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房产加名税的开征在全国引起了关注,民意反弹比较大。本文从正义的角度对房产加名税进行分析,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场点,得出我国房产加名税形式正义具备,但欠缺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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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房产加名税;正义;担当
2011 年7 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内容明确规定婚前谁买房子,离婚后房子归谁。该解释引起了民众的恐慌,许多人纷纷要求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此时点南京市地税部门率先在全国针对房产加名行为征税,针对才现象本文从征税形式与实质之正义角度对房产加名行为征税展开研究,以期抛砖引玉。
一、概念界定
房产加名税是民众和媒体的通俗叫法,其实质就是税法里的契税。契税是以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契税属于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财产主体拥有和归其支配的财产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类税收。按照征税对象的形态不同可以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两种。在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环节按照财产价值征收的为动态财产税,对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按其数量或价值进行课征的财产税为静态财产税。契税以发生转移土地和房屋为征税对象,在财产转移环节课税,本质上是动态财产税。
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买方纳税是契税区别于其他税种的一个显著特征。
二、契税形式与实质正义之体现
1.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一对很流行但是又含义多样化的概念。佩罗尔曼认为“所谓形式正义就是要求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人,就是同一基本范畴的人都应受到同等待遇的活动原则。”戈尔丁提出形式正义就是程序正义,特别是诉讼程序正义。孙笑侠认为形式正义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法的形式正义存在制度正义、抽象正义、程序正义等三种形态。罗尔斯认为实质正义则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它取决于社会基本结构所根据的原则。孙笑侠认为在不同语境中实质正义有社会正义、具体正义、实体正义三种表现形式。本文研究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以孙笑侠的观点为研究场点。
2.契税与正义-形式之完备与实质之欠缺
一切法律上的规定都属于形式正义即制度正义。2007 年4 月23 日国务院第55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契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税率和征收管理等内容。以其内容来看,契税在制度正义、抽象正义、程序正义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可以得出契税在形式正义上是很完备的。
实质正义首先体现在社会正义,要求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其次体现为具体正义,要求正义要关注具体的人、行为、事件等方面的正义。最后实质正义体现为实体正义,要求在立法上体现权利、义务分配正义。实质正义最关注的是分配正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契税的税率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实行3%-5%的幅度税率,在税收上规定了税收优惠,充分反映了契税关注社会正义、具体正义和实体正义。尤其是2011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尽管有关部门很努力,但是能不能实现实质正义,具体分析如下:
(1)社会正义与具体正义的欠缺
地方税收机关对夫妻之间的房产加名行为征收契税的依据是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和第二条的规定。夫妻加名行为属于赠送,也就是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只不过给了优惠罢了。现代意义的国家是税收国家,但是税收公平是税收正义的首要要求。
契税是动态财产税,在财产流转环节征税。夫妻之间的房产加名行为实质并没有交易行为,并没有财产的流转。对赠送行为征收契税没错,但是没有考虑到夫妻这一群体的特性,忽视了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和具体正义。因此对夫妻房产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并不符合契税的实质要求,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实体正义的欠缺
实体正义也就是立法正义。房产加名税的征收有法律依据,后来财政与国税总局联合发通知说免于执行。这个立法过程可以看出,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发布的通知与《契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矛盾的。《契税暂行条例》在性质上属于法律,《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二者的效力都大于通知。因此从立法的角度考虑应该修改《契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而不是简单通过通知的形式来做出修补。
三、房产加名税征收之正义担当
房产加名税的提出,反应了民众的抵触情绪。由开征到免征反应了税收和财政机关的妥协,但是这并没有看到问题的要害,没有实质性的解决问题。
1.明确提出夫妻加名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
契税本质是动态财产税。我国契税暂行条例里明确规定赠送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杜绝实际的交易中披着赠送的外衣而偷逃税。但是夫妻房产加名行为不能完全用赠送来界定,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房产是夫妻共同购买,但是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一般是在房产证上写男士的名字。如果是这种原因夫妻一方要求在房产上加个名字,其实房产既没有流转也不涉及赠送。因此按照赠送的范畴把夫妻加名行为明确属于契税征收范围有失偏颇。
2.立法过程重视民众的参与权
房产加名税的征收引起民众反弹,最后相关机构迫于压力通知免征。试问南京、上海等地已经被征收加名税的民众后来又听到本地免征契税是如何感受?当今民众利益格局多元化的诉求在不断呈现,需要民众广泛参与。因此建议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坚持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立法者要走进基础,广泛听取不同层级,不同地区民众的意见和建议,避免闭门造车。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矛盾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中国的传统文化重视实质正义,忽视了形式正义。但是近来学界有的观点强调形式正义的至高性,以至于在实践中忽视了实质正义。因此在强调形式正义的同时,不要丧失了最基本的实质正义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课题名称:
本文为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编号2012004《房产加名税”征收之正义担当》的院级立项课题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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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罗尔斯. 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M].北京:商务印刷馆,2005.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商务学院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