这也在客观上压缩了中小企业的利润空间。中小企业实力比较薄弱,缺乏足够的资金进行品牌建设、技术创新,更常采用的是不断压缩组织成本以获取微薄的利润,这也是中小企业组织机构不健全、组织管理混乱、会计基础工作不太规范,陷入发展困局的重要原因。
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具备实力进行研发,缺乏技术上的领先优势,更没有足够的资金建设企业自身品牌。品牌价值低,缺乏技术优势,使中小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国际贸易中不太具有话语权,为了获得有限的市场空间,愿意接受较低的销售单价。但如果没有把握合适的降价幅度,却容易使企业陷入反倾销的指控。
三、基于博弈论的中小企业出口产品价格策略分析
中小出口企业实力比较薄弱,技术不具备领先优势,采用价格策略有助于企业扩大销售,获取一定的国际市场份额,但价格的下降又增加了中小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的风险。因此,中小企业把握合适的出口产品降价空间非常重要,使得中小企业既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取得一定的利润,又能预防反倾销摩擦。
在对外贸易中,中小出口企业与进口国由于各自立场不同成为了利益相关者。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而言,品牌价值低,提供售后服务能力弱,采用价格策略能增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但遭受进口国政府反倾销调查的风险增加了。对于进口国政府而言,中小企业采用低价策略,会造成一定的国内同行业生产者剩余减少,但会带来消费者剩余的增加。对中小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会带来一定的调查成本,若中小企业倾销成立,会对中小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因此,中小出口企业和进口国政府会基于不同的立场,考量各方利益最大化,权衡采取相应的行为措施。
(一)基本假设
1.博弈的当事人有两个:中小出口企业、进口国政府;
2.中小出口企业和进口国政府都能充分考虑经济影响,为追求各方利益最大化做出战略选择;
3.中小企业在出口产品时有两种选择:低价销售战略,高价销售战略。低价销售是相对于进口国市场上的同行业企业的价格而言。中小企业采用低价P1,将使企业获得较大的产品销量Q1,带来较高的利润(P1-C0)Q1。中小企业采用高价销售战略时,销售价格为P0,可获得较少的产品销量为Q0,获得较低的利润(P0-C0)Q0。
该企业单位平均成本为C0,中小企业采用低价销售战略的概率为α,采用高价销售战略的概率为1-α。
4.进口国政府有两种选择采取反倾销措施,不采取反倾销措施。中小企业实施低价销售策略时,进口国消费者剩余增加ΔC,生产者剩余减少ΔP。进口国政府对中小企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成本为C1,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概率为θ,不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概率为1-θ。在中小企业采用低价销售战略时,进口国政府采取反倾销措施将对出口企业征收反倾销税TA。
(二)博弈分析
中小出口企业和进口国政府的博弈模型可以用以下表1表示。
如表1所示,第一个数字代表管理者中小出口企业的收益,第二个数字代表进口国的总收益。中小企业采用低价销售策略带来的销售利润为(P1-C0)Q1,为进口国带来了消费者剩余增加ΔC,给生产者带来了生产者剩余减少ΔP,若进口国政府采用反倾销措施,会被征收TA 的反倾销税;若采用高价销售策略,则销售利润为(P0 -C0)Q0 。对进口国政府而言采取反倾销措施,将会产生C1的反倾销调查费用。无论对于中小出口企业还是进口国政府,存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但不存在占优均衡。
进口国期望收益为:
E1=θ[α(ΔC-ΔP+TA-C1)+(1-α)(-C1 )]+(1 -θ)α(ΔC -ΔP)= θ(αTA -C1 )+α(ΔC -ΔP)
中小出口企业期望收益为:
E2=α[θ(P1 Q1-C0 Q1-TA)+(1-θ)(P1 Q1 -C0 Q1 )]+(1 -α)[θ(P0 Q0 -C0 Q0 )+(1 -θ)(P0 Q0 -C0 Q0 )]= α[(P1 Q1 -C0 Q1 )-(P0 Q0 -C0 Q0 )-θTA ]+(P0Q0 -C0 Q0 )
进口国预期收益函数关于θ求导,并令其一阶导数为0;同样中小出口企业预期收益函数对α 求导,令其一阶导数为0。这样得到该博弈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α*= C1/ TAθ*=[(P1 Q1-C0 Q1)-(P0 Q0-C0 Q0)]/ TA
由以上分析可知,当中小出口企业低价销售的概率α<C1/ TA时,进口国政府的最佳选择是不采取反倾销措施;当中小出口企业低价销售的概率α>C1/ TA时,进口国政府的最佳选择是采取反倾销措施。当进口国政府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概率θ>[(P1 Q1-C0 Q1)-(P0Q0-C0 Q0)]/ TA时,中小出口企业的最佳选择是进行高价销售策略;当所有者监督的概率θ<[(P1 Q1 -C0 Q1)-(P0 Q0 -C0 Q0)]/ TA时,中小出口企业的最佳选择是低价销售策略。
从进口国政府和中小企业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也可以看到,中小出口企业降价带来的利润增加越大,也即[(P1 Q1-C0 Q1)-(P0 Q0-C0 Q0)]越大,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进口国政府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概率就越大;进口国政府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成本越高,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中小企业采用低价策略的概率越高;反倾销税TA 越高,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中小企业采用低价策略的概率越小。
四、研究结论与展望
通过对中小出口企业和进口国政府之间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到中小企业在选择销售价格策略时,需要考量到进口国政府可能会有的反应,及早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还应注意到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措施的采用,也会受到国际环境等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因而,中小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也需关注国际形势的变化,及早做好准备。此外,中小企业更需要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增加产品自身特色,进行差异化经营,注重品牌营销,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建设好企业品牌,在有条件时主动实施“走出去战略”,变经销地为产地,更好地满足国际市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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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三江学院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