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虹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湖南长沙410004)
摘要:随着实习教学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高等职业(以下简称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劳动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如何维护实习高职学生的权益成了当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实习生权益保护的规定,在实习中受到伤害的高职学生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因此,我国应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以实现对高职学生实习劳动伤害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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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职院校;实习生;劳动伤害救济;实习教学
DOI:10.16083/j.cnki.22-1296/g4.2015.05.037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5)05—0085—03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课题“职业教育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劳动伤害防范与救济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13YJA880068。
收稿日期:2014—12—10
作者简介:黎虹(1976— ),女,湖南长沙人。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教研室,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当前,大学生实习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实习是学生检验理论和探索实践的重要方式。尤其在高职院校,“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是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我国教育部在2006年曾明确指出:“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高职学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目前,多数高职院校采取的都是多种实习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包括实习与就业相结合,学生自主实习与学校安排实习相结合,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本地区实习与跨区域实习相结合,等等。这样的实习方式导致在实践中存在高职学生在实习劳动伤害后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现象。
一、实习劳动伤害的特殊性
(一)实习劳动伤害与一般的学生伤害不同
一般的学生伤害发生在校园内,事故调查相对容易,责任认定比较清晰。教育部在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实习劳动伤害一般发生在实习场所及其相关地点,周边人员、情况都很复杂,受伤害的风险较大;发生事故后调查过程长,责任认定相对困难。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学生实习劳动伤害的法律法规,无论在伤害预防还是在伤害处理上,都有一定的难度。
(二)实习劳动伤害与劳动者的劳动伤害不同
实习劳动伤害的主体是实习学生,普通的劳动伤害的主体是劳动者。实习生是有别于正常劳动者的一种特别称谓,不同于劳动法规定的普通劳动者,也不同于劳务派遣者和非全日制用工。因此,对于实习期间发生的伤害,劳动保障部门一般不认定为工伤。但由于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务关系,作为用工者的实习单位有义务保障实习场地的安全,一旦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工作受伤,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请求实习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但与劳动者的劳动伤害不同,实习劳动伤害的责任往往不明晰,而且牵涉到高职学生所属的学校,如果企业和学校互相推诿责任,高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实习劳动的法律关系
(一)实习高职学生与实习单位、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职学生通过自己寻找或受学校推荐、委派,需要在没毕业的情况下到实习单位进行学习与实践,在实习的过程中,高职学生所处的环境是实习单位,而不是学校。但从本质上看,实习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延续和扩展,是一种特殊的学习方式——将在课堂中学到的理论知识与课堂外(实习场所)的实践活动相互论证、结合与消化。实习是将理论知识进行实际运用、提高高职学生的实践能力、强化学习效果的一种有效途径。实质上是学校将课堂从学校转到了企业、工厂,将理论教育变为了实践教学。所以说,实习生实习的行为就是一种学习,而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实习单位是高职学生进行实践活动的场所提供者,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雇主,与高职学生之间也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实习生的身份本质上还是高职学生,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存在区别。
我国劳动法明确界定了劳动者的范围,即:“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见,实习生并不属于这一范围。同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这一规定也表明,满足“在校生”、“助学”等条件的高职学生不属于“劳动者”。因此,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实习中的高职学生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
(二)侵权法律制度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于实习劳动法律关系
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而在实习劳动过程中,高职学生受到的劳动伤害要比这些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和难以界定。例如:实习的本质是在工作实践中学习,但一些用人单位在实习过程中没有提供任何的培训、带教,却要求实习生提供与正式员工同样的劳动;有些用人单位要求实习生遵守严苛的工作时间制度,甚至还要加班加点,却没有任何补贴;一些实习生已经毕业,用人单位却以达不到岗位要求为由要求其继续见习,一旦高职学生要求转正就结束实习、见习关系,完全把实习生当成廉价劳动力。这些行为的侵权性质、程度界定、惩罚规范都很难用侵权法律制度来涵盖和处理。
(三)劳动法律制度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于实习劳动法律关系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因而不在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内。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高职学生的实习是在实习单位授权下进行的活动,是为实习单位提供劳动,应当属于雇佣关系。在校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用人单位不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更无法享受《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实习生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一旦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看实习生不属于“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保护其权益,但学校和实习单位都应该为实习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的伤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为学校是学生实习活动的安排者,实习单位是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场所提供者,有些情况下也是学生劳动成果的获得者。当前司法实践中对高职学生的实习伤害一般按普通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只能适用《民法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采取其他方式实现对实习劳动伤害高职学生的救济
发生实习劳动伤害时,高职学生、学校、企业往往各执一词,很难做出公正的判决,主要是因为当前解决实习劳动伤害问题的法律缺失。而适用民事侵权法律制度救济实习劳动伤害高职学生的办法明显显得捉襟见肘、成效甚微。因此,应采取其他方式实现对实习劳动伤害高职学生的救济。
(一)政府应确立实习劳动的法律规范
从现有法律制度来看,针对高职学生实习的规定很少,也缺乏针对性,对于迅速发展的数量庞大的高职院校的学生实习活动难以产生有效的保障作用。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指导和督促学校切实做好高职学生实习管理活动缺乏操作性。高职学生实习已经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用越来越广,影响越来越大,可能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前文所述,侵权法律制度调整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制度调整的法律关系都不同于实习劳动法律关系,这就造成了实习劳动伤害处理方式的模糊。我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却因为实习生不等同于劳动者,而不能用来保护实习高职学生的合法权益。可以说,针对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以及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针对实习劳动伤害的法律规范急需确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保护的不仅仅是高职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样也会惠及到学校和用人单位。国家应该针对高职学生的实习情况,尽早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明确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身份以及高职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政府可以出台高职学生实习工伤保险制度
实习高职学生是在学校的安排下参加实习,身份是学生,其劳动保护属于教育问题;是在实习单位的指导下参加工作,创造一定的劳动价值,是准劳动者,其权益保护应属于劳动保护范畴。可见,实习生的劳动保护问题是教育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交汇与结合。从长远角度看,国家可以考虑出台专门的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将高职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纳入工伤保险体制。实习高职学生为实习单位提供劳动,应享受实习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工伤保险作为劳动保护的延伸,是劳动保护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实习生应与在职职工一样完全享有劳动保护权,而不应简单地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现在,有些企业会向学校或实习生收取一定的实习费,如果从这部分费用中拿出一部分为高职学生实习期间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高职学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学生个人,也关系到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权益,既可能影响到学校与其他单位的合作关系,也可能影响到实习单位的利益和安全指标,因此,应设立实习高职学生工伤保险,将风险转移到社会中去,促进高职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之间关系的和谐,体现整个社会劳动保障体系的健全,这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十分有利,与此同时,更能切实保障广大实习高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学校应切实加强高职学生实习管理
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关于实习的管理及安全问题的处理办法都是由学校单方面做出的规定,往往注重强调学生一方的责任,例如:要求学生与学校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这种做法虽然能加强学生的安全责任意识,但实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仅靠学生自身的防范意识是难以有效解决的。在实习活动中,学生是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排来进行实习的,因此,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劳动风险的防范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其义务也是不可避免的。
高职学生还没有真正步入社会,与普通劳动者相比,缺少社会经验,精力有限,经济状况一般,一旦出现劳动伤害或遭遇侵权,出于心理、时间、成本等多方面考虑,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走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往往会选择放弃维权。这是非常现实的状况,高职学生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真正地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作为学生实习期间的保护者,学校应义不容辞地负起责任,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实习管理部门,负责实习活动的落实、分配、监督及事故处理;应对学生加强实习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学生明确在实习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维护自身权益的办法;可针对实习学生设立维权通道,辅导、帮助学生处理实习中发生的事故;还可以在安排学生实习之前,与企业进行事先约定,通过实习协议约定实习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实习期间学生安全问题由哪方或哪几方负责,明确责任关系。通过多渠道、多主体的共同努力,解决高职学生的实习劳动伤害救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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