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邓正来先生的论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认为中国法学一直潜在地受到“现代化范式”的支配。“现代化范式”对中国行政法学界的影响造成了我国行政法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缺失,部分学者关注点的偏颇,甚至是研究的盲点。学者们应当对中国行政法学做出主体性的思考,挖掘中国的传统中种种的正面性资源。更加着重于独立思考、开放研究和实证研究,将行政法理论和中国的行政法实践结合起来考虑,以更好地促进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
关键词现代化范式行政法学主体性思考
作者简介:姚燕,焦作大学教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09
一、缘起——我为什么要写这样一篇文章
2005年初,《政法论坛》上接连四期刊载了邓正来先生十七万字的论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邓正来先生藉由其深厚的学术背景,在一个非常深刻的层面上展开了对中国法学过去的26年的总体性批判,以一种学术关注的方式对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身份”和未来的命运进行追问。他指出,中国之所以没有自己特有的法律理想图景,正是由于在中国法学蓬勃发展的20多年间,其一直潜在地接受所谓“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这种“现代化范式”不仅为中国的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还使得中国法学学者们丧失了批判与自我批判的能力,无力自觉建立起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邓正来先生强调,要对“中国问题”进行自主性思考,以主体性的思考来结束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旧时代,进而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
从学科角度来看,邓文所讨论的问题属于法律哲学的范畴。法律哲学是对法学知识的概括和总结,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众所周知,哲学以各门具体科学为认识基础,各门具体科学以哲学为理论指导。两者的关系是普遍和特殊、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因此可以推知,部门法学也因以法律哲学为理论指导。故将对中国法学方向性的思考投射到行政法学领域,便形成了本文。
笔者只是一名才疏学浅的行政法学的初学者,无力回答中国行政法学的理想图景是什么,更无力构建出中国行政法学的理想图景,但是在邓文的启发下,笔者愿意对自己所处的时代、对这个时代的行政法学、对行政法学的未来走向作出自己的思考和判断。或许,仅仅是依靠一种偶然性,我们才与我们的时代和这个时代的行政法学联系在一起,但是,这个时代的行政法学最终将走向何方,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年轻学子的前见、反思和行动。笔者希望能够保有自己高度的自我意识和洞见,寻找并且确立自己的主体性,并在此基础上展现笔者对中国行政法学的思考,斗胆问一声:中国的行政法学往何处去?
二、投射——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行政法学界
(一)何为现代化范式
1.范式
范式最初是一个自然科学中的概念,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首次将其应用与社会科学领域,并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作出了系统的阐述。自从“范式”概念被引入中国后,在人文社科领域被广泛使用,因此,邓正来先生认为范式是指“一种在某个时代处于主导或支配地位的规范性信念”,这种规范性信念“为彼此不同的理论模式或者彼此冲突的理论模式所共同信奉”。
2.现代化范式
“现代化范式”是上世纪50年代西方特别是美国学者的研究产品,它把“现代化理论”固定在结构功能主义的“传统”和“现代”两分的水平,按照“传统”与“现代”这一判断标准对世界上的国家做简单的两分处理,依照这个范式的眼光去分析,一个社会不是现代的,就必然是传统的。这种区分不仅是专断的,并且还还隐含着这样一个问题,即谁有资格判断一个社会是现代的,还是传统的?众所周知,“有资格”做出这一界定的恰恰是西方论者。而且对“现代”的界定标准也是以西方的发展经验及其成就中抽象出来的若干结果性因素为依據来确定的。在这样一种论调下,“传统”与“现代”相对照,被赋予了某种道德遗憾,好似过去的都是落后的、不正当的,现代的则是善的、正当的。而那些有关“传统”和“现代”的言说,实际上是把“进步和落后”与“善和恶”做了混同。
(二)现代化范式产生的原因
1.全球化背景
美国学者弗里德曼(Friedman)认为,法律全球化是指通过自动采纳或演变发展跨国规范,而跨国规范是指那些在超过一个法域适用的规范和实践。在中国加入到全球性的分工协作之后,中国法律体系和内容不断受到来自西方的法律理念的冲击并被纳入到全球化的过程中去。
2.自有理论贫乏,导致部分学者不加批判地运用知识
诚如黄宗智先生所说:“一旦接触到了理论,我就如饥似渴地阅读几乎所有的东西,就像一个人已经游览了风景胜地,而其他人只能听说而已,我迫切地想讲述甚至炫耀我新发现的那些‘理论洞见’。想显示我是如何变得在理论上‘具备了洞见’这种诱惑是极其巨大的。正式这种诱惑促使我把一些成型的模式运用到我的研究中。”在我们的行政法学知识理论甚为贫乏的状态下,我们中国的行政法学者恐怕很难抵抗来自西方“现代化理论”的诱惑。在中国的民国时期,整个西方的法学正处在激烈的变动之中,但是中国的法学才刚刚发轫。
3.中国本国意识形态影响
虽然现在整个中国社会一直在淡化意识形态问题,邓小平同志也通俗地指出:“不论是黑猫还是白猫,能抓到老鼠就是好猫。”但是实际上,意识形态的影响并不是印象中那样生硬和单调,它并不单单是姓“资”姓“社”的问题。笔者认为,近27年来,中国的行政法学学者明显受到了西方自然法理论所描述的民主、自由理想图景的诱惑,并且,中国本国的主流意识形态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譬如,“发展是硬道理”,“既要防左,又要防右,但主要是防左”等等。在这些意识形态的影响下,“现代化范式”更容易对学者们产生影响。
(三)现代化范式对中国行政法学发展的影响
1.“现代化范式”对中国行政法学发展的支配,造成了我国行政法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缺失
我们在学习、引进西方行政法学理论的过程中丢失了我们自己,忘记了我们自己也是本可以进行学术的生产和再生产的。今天的教科书中充斥着对西方理论框架的照搬、误用和滥用。譬如,一味地强调控权,强调服务型政府,压缩管理型政府职能等等,却忽视了对中国行政法理想图景的构建。
2.“现代化范式”对中国行政法学发展的支配,造成了部分学者关注点的偏颇
譬如,行政法学界一边倒的赞扬民主、宪政等所谓的普世价值,甚少有人对宪政、法制、人权提出质疑、反思和批判的。而实际上,西方的学术大师在他们的著作或者讨论当中,对这些内容有着许多的否定和质疑。西方在制度层面上和实践中正在不断受到质疑和矫正的东西,到了中国行政法学界却成了不可质疑的一种理想图景。
3.“现代化范式”对中国行政法学发展的支配,造成了部分学者关注的盲点
这一点其实只需观察一下现在行政法学界的论文便可以察觉。
一是行政法学论文中太多的引用和借鉴西方的文献,言必称西方,动辄引用外国行政法学家的定义和概念。
二是在很多行政法学家的学术研究当中缺乏对中国的现实行政法律世界做“切实”的关注。譬如,截至2016年底,农民工总量达到28171万人,这在都市中行走、工作并支撑着中国劳动力型的经济的近3亿人,不是说中国政府学习西方政府,强调维护农民工权利,帮助农民工讨薪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的。相反,应当反观中国本身,寻求中国传统文化与城镇化要求之间矛盾的解决。
三、思索——对中国行政法学所做的主体性思考
(一)中国文明本身是一个极为特殊的文明
正如甘阳先生所说:“我们需要认识的是,中国是一个西方很不容易了解的一个文明,西方也是中国很不容易了解的,两大文明之间的差异太大……”因此,对于西方的法律文化和法律知识,可以当作资源去借鉴,而不是当作推导学术结论、制定行政法律的根据。作为一个行政法学的研究者,应当去尊重他们,去研究他们,去批判他们,但他们决不能成为学者研究的根据,而行政法学者的思想根据应该活脱脱的是当下的中国现实。
(二)应当以一种平实的态度去实践一种阅读行政法学经典与批判行政法学经典的方式
在对西方行政法学经典进行研究性的阅读和批判时,应当依凭每位学者的著作,关注产生其思想的特定时空,尤其是应当严格掌握其思想变化的具体的内在逻辑或理论脉络。
(三)中国的传统中自有许多隐含于现代的种种深厚的正面性资源
如前所述,中国行政法学者倾向于引述西方学者的著述,这点从学术论文大量的引用中就可以看出。但是,试问为什么西方的都是对的?并且对到足以引述用以支撑这论点的正确性?笔者认为,中国的行政法研究者应当更加着重于独立思考研究,着重于实证研究,从中国社会中汲取有益的根据。实际上,中国的传统中有很多正面的资源值得研究和借鉴。譬如,笔者认为,也许中国传统的“登闻鼓”制度就是中国现代特有的信访制度的灵感。
(四)行政法学的研究视野应当更宽广,立意应当更高远
研究者的目光应超越法学,注重学科的交叉融合。开放的行政法学需要更开放的研究方法,笔者认为,应当把行政法放到社会和历史的更宏大的语境中,在行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交互联系中进行研究。行政法学者的研究应超越行政法领域而进入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法制史,甚至是经济学、政治学、逻辑学等各個领域,进行科际整合,将行政法理论和中国的行政法实践结合起来考虑。
作者: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