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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脸又撞刑,张默案和房祖名案有啥不同?

  • 投稿夏一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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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默案和房祖名案相似,张默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房祖名也是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只不过罚金是2000元。这两起案子有什么不同呢?对明星判几千元的罚金,是不是畸轻了?

文/刘洋 王贵彬 李森 徐明轩

2015年1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默容留他人吸毒案。

检方指控,2014年4~6月间,张默在其东直门附近的住所内两次容留吴某、周某、许某吸食大麻。同年7月29日,张默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的他人居所内吸食大麻时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张默的刑事责任。

法院当庭作出宣判,认定张默被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最终,法院判决张默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兀。在早些日子的1月9日,房祖名刚被判决了同样的罪名,刑期也是有期徒刑6个月,只不过罚金是2000元。

两个外貌很像的明星,几乎在同时触犯了同一个刑事罪名。法院对于两人量刑的细微差别,公众总是要用放大镜看个明白,提出诸多追问。

追问1:刑满但判决还未生效该怎么办?

法律规定,刑事判决必须在宣判10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荻刑6个月的张默在1月29日就应该刑满释放,但届时判决还未生效,他能否获释?

对此,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表示,在实践中,按判决书上刑满当日,张默会被取保候审释放,等待判决是否生效。

易胜华解释说,宣判后有10天上诉期,检方也可抗诉。在司法实践中,可对张默进行取保候审,再等待是否有上诉、抗诉的可能。若10天后判决生效,可解除其取保候审的状态。

易胜华举例说,“马赛雪碧汞中毒”案也存在此种情况。于是,先把马赛取保候审,等待判决生效。后马赛虽然提起上诉,“但其实在二审期间,马赛一直是‘自由之身”’。

追问2:为何张默被羁押受审时间比房祖名长?

张默于2014年9月4日被批捕,房祖名于同年9月17日被批捕。房祖名一案早已于2015年1月9日审理和判决,为何公诉及开庭时间,房祖名反而比张默更快些?

对此,本案的公诉人王云光介绍,不论房祖名案还是张默案,检察机关都是按照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工作。张默案件有其特点,有不同的证据情况,检察机关有义务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案情不同有不同的审查期限。因此,两案不能类比。其表示,无论张默案或者房祖名的案件,都在法定的期限内。

同时,本案主审法官杨晓明说,在审查起诉阶段,本案曾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接到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经审查后于1月19日立案,于1月27日开庭审理。各个阶段均严格遵照了《刑事诉讼法》有关办理刑事案件期限的规定。

追问3:曾吸毒被行政拘留算前科累犯吗?

在张默案判决前,很多法律界人士分析张默此前因吸毒被行政拘留,这一情况或使他的刑期比房祖名要长。而在起诉中,这一行政拘留的情况也被公诉人提出为量刑酌定情节。庭后,便有声音问张默这一情况是否算前科累犯?

对此,主审法官杨晓明解释说,构成累犯的前罪必须是犯罪行为。只是‘自己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张默不构成累犯。这种违法行为属于劣迹,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会予以考虑。

此外,网上有消息称张默曾交代先后十余次在家或他人住处吸食大麻,为何本案只认定两次?

杨晓明说,首先,自己吸食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属于违法,后者才是犯罪。法院是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和事实,对两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作出认定的。

追问4:对明星判几千元罚金是不是畸轻了?

针对张默5000元的罚款比房祖名更多的问题,杨晓明解释说,判决结果是基于其本身犯罪的事实。张默容留人数、次数相对比较少,最主要的是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即自首情节。罚金是附加刑,一般情况下,根据犯罪情节危害程度确定的犯罪数量,没有固定的标准

大家难免有疑问:罚金怎么判得那么少?不要说是2000元、5000元,就是法院对张默、房祖名判决几百万元的罚金,这两家也是拿得出来的。而且,这么“不足挂齿”的罚金,能起到惩恶扬善、使明星不敢以身试法的作用吗?法院能不能对张默他们判处更重的罚金呢?

首先,这是罚金,不叫罚款。罚金与剥夺政治权利等并列,是刑事犯罪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法院在刑事判决中确定;而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由公安等行政机关做出的。

其次,据统计,1997年,《刑法》中413个罪名中有169个挂有罚金刑,其中有的是“单处罚金”,有的是“并处罚金”。《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所以,张默案属于“并处罚金”,也就是说,法院除了作出人身自由的刑罚判决之外,还必须处以罚金。

法律并没有规定要处以多少罚金。那么,具体判多少罚金呢?《刑法》的大原则是“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司法解释里的细化规定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也就是说,张默案的罚金最少得是1000元,具体多少得按其“犯罪情节”而定。但最终判多少罚金,那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检索近年相关的案例,“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罚金一般在几千元到一两万元不等.这属于罚金的“合理区间”。法院认定张默属于自首,这是一个法定的从轻情节;又认定张默之前因吸毒被行政处罚过,这是一个酌定加重处罚情节;还可能考虑张默吸食的是大麻而不是更烈性的毒品。所以,最终法院作出一个5000元的“相当中性”的罚金判决。应该说,这个量刑还是宽严得当的。

5000元的罚金对于张默这样的明星来说,是不是畸轻了?要明白,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能因为张默有钱就轻判他;同样,不能因为他有钱就处以畸重的罚金。否则,不公平。二是罚金是按犯罪情节确定的,它不是违反计划生育后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那是法律明文可以按当事人收入确定的。

至于说6个月的刑期与5000元罚金,能不能打痛明星,让其痛改前非,反正刑事判决能做的就到此为止了。剩下来的事,比如行业协会对明星的惩戒等,还得另说。总之,如果明星不学好、不改好,公众拿出态度冷淡TA就是了,别指望法院包办一切。(来源微信号:LawAndLife_1984,摘编自《新京报》《贵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