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于去年7月应聘到本市一家企业做业务员,入职时该企业负责人告诉我,根据企业的相关规定,所有新招聘的员工都得先进行实习试用,合格后方能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实习期和试用期间只能享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了能得到这份工作,我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6个月的实习试用协议,其中前3个月为实习期,后3个月为试用期。但8个月过后,该企业非但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还在我提出转正申请后突然以“试用期间的表现不符合聘用条件”为由将我辞退了,我这才听说,该企业从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长期以来都只招录像我这样的初入职场者进行“实习试用”,一旦“试用期”届满的老员工要求转正就予以解聘,另行招录新员工来继续“试用”,这样一来,该企业就能如同“用白工”一样,实现无休止的低薪用工了。请问:这家企业的用工行为合法吗?
读者陈冬冬
陈冬冬读者:
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而言的,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相关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一般是由学校与对口的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由用人单位为学员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条件。换句话说,实习期与在校生积攒实践经验密切相关,适用于在校学生。试用期则是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向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曾经就职的这家企业不仅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割开来,还投机取巧地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植入了一个本不该有的“实习期”,这都是明显违法的。与此同时,我国《劳动法》还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且从用工之日起就应为劳动者按时缴纳,该企业在你就职的半年时间内都拒不履行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这也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此,你可要求撤销该企业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的决定,与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系,也可以要求该企业向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并为你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本刊在这里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要依法约束自己的用工行为,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为试用期绝非“白用期”,切忌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一段时间才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虽然企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若超过了试用期,则不能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