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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禁穿囚服彰显无罪推定

  • 投稿多墨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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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魏文彪

2014年12月4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刑事在押被告人身着便服出庭。当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发文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刑事在押被告人从法律意义上讲,只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其在经法院依法判决为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庭审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穿着囚服,是依法维护刑事在押被告人公民权利与人格尊严之所需。

此外,刑事在押被告人穿着囚服出庭,容易让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地认定其为有罪之人,从而不利于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判工作中得到更好的贯彻与执行,容易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藏下隐患。而法院庭审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穿着囚服,则有利于提醒审判人员,刑事在押被告人在有法律事实确定其为有罪之前,仅具有实施犯罪的嫌疑,并不等于其就一定是罪犯,从而在更大程度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当然,法院庭审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穿着囚服,并不意味着冤假错案就一定不会发生。在刑事在押被告人着便装出庭的情形下,依然可能出现冤假错案。但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冤假错案的酿成往往是从司法工作的初始环节开始的,正是从司法工作的诸多初始环节开始便未能切实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这才最终酿成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这个角度来看,从刑事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这样的初始环节开始,便严格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对于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尽管我国刑事案件审判质量总体上不断提高,但毋庸讳言的是,冤假错案在部分地方依然时有发生。而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说到底是因为部分司法机关未能切实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所导致。所以像深圳司法机关禁让刑事在押被告人穿囚服出庭这样有利彰显无罪推定原则的举措,很有必要在全国所有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得到推行,同时再辅之以严格执行的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并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作用,必定有利于更为切实有效地防范与杜绝冤假错案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