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建华 贾永立
《刑法修正案(八)》在“减刑”一节中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3年。也就是说,理论上,在没有数罪并罚的案件中,如果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减刑后其实际服刑7年半即可能获释。但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则至少服刑13年才可以获释。因而,在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无期徒刑之间,实际服刑时间存在巨大空当。
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对处于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边界的案件规范不够。以故意伤害罪为例,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量刑上看,根据个案的具体情节,判处15年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的尺度并不统一,导致被告人实际服刑年限差别巨大。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判处15年有期徒刑对犯罪嫌疑人量刑偏轻、但判处无期徒刑对犯罪嫌疑人量刑过重的情形。
笔者建议,从立法上,在没有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有期徒刑的最长刑期可以规定在20年,以缩短其与无期徒刑之间的差距,使当事人能罚当其罪。也就是说,如果在立法上延长有期徒刑的期限,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将单个犯罪的最高刑期加至20年有期徒刑,那么,就不会出现要么15年有期徒刑、要么直接上升至无期徒刑的尴尬情形。
在司法层面上,上级法院应尽快对介于有期徒刑15年与无期徒刑之间的情况进行规范。也许会有人认为,延长有期徒刑的最长期限会给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既然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已经有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进行规范,那么,这种量刑规范也同样可以用以指导20年以下的处刑。需要做的是,对各种具体情节作出更加精细的规定。
(作者单位系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