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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祭起“被遗忘权”

  • 投稿刘嘉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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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福寿螺

致力于互联网搜索、云计算、广告技术、网络产品与服务开发的美国跨国科技企业——谷歌公司,2015年1月19日对外宣布称,该公司已在谷歌的欧盟网站上移除了用户搜索“被遗忘权”的搜索结果,原因是欧盟最高法院于2014年中期宣布,个人可以要求互联网搜索引擎将“不恰当、不相关或者不再相关”的信息从搜索结果里移除,从而保护欧洲公民的隐私权利。谷歌首席法务官大卫·德拉蒙德表示,该公司迄今已根据来自28个欧盟成员国的大量申请,删除了20.8万个相关链接。与此同时,微软和雅虎两家跨国电脑科技公司也宣布称,对于希望行使“被遗忘权”的欧洲用户,它们已开始在各自的搜索引擎中删除相关的搜索结果,以求在个人隐私与信息自由流通之间找到平衡。

所谓“被遗忘权”,就是顺从人们保护隐私权的迫切要求,把“旧闻”文章和其他在网页上可能会令人尴尬的过时内容链接从搜索结果中删除。谷歌、微软、雅虎等著名跨国科技企业的这一集中行动,使得对大多数人来说都还十分陌生的“被遗忘权”,转瞬间就变成了一个热词。不过也有观点认为,“被遗忘权”实际上是以最直接的方式侵犯人们习以为常的网络言论自由,但这一法律概念在欧盟诞生,却体现出了欧美法律战背后的“暗战”智慧,即“被遗忘权”爆热的背后其实还是法律博弈。

欧盟最高法院的判决

2014年5月13日,位于卢森堡的欧盟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个颇具开创性的判决,支持人们拥有“被遗忘权”,同时责令总部设在美国的网络巨头谷歌公司尊重网民的意愿,将历史网页中那些令人尴尬的图片和内容链接删除。这就意味着,欧盟认为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拥有“被遗忘权”,网络搜索引擎必须按照当事人要求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有西方媒体随后评论说,这是“被遗忘权”首次以欧盟最高法院裁定的方式成为网络搜索服务商需要承担的义务,同时也是“被遗忘权”首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实现。

欧盟最高法院的这个裁定,源于2011年发生在西班牙的一个案件:案中原告在谷歌搜索引擎上进行搜索的时候,居然发现了自己早年因财务窘迫而被法院强制出售家当的尴尬旧闻,他于是将新闻发表原网页的《先锋报》和谷歌公司双双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媒体和搜索引擎均侵害了他的隐私权。2012年,西班牙法院以该篇新闻报道的内容属于新闻自由的范畴,从而驳回了原告对报社的诉求,但却判决支持了原告对谷歌公司的诉求,原因是谷歌公司作为搜索引擎的运营商而非媒体,并不能凭借新闻自由的原则予以豁免,为了保障原告作为公民的“被遗忘权”,谷歌应该承担此类过时信息的删除责任。

因不服西班牙法院的判决,谷歌公司提出了上诉,该案最终打到了欧盟最高法院。2014年5月,欧盟最高法院对该案作出最终裁定,认为一般人都应该享有“被遗忘权”,即在某些信息属于“不足够、无关系或已过时”的情况下,这名西班牙男子有权要求谷歌公司从其网页搜寻结果中移除有关个人资料的相关链接,谷歌公司也有义务帮助该用户从搜索引擎结果页面中删除他的名字或相关历史事件。

“被遗忘权”实际上已不是首度被提及了,早在1995年,欧盟就在相关数据保护法律中提出了“被遗忘权”的原始概念,认为任何公民都可以在其个人数据不再需要时提出删除要求。2012年1月,欧洲数据保护立法者还在针对欧盟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的修改提案中,正式提出了“被遗忘权”的法律概念,该提案如同一石激起千层浪,迅速引起欧美理论和实务界的极大争议。从那以后,欧盟委员会还开始建议制定关于“网上被遗忘权利”的法律,内容之一便是要求搜索引擎修改搜索结果,以符合欧盟保护个人信息的方针。

在欧盟最高法院的裁定宣判后,谷歌公司很快就为欧盟网络用户特地建立了申请页面,只要人们提出申请,就可以很快删除网络中那些自己不想要的过期隐私网页的搜索链接。2014年6月26日,谷歌公司宣布其工程师们已加班加点地对技术架构进行了调整,并开始在欧盟国家中执行欧盟最高法院的裁定,即根据已经收到的5万多个申请,在搜索结果中删除了一些特定内容,从而给予欧洲用户以“被遗忘权”。截至同年7月18曰,谷歌公司已经收到超过9.1万个信息删除申请,覆盖32.8万个互联网地址。到了2015年1月中旬,谷歌公司更是收到了来自欧盟各地的20多万条删除请求,并且覆盖了70多万个互联网地址,这份判决书的影响力之大、影响面之广由此可见一斑。

覆盖范围或扩至全球

由于谷歌公司在欧洲的市场份额还不到5%,谷歌董事长埃里克·施密特曾表示,欧盟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只适用于欧洲网站,如德国的Coogle.de或法国的Google.fr等,基于较小的用户搜索量,欧洲公民的“被遗忘权”无需延伸至谷歌的美国站点。也就是说,目前谷歌公司仅在欧洲的谷歌网站中删除了适用于“被遗忘权”的搜索结果,在美国乃至其他非欧洲国家的谷歌网站中,那些本应删除的搜索结果还依然存在着。

但欧盟国家的隐私保护机构“29条工作组(Article 29 WorkingParty)”却在2014年11月的一份文件中指出,由于从欧盟国家域名切换到谷歌主页Google.com易如反掌,因此他们希望将搜索引擎删除不相关隐私信息的搜索结果的做法,扩大到更大的范围。为此,欧盟委员会于2014年11月下旬提出要求,欧盟最高法院的判决应同样适用于在欧洲能够访问的、非欧盟国家的谷歌搜索站点,所以谷歌公司应将尊重网民“被遗忘权”的行动延伸至全球,而不是仅限于欧洲地区,即全球用户都有权要求谷歌公司删除其搜索数据库中“不相关、不吻合、不正确”的搜索项目。只有这样,那些已经删除的搜素结果才不会继续出现在欧盟国家以外地区(尤其是美国)的谷歌网站上,欧盟各国网站上也才不会再次出现那些已经过删除处理的“要求被遗忘”信息。

“29条工作组”是由欧盟会员国数据保护官员代表组成的欧盟数据保护工作小组,其负责人伊莎贝尔·法尔奎·佩隆迪不久前还表态说:“根据我们正在进行的法律分析来看,谷歌所有搜索站点,包括.com,都要遵守‘被遗忘权’!”有西方媒体对此分析称,谷歌作为全球最强大的搜素引擎,在欧洲面临着不少“特殊待遇”,据说欧洲议会就正在怂恿欧盟对谷歌进行分拆,以控制其在欧洲的霸权地位。近期被大张旗鼓地提出的“被遗忘权”,其实也是控制谷歌在欧霸权地位的一个步骤。

2014年11月末,欧盟“29条工作组”出台了“被遗忘权”的具体实施细则。在这份实施细则中,欧盟强调:这是在个体权利和公众利益间所做出的平衡,其最终结果主要取决于所处理数据的自然属性和敏感程度以及个别数据对公众利益所产生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已得到证明,用户删除相关信息对言论自由和信息获取上的影响都是非常有限的。因此欧盟出台的这份数据保护实施细则同样适用于那些在欧洲能够访问的全球谷歌搜索站点,且欧盟各成员国的隐私保护机构都有权对谷歌作出罚款决定。

有消息称,美国加州等地之前也通过了名为“橡皮擦法案”的法律,赋予网民将自己年少时发表于网络的不当言论和图片删除的权利,即要求科技公司应用户要求而删除涉及网民个人隐私的网络信息。且这项新规将于今年正式生效,并有可能催生相关的诉讼。也就是说,美国虽未像欧洲那样以法院被动判例的形式来为民众确立“被遗忘权”这一权利,但也为网民确立了类似的“清除网底”的权利,两种做法所不同的仅是:欧洲倾向于对搜索引擎的制约,美国则倾向于对网民“后悔权”的确立;欧洲以隐私权保护为核心,美国则以人格自由权为核心;欧洲更愿意将数据作为涉及人格尊严的隐私加以保护,美国则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并不排斥数据的商业化使用。

而今的问题是,从谷歌、雅虎等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中删除掉链接网址的网络信息,是否从此就在互联网上抹掉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有业内人士透露说,尽管人们可以要求将某一特定文件的网址由谷歌公司从搜索引擎上删除,但它实际上依然存在于相应的主机上,只是不再被搜索引擎纳入罢了,绝非真正的消失了。即便网管在网站上删除了这类令人不快的文件,网页的缓存版本依然还会“活”在其他的搜索引擎里,直到该引擎的网络爬虫再度访问那个页面后才会更新缓存内容,而在这之前的时间段内,“活”在缓存版本上的那些文件依然可以被人们随便获取并自由下载……

由此引发的反对之声

创造了“被遗忘权”这一概念的美国数据科学家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其所著《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等图书中指出,置身于大数据时代的人类需要“被遗忘权”,因为遗忘在人类决策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遗忘使得我们能够及时地进行行动,并且“防止过去完全地决定我们的未来”。这应该说就是“被遗忘权”最具支撑力的理论,建立于其上的“被遗忘权”被认为是互联网改变和重塑人类交往模式和社会关系而带来的新兴权利。

不过欧盟最高法院的前述判决与欧盟隐私保护机构出台的实施细则,也引出了不少反对意见。有观点认为,欧盟最高法院关于“被遗忘权”的判决,其实是对互联网透明化运动明确说不——哈佛法学院教授乔纳森·齐特林评论说,这个判决虽然想要应对现实问题,但却是个非常糟糕的解决方案,因为它不会阻止更多的“斯诺登”继续泄露西方政府情报,也不会阻止政府和公司运用大数据侵犯个人隐私,反而给非民主国家立下一个坏的榜样。其更直接的危险还在于,虽然“被遗忘权”号称适用所有欧盟公民,但因申请过程有技术障碍和验证成本,必然使得该过程最终会转换成有偿代理,也就是“删帖公司”,结果是一些名人、官员、富人们都会购买专门服务,全面删除对他们不利的负面消息。

发明了互联网软件和通信标准的互联网创始人蒂姆·伯纳斯·李爵士也于日前公开表示,赋予人民“访问历史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欧盟法院赋予欧洲人民“被遗忘权”的权力因而存在危险性,是一个坏主意,“被遗忘权”的权力也已经走在错误的道路上。他指出,互联网上的虚假信息的确应予以删除,但是如果删除正确属实的信息,就会妨碍人们获得历史信息和言论自由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更好的办法是通过制定法律,保护人们免受不当使用旧信息造成的伤害,例如禁止雇主因为10年前的少年犯罪或轻微犯罪而开除或者不雇佣雇员。他甚至还表示:“这是我们的社会,我们建造它,我们可以定义使用数据的规则,而不是试图假装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过。”

还有分析认为,“被遗忘权”在欧洲首先被确认,并非显示欧洲人更重视隐私权这么简单,其背后各种法益的权衡和利益的博弈才是真正的门道。“被遗忘权”属于“隐私自主权”或“个人信息自主权”的分支,其大致含义是个人信息的拥有主体基于隐私自主而拥有向个人信息收集者、发布者、索引者等随时要求删除遗留在信息网络当中的各种有关个人的数字痕迹,从而使其被其他人所“忘记”的权利。但从西方民主价值的逻辑上看,民主国家虽以言论自由为立国之本,但反过来又得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及隐私权,于是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之间就必然形成相互矛盾而又相互依存的关系,所以“被遗忘权”必然伴随着“言论自由”与“隐私自主”的博弈而产生,既是二者矛盾的产物,也是选择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