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施舟骏
2014年1月26日,经过医学专家研讨会以及专业结构的鉴定结论,作为主审法官的我对一起因服用激素类药物导致双腿残疾的医疗纠纷进行宣判。坐在轮椅上的当事人宁海拿到了眼科医院赔偿11万余元的胜诉判决书。此刻,正值而立之年、曾经阳光帅气的宁海脸上没有任何表情,他在为接下来的股骨头置换手术而烦恼。
治眼致腿残,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
宁海和妻子胡敏感情很好。2012年,女儿的出生让这个家庭对未来的生活充满畅想。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胡敏辞去工作,全家人靠宁海的工资支撑生活。宁海在北京一家民营工厂任职,月收入3000余元。虽然日子过得拮据,但初为人父的欣喜将宁海的辛苦一扫而光,一家三口其乐融融。然而,2013年5月的一天,一家人简单而温馨的生活戛然而止。
“胡敏,天怎么突然阴了?”宁海的问话让胡敏莫名其妙。突然有一天,宁海的右眼看不到任何事物。焦急的胡敏带着丈夫赶往北京一家眼科医院,医生的诊断结果为宁海患有视神经炎,需要立即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采用注射、输液、口服等方式对宁海进行治疗,治疗过程中用了多种激素类药物。
经过20多天的治疗,宁海的右眼情况有所缓解,但视力大不如前。5月21日,医院建议宁海出院治疗,并让宁海继续口服激素类药物。宁海出院后,由于眼疾,无法正常上班,家庭丧失经济来源。11月初,眼疾还没有痊愈的宁海又感觉双腿疼痛,后逐步恶化到不能正常行走的程度。宁海再次来到医院进行检查,诊断结果犹如晴天霹雳,他患上了激素型双腿股骨头坏死。
一位年轻的小伙子怎么会突然双腿股骨头坏死呢?激素型又是怎么回事呢?这与治眼疾服用的激素类药物是否有关?众多谜团在宁海和胡敏的脑海里挥之不去。胡敏仔细查看丈夫服用的治疗眼疾的药物说明书后发现,这些药物属激素类药品,而医院诊断的激素型双腿股骨头坏死让她觉得这些药物是导致宁海不能行走的罪魁祸首。由于宁海不能行走,医院建议他做人工股骨头置换手术。因缺乏治疗费用,宁海一直无法进行手术。为了解燃眉之急,同时弄清心中的疑惑,宁海夫妇通过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求助,联系到了一名法律援助律师,并在律师的提示下对住院病历进行复制和封存。通过全面的法律分析,最终,宁海决定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眼科医院超剂量、超时间对宁海使用激素类药物导致其双腿股骨头坏死为由,将眼科医院推上被告席,并提出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累计27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未尽告知义务,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12月26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对于宁海股骨头坏死的原因及责任双方各执一词。
“我们十分同情宁海的遭遇,但是,患者的诉讼请求我们是不能接受的。”眼科医院的代理人说。眼科医院认为,医院的治疗方案并没有明显过错,诊疗行为是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进行的,采用激素药物进行治疗是针对患者病症的首选治疗方案,而且,医院所采用的药物都有批准文号,出现股骨头坏死的后果是患者自身问题导致的,医院没有责任。
宁海的代理律师并不认同此说法。他表示,眼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从没有告知过宁海会有这样严重的不良后果。如果宁海知道有这样的风险,不会贸然选择这种治疗方案。同时,眼科医院在宁海出院后给他开出的激素类药物存在超剂量、超时间服用等问题。
庭前所做的司法鉴定显示,医院一方使用激素治疗并无不当,但是,未向患者进行充分告知。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其过错参与程度在20%~40%之间。对于这份鉴定意见,原被告双方都持不同意见。
庭审结束后,我脑海中一直萦绕两个问题:激素治疗是否治疗患者病症的唯一方案?治疗过程中医院应该如何履行告知程序?
为了解决本案中的医学问题,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邀请4位临床医学专家召开研讨会讨论相关专业问题。
“从证据材料看,我认为医院的治疗方案值得商榷。临床实践中对激素类药物的使用要特别慎重,但最主要的问题在于风险告知存在明显瑕疵。”石景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位专家评价道。
“我同意上述意见。眼科医院的告知程序的确不规范,这在司法鉴定报告中也得到明确。但临床实践中,当时对如何履行告知没有明确的规范,有时候医生也无所适从。为此,卫生部也在一直推行《医疗知情同意书》范本,其中就明确治疗方案可能存在风险问题……”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论证,与会专家均认为司法鉴定报告结论正确,眼科医院的治疗方案基本符合临床操作规范,但因为没有适当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影响患者的选择。
2014年1月2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眼科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其行为与宁海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眼科医院对宁海合理损失的40%承担赔偿责任,眼科医院赔偿宁海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
面对胜诉结果,宁海夫妇带着一丝隐忧:置换股骨头手术在即,即便手术成功,安装人工股骨头的宁海再也无法回归原本健康无忧的生活了。
小贴士
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是指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专门知识或经验,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就诉讼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发表自己的见解,帮助审判者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认定的人员。
2012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石景山区人民政协成立了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选聘20余位来自各行业的专家任专家辅助人,通过专家论证会议和业务咨询等多种形式,针对专业技术问题辅助司法审判,取得良好效果
法官说法
告知义务与理性选择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热点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造成医患纠纷的原因复杂多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医疗纠纷案中,医院一方作为病例资料的保管义务人对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六成以上的医疗纠纷案系因医院一方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的知情权而导致败诉。这一现象反映诸多医生法律意识不强,只顾给病人诊断开药,对病人的病情及手术风险疏于告知。与此同时,部分医院的行政管理制度缺位,对患者的医事告知程序缺乏规范及管理;很多医生进行了口头告知,却在诉讼中无法举证,因而导致败诉。因此,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诊疗过程中的告知程序,须引起医疗机构的高度重视。
此外,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存在忽视行使知情权的问题。患者对治疗方案的选择缺乏主动性,想当然地认为到医院治病就是接受服务,病没治好是医院存在问题。殊不知,医学是一门特殊的生命科学,而科学因受到人类认识水平的限制而无法尽善尽美。医疗方案的最终选择权在患者一方。为此,患者应全面了解多种治疗方案的优劣,进而作出理性选择。
在此案中,如果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能增加一份爱心,多为患者的健康着想,多一些耐心告知和解释:如果宁海能对自己的病症和用药多一分了解,权衡利弊后选择治疗方案,或许,悲剧不会发生,这个三口之家此刻正享受天伦之乐。(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