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房产税是我国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但目前我国房产税并未立法也存在着很多诸如重复课征、征税范围过窄等问题,所以要加快房产税改革以完善财产税制,从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关键词】房产税 地方税收 房产征管
一、房产税现状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地方政府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危机,迫切需要将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以增加财政收入。我国房产税的征收主要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我国房地产在开发环节的涉及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在转让环节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契税等;在房地产出租环节涉及的税种包括房产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房地产保有环节涉及的税种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2011年,为了加快房产税改革,国家又在上海、重庆两地试行针对自有房产征收的房产税。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的房价仍然居高不下,地方税收依旧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的推广而日益骤减。所以基于目前我国的房产税现状,政府要加快推进房产税的改革,同时要明确房产税征收的意义,以此把握未来房产税的改革方向。
二、房产税征收的意义
1、有利于增加地方税收,健全地方税体系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征收房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筹集一部分资金,解决地方财力不足的问题。而且,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税源比较稳定,征收成本低,提高了地方政府的征收效率。同时,我国现有房地产税税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等。税种较多,关系复杂,且一些税种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或疏漏状况造成了重复课征问题。而房产税的开征则统一了各类以房地产、土地为征税对象的征税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原税收体系的不合理之处,有利于健全地方税收体系,促进税收职能的有效实现。
2、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作为财产税的一种,房产税的主要功能之一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在中国,房产占居民财富的比重较大,居民拥有的房产数量和价值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居民的财富和收入,房产越多、价值越高,往往收入水平越高。房产税改革可以通过对税率、面积、套数的设定,让房产多的家庭多交税,而让住房面积小、房产少的少交税或者不交税。这在很大程度上区分出了富人与穷人,在保证人人有房住的基础上,富人想要多购房或者购好房,就必须多交税。因此将房屋作为房产税改革的主体部分而纳入征税范围,无疑将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同时对富人多征房产税,而对穷人少征税甚至不征税,在某种程度上缩小了贫富差距,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3、有利于遏制房价的上涨以及促进房产的管理
近年来房价大幅上涨,与人们购房量增加密不可分,许多人利用房产进行投机,促使房价大幅增长。这会拉大居民贫富差距,持续下去将最终导致房地产泡沫破灭,对经济乃至社会产生巨大影响。而之所以进行房产税的改革,就是秉持对拥有较多房屋数量的富人多征税从而降低他们购房的欲望。也就是说通过扩大征税范围,提高住房持有成本,从而降低住房作为投资品的价值。这就会使楼市中投机者的热情会有所下降,导致部分资金从楼市流回商业市场,降低房价,并起到调整产业结构的作用,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同时,对房屋拥有者征收房产税,可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利于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
三、房产税的改革方向
1、扩大征税范围。目前,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而且还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用房,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等列为免税对象。 经过多年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现行房产税税制规定的征税范围已经与实际状况明显不相符,这就影响了房产税发挥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所以房产税征税范围过窄,房产税免税范围过大,这极大地抑制了房产税收人的增长。从房产税范围看,现在应把农村的房产纳入征税范围;同时,也应考虑把城市自有居住用房和事业单位用房纳入征税范围。从理论纳税人讲,财产税是对财产课税,特别是不动产,各类不动产产权的所有者自然都要被列入纳税人范围。
2、健全法律体系,加快房产税立法。首先,就是统一具体规定以房屋、土地等房产为征税对象的征收方式,并依据具体情况和中国的发展国情规定税率,并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逐步将房产税纳入到财产税中,并成为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后,要改革现行的由城市土地国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制度构成的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因为土地产权的非私有化使得房产税的征收不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因此,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来理顺其中涉及的产权逻辑以加快土地制度改革,使其成为房产税制中的一部分。
3、完善房产税征管系统。由于房地产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行业,房产税必须以综合的税收体系为依托,征收房产税必须依靠建设、物业、财政、街道等各个部门协作收集信息并进行监督。因此,需加快推进各部门协调工作,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另外,需强化房产产权登记制度,并且在地理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基础上建立包含房产登记、房产估价等全方位信息的资料库,强化信息管理效率,减少征税成本以达到更高的效益。
4、统一计税依据,以房地产现值为计税依据。目前,中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租金收入或房产余值,这种规定导致该项税基及税收不能随经济增长而正常增长,然而近些年来,由于房价的持续上涨,使得按照原有的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计征方式已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而且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分两类: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租计征,由于实行两种计征方式也加大了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税效率。所以,对于房产税要实行从价计征的统一计税依据,并以房产现值为课税对象。
参考文献:
[1]刘箫匀.我国房产税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廊坊师范学 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2):103-105.
[2]郑晓梅.中国房地产税改革问题研究—关于房地产税征收 改革问题的一些思考[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 (02):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