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李秀平史琳玉
本文背景
随着反腐浪潮的推进,在一批以打击贪腐为业的检察官把贪官送上审判台的同时,一批律师也在为维护贪官的合法权益而奔忙。在法庭上作为对手的检察官和律师,在推进法治进步的事业中却是同道。事实上,正是通过刘志军案这样的个案,法律业内有识之士合力推动了法治进步。
2014年年初,走出因担任前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辩护律师而招致网络攻击的“挨骂年”之后,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钱列阳依旧忙着三件事——代理案件、为高校学生讲课、参与公益活动。
2014年3月12日下午,继11年前就刘晓庆税案、9年前就马德案等机缘接受《法律与生活》记者采访后,钱列阳就涉及贪官的法律缺陷和制度进步等问题再次接受采访。
从马德到刘志军:
人情是官场系统性腐败的文化根源
到2014年,钱列阳辞去警察职务做律师已整整20个年头。
在20年这个不算短的时间段内,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钱列阳虽代理过诸如刘晓庆税案、“德国牙医”案、青岛聂磊黑社会案等各类刑事案件,但其却以“为贪官辩护”著称。因先后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前市委书记马德、前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等人辩护,他被媒体贴上了“贪官御用律师”的标签。
作为“贪官御用律师”,钱列阳走上法庭为贪官辩护前,最重要的“准备工作”之一是到看守所会见他的那些当事人。刘志军案也不例外。在2013年2月的一天接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刘志军提供法律援助之后,他和助手娄秋琴便为了说服对方接受法律帮助、探讨案情和结案后回访先后多次到秦城看守所会见刘志军。在这种特殊的交往过程中,刘志军经历了从排斥律师并拒绝谈论法律到信任律师的变化。他不仅和钱列阳谈到了曾极力回避的高铁问题,而且在律师面前流露了对母亲和女儿的牵挂。
这种近距离的接触,让钱列阳远比普通公众更了解官员的心态和官场的生态。
虽然公众对官员有更高的道德期许,但是,特殊的官场文化和潜规则令一些官员接连坠人犯罪泥淖。在接受《法律与生活》记者采访时,钱列阳不禁感慨“在官场当官不容易”。
官员常见的犯罪类型是受贿。基于自己对贪官的了解和观察,钱列阳认为官员受贿已经突破了“个人贪婪”这一人性层面的问题——多数官员并非“为了生存”而受贿。
钱列阳把官员受贿归因于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受贿是为了生活;第二种类型,受贿是因为必须和周围人融在一起,不受贿就‘融不进去’;第三种类型,受贿也是为了(给更高级别的人)行贿。”
在说到第三种受贿类型时,钱列阳用“中秋节送月饼”打了个比方。大家互相送,送月饼的比不送月饼的人多,到头来“这盒月饼是谁送来的并不清楚,谁没送月饼却记得比较清楚”。
上述通过“送月饼”融入官场某个圈子的现象,与中国社会的“人情”密不可分,而这种“人情”在官场产生的破坏力不容小觑。“人情盖过是非,是中国文化对法治的最大的抵触。”钱列阳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人情”弥漫是官场出现“系统性腐败”的文化根源之一。
马德案如此,刘志军案也如此。
十年前,在绥化市市委书记职位上落马的马德牵出了260多名官员。这些官员既有马德的下级,也有他的上级。作为马德案的两审辩护律师,钱列阳对他的当事人因“买官卖官”的腐败行为被判处“死缓”持接受的观点,但对众多官员卷入“系统性腐败”漩涡而深感痛心。在马德案终审判决下达后接受《法律与生活》记者采访时,钱列阳就发出了“为什么牵出200多名官员落马”的追问。他希望法律人从中发现“体制构架中的问题”,进而遏制系统性腐败问题的不断出现。
遗憾的是,马德的悲剧并未成为刘志军等官员的前车之鉴。在马德领受“死缓”7年后的2011年,铁道部系列腐败案爆发。作为铁道部系列腐败案中最受关注的刘志军案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对刘志军的能力和他在高铁建设上开创性的工作都深表认可。因而,在普通网友痛骂刘志军之时,他的心中只有“痛惜”。
在庭审结束后,钱列阳再一次去看守所会见刘志军。“有什么话要带给女儿?”钱列阳问刘志军。“千万不要从政。”出自落马官员口中这几个字,让钱列阳深受震撼。
杨彦明案和刘志军案:
6500万元和4900万元里的法律格局
“刘志军案的不太公开,推动了薄熙来案的公开。”在接受《法律与生活》记者采访时,钱列阳如是展开“个案推动法治进步”这个话题。
2013年6月9日,历时三个半小时的刘志军案庭审甫一结束,猛烈的骂声便浪潮般向钱列阳袭来。一些质疑他出庭走过场的声音,出自包括学者和律师在内的法律业内人士。
对挨骂早有心理准备的钱列阳没有“回骂”也没有沉默,而是通过接受媒体采访和网络对“庭审走过场”作了一些解释。他所作解释的核心内容是“在庭审之前,已经开了整整一天庭前会议”,通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均参加的庭前会议把“大量没有争议的内容已经处理完毕”,庭审主要围绕商人丁书苗出资4900万元帮刘志军做事是否属于受贿而展开。
多少有些出乎钱列阳意料的是,上述这番解释让修改后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庭前会议”变得广为人知。“我成了普及‘庭前会议’这个新规的第一人了。”钱列阳调侃道。
在钱列阳看来,和普及“庭前会议”这个法律知识相比,刘志军案更大的价值在于推动了对贪腐官员案件审判的公开。在刘志军案件之后开庭的薄熙来案,公开审判的时间长达5天。一直在关注该案每个细节的钱列阳,从控辩双方充分辩论赢得的“一片叫好声”中看到了刘志军案的“贡献”。
刘志军案对法治进步的作用,让钱列阳联想到了自己的另一位名叫杨彦明的当事人。杨彦明案以其被执行死刑而终结于2009年。在钱列阳看来,“杨彦明之死”让惩治腐败的法律制度错失了一次进步的机会。
作为中国证券业界被判处死刑的第一人,杨彦明贪污和挪用公款案曾十分引人瞩目。
曾经担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西园营业部总经理的杨彦明,在担任这一职务5年之后离任时,公司账面上有近1亿元资金去向不明。为此,他指使工作人员把电脑里的资料全部销毁,在与妻子离婚后选择了自杀(未遂)。他的离奇举动,导致案发。
案发后,2000多万元被挪用的资金有了下落。对剩余的6500万元巨款,杨彦明拒不交代去向。这笔“去向不明”的巨额资金,成了摆在司法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案件经反复审理并拖了四五年,才以杨彦明被判处死刑告终。
在案件二审期间,钱列阳担任杨彦明的辩护律师。围绕这6500万元,他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展开辩论。控方把定性为贪污的6500万元作为杨彦明应当被从重判处死刑的理由,钱列阳则希望留住杨彦明的性命以挽回巨额国有资产。
“只有留住他,才有可能挽回那6500万元。”钱列阳说。他在会见杨彦明时,对方透露了一些行贿的信息。
杨彦明的命最终没能保住。2009年12月8日上午,带着6500万元巨额国有资产下落不明的谜团,杨彦明被执行死刑。这样的结果,在钱列阳心中留下巨大遗憾。
“检方有挫败感,我也没有胜利。”钱列阳在2014年3月12日谈起这起旧案时如是说。在他看来,杨彦明的罪行虽然“够判死刑”,但如果判处“死缓”让他活下来,那6500万元就有追回的可能,进而为“巨额资产去向不明”这类法律问题开创一个处理先例。他希望律师和法官“超越法律看法律,以更广阔的视野看问题”。
“德肖维茨为辛普森辩护,你德肖维茨摸着胸脯问一问,辛普森杀人了没有?辛普森案的价值在于,德肖维茨抓住了警察作假证这个问题让辛普森在这个个案中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但是却维护了警察不能靠制造假证打击犯罪这一法律底线。”钱列阳用广为人知的辛普森案和杨彦明案作类比。
虽然在杨彦明案中“没有胜利”,但在代理刘志军案件时,钱列阳依旧“基于和德肖维茨同样的理念”进行辩护。
在刘志军面临受贿和滥用职权两项指控的情况下,钱列阳把辩护重心放在关系其“死和不死”的受贿罪上。在与受贿相关的6500万元中,钱列阳重点围绕丁书苗为刘志军所花的那4900万元的性质进行辩护。基于“从法律上看,4900万元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的认识,钱列阳把那笔4900万元圈定为刘志军和丁书苗“为达到不正当目的”而共同行贿(未遂)。
“我这样做,是捍卫罪刑法定的原则。”钱列阳说。他特别提到,德肖维茨为辛普森辩护,在美国也没少挨骂。
惩治贪腐的法律:
“10万元以上判10年”的标准该提高了
代理过众多官员贪腐案件的钱列阳,对相关制度建设有自己的思考和期望。
问:在当前大力惩治腐败的环境下,“为落马的官员辩护”是律师参与其间的重要方式。你认为在完成当事人委托的同时,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还可以做些什么?
答:我们惩治腐败,打击贪官是手段,进行社会治理是目的。在这个大前提下,立法者和执法者都应该参与其间,做有利于社会治理的工作。社会治理既包含百姓福祉,也包含社会稳定方面的内容。
对执行法律的人来说,维护法律的完善是当务之急。
作为律师,维护当事人利益是第一伦理。但是,必须以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能以“非法手段”或“一切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每个做律师的人,都应该“胸怀法治,放眼全社会”。
问:在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两个法律热点问题与惩治贪腐有关。第一个热点问题是,《刑法》修订纳入立法计划,减少死刑数量再次成为热点,而死刑问题与惩治贪腐密切相关,你主张慎用死刑还是取消死刑?第二个热点问题是,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成了热门话题,有媒体以《贪10万元和500万元都判10年这是司法不公》为标题撰文,指出用同样的法律标准制裁“苍蝇”和“老虎”是司法不公的同时,也提出大量缓刑判例的出现不仅导致…苍蝇’不拍终成‘猛虎’,还会形成‘腐败文化”’的问题。对这个问题,你是怎么看待的?
答:先说死刑问题。虽然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趋势,但在当下,保留一些死刑种类还是有必要的。对有些犯罪者来说,死刑的威慑力还是存在的。
对暴力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来说,保留死刑,在今天是合理的。对非暴力的财产类犯罪,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不适用死刑。我们国家走到慎用死刑这一步,是一个进步。我认为慎用死刑的范围应更多地体现在“个案的法律意义和效果”上,不是简单地“一刀切”。
对贪腐犯罪,我也不赞同取消死刑,而是主张慎用死刑。因为,今天确实存在对社会危害特别重大的贪腐犯罪。我想说的是,“对社会造成损失”,贪腐的数字只是其中一个衡量标准,而不是唯一标准。
未来的《刑法修正案(九)》会进一步减少死刑,但不会取消针对贪腐犯罪的死刑。
再来说“10万元以上判10年”这个量刑标准的问题。这个标准是(20世纪)90年代确定的,是该提高了。但是,前几年刚刚有人提到这个问题,就遭到猛烈批评。这样,就出现了贪10万元以上——从受贿10万元到1.2亿元的人都挤在“10年至死缓”这个“量刑的胡同”里的现象。
“10万元10年以上”这个量刑标准,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应该提高了。我的意见是提高到50万元。
问:关于惩治贪腐的制度建设,你有哪些建议?
答:从现在的情况看,缺乏既能防止腐败又能保护干部工作积极性的制度。刘志军是一个想做事的人,如果有一套既能保护他的工作积极性又能防止腐败的制度,就不会出现后来这种结果。
如果没有这样一套制度,在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很容易做到“出工不出力”。在过去的10年或者说20年,一些干部制度的缺陷导致贪官产生;如果新的制度在防止贪腐的同时不能成为发挥政府职能的动力,可能导致庸官辈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