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洪其
近期,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大会议和政协会议全部结束。2014年全国地方两会中,共有30名省部级官员获任新职,其中2人新任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12人当选省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2人当选省级政协副主席。李崇禧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免去四川省政协主席职务,四川省政协主席空缺,只补选了2名政协副主席。
有媒体在梳理30名新任省部级官员的履职情况时,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地方人大、政协由仕途“终点站”变为“中转站”,即有多名人大、政协官员被交流到其他岗位,如云南省政协副主席顾伯平出任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会民调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
以往,省级人大、政协副省级以上职务一般由党政部门资深官员转任,这些官员一般会在人大、政协任上退休。现在,这种情况正在发生变化。这一趋势在2012年省级人大、政协换届时已有迹可循——如现任北京市市长的王安顺和吉林省省长的巴音朝鲁,都是在担任政协主席之后转任地方政府主官的。接替王安顺担任北京市政协主席的吉林,是全国首位“60后”省级政协主席,其未来的职务还有较大变动可能。
人大、政协由仕途“终点站”变为“中转站”改变了以往人大、政协干部大多为“退居二线”、应当“到点退休”的情况。如果这一趋势得到进一步强化,则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的官员不再以年龄偏大、即将退休的老干部为主,而是更多地吸收一些年富力强、上升空间大的干部。这将有利于强化人大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的效能和权威,提高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自觉性和影响力,把人大、政协建设成为实打实的中国民主政治重要主体。只是现阶段,地方人大、政协成为仕途“中转站”还只是刚刚开始,尚未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并列为中国的四项基本政治制度。
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
按照这些规定和要求,人大、政协应当与党的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一样,是国家政治架构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至关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人大、政协任职的官员,仍然是在“一线”工作,而不是“退居二线”赋闲充数、等待退休。
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人大、政协不应是党政官员“退居二线”后的仕途“终点站”,也不应当只是党政官员临时歇脚、候任要职的“中转站”。所以,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省级政协主席、副主席,不应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闲职、虚职,而应是像省委书记、副书记或省长、副省长那样的要职、实职。省长可以转任省政协主席,省政协主席也可以转任省长;省委副书记、副省长可以转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也可以转任省委副书记、副省长。这些职务之间的交流转任应当是正常的变动,不存在谁升、谁降或谁重要、谁不重要的问题。
“政治路线确定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进步,也体现在地方人大、政协领导干部选任的变化中。
游离在法律边缘的“快闪”
2014年春运期间,多地机场或火车站上演的空姐或动姐在候机大厅或候车大厅给旅客表演的载歌载舞“快闪”秀,让“快闪”被更多人熟知。
2003年5月,一名叫比尔的组织者通过互联网顺利聚集500余人在美国纽约时代广场的玩具反斗城中朝拜一条机械恐龙,自此拉开“快闪”在全球范围内的序幕。“快闪”是指一群人在预先约定的地点集合,进行一场简短活动后迅速解散。通过网络发动聚集,瞬间聚集的陌生人在集体意识下做出一连串不违法却吸引注意力的动作以发泄恶作剧的心理冲动是“快闪”的实质。“快闪”的原则就是突然出现、突然怪异、突然消失。
那么,这样的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约束呢?4名沙特阿拉伯籍男性曾因在公共场合——车顶上跳舞“快闪”并录像后上传至YouTube视频网站而被当地法院以“鼓舞邪恶、挑战社会规范、违反公共道德”等罪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其中一名“裸体”男子额外受到2000下鞭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和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用像集会一样报相关部门审批。所以,目前以推广娱乐活动为目的的“快闪”还尚未受到官方调查和约束。但是,这并不会改变其游离于法律边缘的境地。因为任何突然的大规模群众集合,一旦演变成大规模的游行、暴动或者政治运动,都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破坏。
此外,如果“快闪”活动对社会秩序和治安造成干扰,它的组织者要受法律惩罚。我国《治安管理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所以,“快闪”活动一定要组织严密,不能触犯法律的高压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助理审判员 董妍)
公共海滩裸晒僭越了群己权界
2014年春节期间,海南三亚大东海海滩被爆有游客裸晒、裸泳。海南省省委书记随即于2014年2月9日表示,公众场所禁止裸泳、裸晒,对不听劝阻的游客实行拘留教育。继而,三亚警方表示将安排警力全天无缝隙值守,对裸泳、裸晒者进行劝阻。2014年2月10日,58岁男子孙某因不听规劝,成为裸晒被行政拘留第一人。
其实,三亚大东海海滩出现裸泳、裸晒现象并非始于2014年,只是近年来渐成规模。有的裸浴、裸晒者是为了“用阳光浴治皮肤病”,有的是为了享受回归自然的感觉,理由不尽相同。但这些看似冠冕堂皇的理由并不能为其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公共海滩终究不是私家浴场。
对裸晒、裸泳行为的支持者认为,裸晒、裸泳行为只发生在海滩一角,并以国外天体浴相提并论。但是,海滩一角并不能否认其公共场合的属性,且国外天体浴场都有专业管理,地点通常在相对偏僻的地方,周围海滩还有信息提示标牌以避免非天体爱好者误入。如澳大利亚著名的合法天体海滩Lady Bay Beach,就隐藏在一处悬崖下面,旨在保护天体浴者,也是对非天体爱好者的尊重。
反观三亚,没有专门的天体浴场,裸泳、裸晒者与其他游客间很容易形成权利上的冲突,僭越群己权界,因为虽然裸泳、裸晒者可以“裸自己的身”,追求自己的“裸”权,但却妨碍他人“眼不见为净”的权利。在公共场合“裸”或许会造成他人的视觉污染。因此,应给予社会规则和舆论的制裁。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文规定: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裸晒、裸泳者如果群己混淆、权责含糊,没公私域意识,就会像广场舞一般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困扰。所以,人们在享受生活的同时,应该多一点儿群己边界意识,莫把公共场合当作自家客厅。
(《新京报》陈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