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李云虹
当一名福建商人与一名浙江商人在内蒙古鄂尔多斯这座美丽城市不期而遇后,一纸《露天煤矿承包开采合同》将两人的生意轨迹合并在了一起。在彼时煤矿生意蒸蒸日上的大背景下,这次生意上的“联姻”可谓产生了互利、双赢的效果。但随着煤炭生意的下滑以及浙江商人资金链条的断裂,二者之间产生了分歧,一场与两百余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的纷争悄然上演。
颇具戏剧性的是,同为受害者的福建商人“意外”地被法院认定为浙江商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书不仅令福建商人价值数亿元的煤矿遭遇被查封的命运,而且他本人也因此上了失信黑名单,成了出行等消费受阻的“老赖”。
事实上,在这起案件中,有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即如何有效且正确地保护涉案财产。一些专家与学者认为,应从司法财政制度、立法原则、执法观念、制度设计等方面全面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司法程序,建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福建商人的生意轨道
2014年10月,对于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的蒙新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新公司)所属杭盖沟煤矿的工人而言,丝毫感受不到深秋的浪漫与瑰丽。因为白2013年5月23日该煤矿被法院查封后,他们的生活提早进入了冰封的寒冬。
2014年10月22日,本刊记者赴内蒙古鄂尔多斯,再度见到杭盖沟煤矿董事长韩友针。一个月前的9月21日,记者曾在北京的一个研讨会现场见到过他。当时,因韩友针系法院系统失信黑名单中的一员,被限制乘坐飞机的他无奈之下选择乘坐火车硬座、花了十几个小时来北京出席一场研讨会。就在研讨会召开的前一天,不堪旅途劳顿的他病倒了。
与一个月前相比,此刻的韩友针显得更加疲惫与憔悴。当记者提及煤矿现状时,心急如焚的他不禁加快了语速,说:“我们现在真是太惨了,价值几亿元的煤矿被查封,我的股权被查封,并被列入黑名单,举步维艰!我的工人们更惨,失去工作的他们生活得苦不堪言!”
自2013年7月伊始,总数达两百余人的杭盖沟煤矿的工人便再没有领到工资了,至今已有一年有余。本刊记者在杭盖沟煤矿看到,与道路上熙熙攘攘过往的运煤车以及附近干得热火朝天的其他煤矿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杭盖沟煤矿因无人问津而杂草丛生,凸显其荒凉。
在福清的奋斗与辉煌
1962年8月13日,韩友针出生在福建省福清市。作为一名成功商人,他的头衔颇为显赫——福建省福清市人大代表、鄂尔多斯市福建商会商务副会长、中国香港华利士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蒙新公司董事长……
据韩友针介绍,韩家共有9个孩子。与身材高大魁梧的兄弟姐妹不同的是,排行老五的他是9个孩子中相对羸弱的一个,自小受到父母的更多关爱。“将来靠何种本事养活自己?”一直以来,对韩友针的这种忧虑在父母心中揖之不去。于是,韩友针的父母在平日中教会了他各种各样的本领,木工活儿、写毛笔字、裁缝……以期将来能有一样本事让韩友针立足于这个社会。
父母的这一番苦心,在现在的韩友针看来,心中满是感激。
高中毕业后,颇具经商头脑与魄力的韩友针开始了最初的从商之路。他卖起了福建一带的地方小吃——光饼。据悉,光饼是汉族的特色小吃,是福州、建瓯、顺昌等地最受欢迎的传统饼类食品之一。
做光饼生意,让韩友针赚了一点儿钱。在这个过程中,韩友针体会到了做生意带来的喜悦与满足。与此同时,他的心中有了一个更为宏大的经商梦想。
1981年,正值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福清市也借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开始搞建设。心思缜密的韩友针与当地人一样,沐浴在改革开放的春风中。但同家乡人不一样的是,韩友针从中嗅到了商机。
韩友针回忆道:“家乡搞建设,需要砂石料,但当地没有这些材料。于是,我萌发了采购砂石料的想法。”
有了想法,就要付诸行动,这是行动派人士的一贯作风,同时,也是韩友针的行事作风。同一年,19岁的韩友针创建了人生中的第一家工厂,专门从事砂石料的生意。在那个建筑材料供不应求的时代,由于不愁买家,韩友针的砂石料生意在当地做得有声有色。
韩友针告诉记者,彼时的砂石料生意自己仅投入了500元。在那个普通人家一个月收入仅有十几元的年代,这笔500元的启动资金算是一笔不小的投入了。而这笔资金,完全是靠他之前做小打小闹式的光饼生意积攒而来的。
韩友针在河床、河道附近雇用当地几十名工人进行淘沙作业。在如今看来,雇用当地人这一做法有效地节约了人力成本,促进了韩友针的砂石料生意更好、更快地发展。
几个月下来,砂石料的生意令韩友针净赚了1万余元。在那个年代,这笔盈利,绝对可以用“赚得盆满钵满”来形容。
韩友针这一干就是4年。1983年,韩友针成为当地寥寥无几且首屈一指的“万元户”。生意的红火并未削弱韩友针的经商嗅觉,他冷静地继续寻找商机。
转换风向的机遇与挑战
1985年年初,一次偶然的机会,韩友针来到了上海。在这个繁华的大都市,韩友针并不是一名单纯的旅游者,商业嗅觉敏锐的他将目光落在了大型工程机械上。
在韩友针看来,这些年,由于福清市从事砂石料生意的工厂逐年增多,造成砂石料的生意稍有下滑。加之相关机械的落后,只能靠人工作业,效率低、成本高成为当时韩友针的工厂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这次上海之行,不仅让韩友针见识了大型工程机械的高效率,同时,也为他打开了一扇窗。彼时,福清市政府机关正欲进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韩友针果断地改变了经商方向,从砂石料生意转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从上海归来,韩友针立即耗资50余万元从江苏购置了一台长岭机械JL50型工程机械车。至今,韩友针还记得,当这台大型工程机械车出现在当地时,附近的村民都围聚过来,一探究竟。对于当地村民而言,算是第一次见到这样一个大家伙。韩友针成为当地第一个将大型工程机械车投入建设的“品蟹者”。
为此,一向动手能力极强的韩友针付出了巨大的心血。他不仅身现一线,跟工人们一起干活儿,同时,还刻苦钻研机械丁程的构造以及工作原理。
当记者问及这样巨大的投入在当时是否背负着风险时,韩友针笑了笑,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台大型工程机械车按照每月只干10天来计算,就相当于1000个工人大干一个月的工作量。这样算来,一台机械车大大地节省了人力资源的投入成本。在当时,这绝对算是超前的想法了。
敏锐观察,看准时机,全力投入,是韩友针经商秉承的理念,也是他一贯的做事风格。在城市化的进程中,韩友针在福清市建设了很多公路、高速公路、房地产工程。其中,国家级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建设、东壁岛围垦项目建设等项目获得各方好评。
通过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韩友针积累了财富与经验。这些宝贵的财富,在1997年金融危机来临时,令韩友针平安度过并从中嗅到商机——从事矿产生意。
那几年,钢材不断升值,看好钢铁市场的韩友针再次转换了经营方向,投入开采铁精矿粉的生意。
依靠前些年积累的财富,韩友针投入600万元建立了两家铁矿厂,占地1.9平方公里。看准了商机,果断进军,全力投入,韩友针的这一次商业转型,同样可以用“成功”二字来形容。用韩友针自己的话说:“从改革开放后进入商界,经历了1997年的金融风暴,乃至遭遇到2008年的美国华尔街金融风暴,这些都并未让我感觉到痛。”
生意红火的同时,韩友针也斩获了很多殊荣:连续三届福建省福清市人大代表、鄂尔多斯市福建商会常务副会长……在荣誉面前,韩友针始终保持着冷静。
转I战鄂尔多斯的发展与迷茫
2009年,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蒙新公司拖欠韩友针的工程款,最终双方协商以股份来折抵工程款。当年4月25日,蒙新公司正式授权韩友针就蒙新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行使签字、表决等权利。
对于煤矿生意,韩友针也充满了憧憬与信心。他告诉记者,当时,自己看好煤炭生意。2011年,煤炭的卖价为每吨200~ 210元。韩友针所接手的这家煤矿在当地算是中等规模的煤矿,矿区占地面积为2.1507平方公里,生产民用、气化用煤和动力煤。据介绍,在2008年,该煤矿的纳税额就为1亿元。
在这样的点上起步做煤炭生意,对韩友针而言,是幸运的。
2011年,接掌煤矿后,韩友针投入巨资先后购入了3台沃尔沃牌大型挖掘机。在当地煤矿中,这可谓创举。据了解,当地仅有的5台大型挖掘机中,韩友针的煤矿.占据3台。该煤矿还拥有沃尔沃700型、460型、360型挖掘机共20台,厦工2ZL-50型装载机共15台,斯太尔HOVO型特种工程车共36台。
由于蒙新公司名下的杭盖沟煤矿所在地的煤层距离地面较近,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节约了挖掘成本。在韩友针看来,这是幸运的事。
如果韩友针在鄂尔多斯没有遇到来自浙江的商人赵黎明(化名)并与之产生生意交集的话,那么,他的煤炭生意也许会避开被查封的厄运。但是,人生没有“如果”。
赵黎明,1965年9月25日出生在浙江省天台县,也是一名商人。
2011年11月中旬,在当地一家煤矿老板的介绍下,韩友针与赵黎明相识,并在两天之内商榷好承包开采煤矿一事。事后韩友针回忆,如此快捷的合作之所以能成行,很大程度上在于赵黎明的爽快。见面当天,“赵黎明就表示自己随身携带着几千万元现金”,其诚意可嘉。
2011年11月24日,韩友针与赵黎明签署了一份《露天煤矿承包开采合同》。合同中约定,韩友针将指定区域内的500亩矿区承包给赵黎明开采,韩友针保证这块区域的可采炭量不低于300万吨,不够部分由韩友针补足。赵黎明按照实际产出的煤炭量以40元/吨的价格支付给韩友针。承包款共计1.2亿元,在合同签订3日后,赵黎明支付第一笔承包款,共计3000万元;其余部分款项,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付清,共计9000万元。
按照当时的预期,韩友针告诉记者,300万吨煤炭的纯利润不会低于2亿元。正是看中了其中的高额利润,赵黎明先后投入了6000万元承包杭盖沟煤矿部分煤炭的开采权。
由于赵黎明没有按期缴纳承包款,2011年12月21日,赵黎明向韩友针写了一份承诺书,约定在2012年1月4日前支付韩友针2000万元、2012年1月10日支付其余承包款项。未按期支付,则立即停工,解除合作协议,补偿蒙新公司损失后的余款于2012年4月30日前退还本金。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2年年初,国内的煤炭价格出现大幅下降。赵黎明由于无力继续投资开采煤矿,只得选择停产。根据《露天煤矿承包开采合同》的约定,赵黎明在停产并且无力继续投资开采的情况下,构成了违约。
彼时,如果赵黎明提出解除《露天煤矿承包开采合同》,根据其投资的情况还有可能有一部分剩余资金。但是,由于长期停产,造成赵黎明没有任何剩余资金。同时,也给蒙新公司造成了严雷的经济损失。
杭盖沟煤矿宣传牌
据后来调查的结果显示,赵黎明停产的主要原因除了市场煤炭价格下滑外,还在于赵黎明的资金来源存在问题。据悉,赵黎明的投资绝大部分来源于浙江地区的高额民间借贷。由于煤炭市场严重不景气而无力继续投资履行开采合同,造成停产,令赵黎明的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高额的利息。
陷入官司中的无奈与辩解
在黑金最疯狂的时期,赵黎明借了高利贷到鄂尔多斯投资,从韩友针的手中承包煤炭开采。在不到6个月的时间里,近亿元的投资被高利贷和黑金套牢。一边是煤炭价格跌跌不休,一边是放高利贷者的追杀,让赵黎明一下子陷入双重危境中。
据韩友针回忆,2012年8月16日,他接到一通电话,对方自称是浙江省临海市的法官。该法官告诉他,赵黎明已构成诈骗,需要韩友针配合调查。因为“自己与赵黎明之间存在合同纠纷,听到法官的说法后,觉得应该配合有关部门查明案情”,于是,韩友针立即按照电话中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去商谈。
商谈场合一共有8个人,他们都是与赵黎明有经济纠葛的人。其中的金某、蔡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8月10日,两人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扣赵黎明在蒙新公司韩友针处的款项共计299.8万元。法院于8月13日裁定扣留。
这次商谈到最后,韩友针“被迫与金某和蔡某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写明:韩友针与第三人赵黎明有露天煤矿承包合同纠纷,金某、蔡某与第三人赵黎明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韩友针陆续支付给金某、蔡某2000万元,余下的998万元由韩友针、金蔡二人和赵黎明三方协商解决。在这份协议中,有一名法官答了字。
事实上,这份协议就是让韩友针支付赵黎明的到期债务,共计2998万元。
2013年1月18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就金某、蔡某与赵黎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了民事判决。
据这份判决显示,金某、蔡某和赵黎明是朋友关系。201 1年12月26日,赵黎明以自己在鄂尔多斯开采煤矿急需资金为由,向金某、蔡某借款3000万元,自2012年2月23日起分期分批归还其款项。金某、蔡某按期将钱借给赵黎明后,借款期限届满,赵黎明只归还了2万元,尚有2998万元未归还。于是,两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赵黎明还款。
法院审理后查明,赵黎明实际向金某、蔡某借款2000万元,承诺1000万元作为借款收益。最终,法院判决赵黎明返还金某、蔡某借款本金1998万元以及违约金。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判决中,唯一与韩友针相关的条款只有一条:实际借款2000万元,且没有约定利息。该债务已转移给新的债务人蒙新煤矿(即蒙新公司的杭盖沟煤矿)和韩友针,赵黎明已不承担还款责任。
在这场韩友针并不知情的法院审理与判决中,他与赵黎明的债务就此联系在了一起。令韩友针意想不到的是,“这份判决成为杭盖沟煤矿被查封的法律依据”,身为债权人的韩友针因此背负起赵黎明的债努。
2013年5月21日,韩友针在蒙新公司所享有的股权被冻结;5月23日,杭盖沟煤矿被查封,查封价值为1000万元;随后,韩友针被列为失信黑名单中的一员。
对此,韩友针提出异议。他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要替赵黎明偿还债务,自己仅仅是将煤矿的部分开采权承包给了赵黎明,归属于自己的煤矿为何要遭到查封?
经过记者多方联系,赵黎明拒绝接受本刊记者的采访。对于赵黎明的遭遇,只能从法院的判决中一窥究竟。
煤矿被查封后,韩友针原本如火如荼的煤炭生意遭遇冰封。“很多老板一听煤矿被查封了,都拒绝与之交易,生意一落千丈。”韩友针焦虑地告诉记者,“煤矿被查封的背后,不仅是我的公司利益受损,而且还牵涉上百个家庭的安定。矿上的工人大都是家中的顶梁柱,失去工作,他们的家庭面临经济危机。”
在杭盖沟煤矿,记者见到了几名曾经在这里工作过的煤矿工人。其中一位名叫邱立名的煤矿工人告诉记者,自己是当地人,在2010年的夏季来矿上工作。当时,煤矿生意好时,拉煤车排队长达几公里,矿上几百号人工作。2011年时,自己的月收入能达到8000元,对于当地月收入两三千元的人来说,绝对称得上是高收入。自从2013年5月煤矿被查封后,生意就一落千丈;7月时,工人就没有工资了,但韩友针承诺会支付工资。
2014年,邱立名的老丈人突发脑溢血,急需手术,但他因凑不够手术费而犯了难。当韩友针得知这一情况后,命令公司的副总经理借款4万元,帮邱立名支付手术费。提及此事,七尺男儿邱立名禁不住泪光闪闪。
同病相连的还有一位姓徐的蒙古族工头,他的手下有40多名蒙族兄弟,为了工资的事情,一些人甚至到他家去闹。而他也“为煤矿被查封一事叫屈喊冤”。他告诉记者,汶川大地震时,煤矿捐款100万元。每年,矿上还给当地的80多名村民挨家挨户发福利炭,分文不取。从201 1年起,矿上出资资助当地十多名小学生上学……而现在,他们自己的生存都出现了问题。
2014年8月12日,韩友针收到由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发来的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让其在8月22日前往临海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科421室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对杭盖沟煤矿进行评估。韩友针告诉记者:“没有得到公正判决的话,我死不瞑目。”
涉案财产保全的法律困境
在我国快速步入“财产社会”的背景之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个人财产权,而且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负面影响,动摇了公众对政府和法治的信心,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带来阻力。
在此背景下,2014年9月21日,《法律与生活》杂志社与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联合召开了一场研讨会,以蒙新公司执行案件为例探讨涉案财产保护问题。研讨会邀请了北京多位法律界知名人士参与讨论。
症结所在
与会专家共同认为,涉案财产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查封与扣押过程中的执法不规范更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执法顽疾”。
在这次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符启林表示,代表一家公司签订协议应当是专项授权。如果对外签订借款或担保等重大协议,应当有专项授权,且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决议。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应当得到委托单位的追认;否则,就属于无权代理。就韩友针所称的当事人金某的亲属在临海市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况,如果属实,那么,该法院的相关法官应当回避,不应当参与案件,更不能干涉或影响案件的审判。另外,赵黎明与金某、蔡某的
研讨会现场诉讼标的不超过3000万元,而临海市人民法院查封案值数亿元的煤矿,而且责令其停产、停销,这一做法明显不当。
首都经贸大学副教授翟业虎经过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韩友针与金某、蔡某于2012年8月16日所签署的协议应属无效。在签署这份协议时,违反了韩友针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这份协议将韩友针与赵黎明的承包关系与赵黎明和金某、蔡某等人的借款关系强行加在一起,片面地认定赵黎明向韩友针支付的承包款属于赵黎明的财产。法院应当立即纠正错误的执法,避免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影响上百名工人的生计。
另外,韩友针和蒙新公司并非金某、蔡某与赵黎明借款纠纷案的当事人,法官无权主持达成该份协议,也无权见证协议。如临海市人民法院认为韩友针和蒙新公司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追加韩友针和蒙新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通过判决书认定韩友针和蒙新公司与赵黎明、金蔡二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主持不相关的两方达成一份协议来确认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
对于这份颇具争议的协议,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庞红兵也认为,这份协议根本不具备担保合同的要件,韩友针没有对赵黎明和金某、蔡某的借款纠纷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此协议根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不符合担保的形式要件。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协议为担保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律师认为,2012年8月16日的协议中关于赵黎明与韩友针及蒙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清晰明确,且双方都有争议。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案外人财产只能对到期债权进行执行。因此,该协议并不能确定赵黎明交付韩友针及蒙新公司款项的性质。该协议应属无效。临海市人民法院只能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到期债权进行强制执行,并且应当追加第三人。在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就应当停止执行,由当事人另行起诉,主张权利。而不应当作为裁定书驳回异议。
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张克军律师认为,临海市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之初向韩友针和蒙新公司送达的《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是认为赵黎明给付韩友针和蒙新公司的款项是到期债权,而回避了赵黎明与韩友针、蒙新公司之间系承包关系。赵黎明支付承包款获得煤矿的部分开采权后,该款项应当转为蒙新公司所有,而非债权债务。临海市人民法院驳回韩友针和蒙新公司对执行产生异议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是,认为韩友针在2012年8月16日的协议是保证书的性质,是韩友针代表蒙新公司对赵黎明和金某、蔡某的债权债务进行担保,这就与前期启动执行程序的《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的法律依据出现不一致。临海市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无权确认韩友针、蒙新公司和赵黎明的承包开采协议的法律效力,也无权认为8月16日的这份协议的性质。
研讨会上,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的周强律师建议称,蒙新公司和韩友针应该向l临海市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方式,争取临海市人民法院同意解除煤矿采矿证的查封,同意蒙新公司开采并且对外签订供应合同。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法院查封煤矿的行为存在问题,应尽快纠正错误。
把脉病症
不仅在民事案件中涉案财产保全存在一些法律困境,而且在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保全也是继刑讯逼供、辩护难之后最大的法治“瓶颈”。为此,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在2014年9月初召开了有关涉案财产保全的研讨会,专家学者在指出问题所在的同时,也给出了治疗方法。
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从观念上而言,现在普遍存在“偏重人身权、忽视财产权,重自由刑、轻财产刑”的观念。执法者没有把公民财产权的保障放到议事日程上来。
第二,我国还未建立完整、系统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程序的法律体系,现有的法律规定较为混乱,相互矛盾。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措施的定性不清,“涉案财物”的概念模糊、外延不清,导致公权力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扩张。
第三,批准手续行政化,没有建立严格的司法审查制度。涉案财物的保管、移送、返还、处置程序规定不足,容易滋生挪用、贪污等非法行为。
第四,现有立法违背正当程序、控辩平等以及程序公开等原则,使相关措施完全在行政机关内部封闭运作,导致监督和救济不力。查封、扣押、冻结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一种对物的强制措施。但是,现有立法没有将其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内,内部申诉和检察监督程序虚置,公民没有有效的救济渠道。
同时,涉案财物返还和罚没提留制度是导致以上问题的根本原因,应斩断办案机关的自身利益与案件之间的关系,真正实行收支两条线,建立独立的司法财物保障制度。
鉴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会专家与学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查封、扣押、冻结不仅是刑事侦查措施,同时也直接指向公民的财产权,是一种对物的强制措施,应该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由司法机关对其适用做事前和事后的审查。
第二,加强《行政强制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刑事诉讼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比一般的行政强制措施更为严厉,应该有更加严格的程序规定。
第三,在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立法和执法中,要坚持物权保障、司法审查和救济、正当程序的公开、透明、中立等原则。
第四,严格控制“涉案财物”的范围,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财物。适用申请必须列出理由、范嗣、对象、期限等具体内容,并严格按批准的内容执行。规范审批程序,由司法机关审查并决定适用相关措施,审批时要考虑措施的必要性、妥当性和最小损害性。细化搜查、扣押、涉案财物保管、移送、返还、处置程序,证据和贵重物品的保管要与一般涉案财物相区别。应由中立的社会专业机构完成涉案财物的鉴定、评估、拍卖。
第五,建立有效的内部追责、外部监督和惩罚机制,同时赋予公民充分的救济权,包括程序权、申辩权、诉讼权和赔偿权,应该将该措施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研讨会进行到最后,与会者建议从司法财政制度、立法原则、执法观念、制度设计等方面,全面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司法程序,建构我国司法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