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谭湘客
在现代法治文明的语境下,“因言获罪”是一个典型的贬义词——法律常识告诉人们,言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受到惩罚的,尤其不应成为国家刑法惩罚的罪名。但言论自由却不是绝对的,如果人们的某些言论将产生直接和严重的后果,那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禁止与惩罚,如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就为我国法律所不容——我国刑法所列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调整和规范的就是那些会让人产生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念头的极端言论,原因是许多人都可能因此而受到蛊惑并产生广泛而有害的影响,甚至着手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国内多家媒体日前纷纷载文称:记者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4年11月28日上午,该院对赵枫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被告人赵枫生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身为湖南永州农民的赵枫生之所以被定罪判刑,皆与其近年来的一连串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有关——此前有报道称,赵枫生曾撰文表示自愿放弃大陆居民身份,并扬言“申请加入台湾中华民国”,还曾为策划、煽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王功权创作歌曲一首,并且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暴恐事件”发生后,他竟呼吁暴恐分子袭击党和政府,他本人也发布所谓的《北伐檄文》,妄称把“圣战”与所谓“民主大业”联系在一起……这些行为无不说明,赵枫生的所谓“言论自由”其实是建立在制造反人类、反社会的流血事件目标基础上的,威严的国家法律岂能纵容这样的无耻行径继续下去!赵枫生其人其事
如果不是湖南衡阳中院一审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赵枫生定罪量刑,相信绝大多数中国民众都不知道赵枫生究竟是何许人。赵枫生实际上也仅是个名不见经传的中国农民,正如暂居北京的他于2007年6月以“秘书长”身份宣布成立“中华全国新农民协会”时所宣称的那样,他一直都“只想好好做个农民”。不过从那时起,他便似乎没再满足于像祖辈那样做个地道的中国农民,而是个足能代言九亿中国农民的“意见领袖”。
通过赵枫生自己公开的个人信息可见,他系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未竹口乡枫木村枫木坪组人,于1977年1月15日出生在一个瑶族农民家庭。虽然没有资料显示他的学历与求学经历,但从其发表过的大量关注农民和农民工生存问题的文章中可见,此人具备一定的文字功底,在中国农民中堪称有知识、有见地的那一类,所以在只身到北京当起餐馆打工仔以后,与人挤住在北京前门一家餐馆地下室的他,曾写信给时任北京市长的王岐山,要求市政府派人到他居住的工棚来看看,顺便给大家买个增氧机之类的设备。
赵枫生首度高调亮相是在2007年6月18日,当时的他将一摞快递分别寄给了时任党和国家领导人,申请成立由国务院、全国人大的专家协调指导委员会提供协调、指导的“中华全国新农民协会”。其申请中所附的《中华全国新农民协会章程草案》还载明,这个“中国农民自发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机构”,旨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将设立经济平衡局、文化教育局、医疗卫生局、就业保障局、文艺体育局、民俗宗教局、办公厅等机构,职能包括“参与国家涉及农民利益的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社团的联系和友谊,促进和平、稳定与发展”、“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抗洪救灾扶贫、农民群体事件处理等事项”等等。
赵枫生还为他的“中华全国新农民协会”锁定了“适格”的主管单位,依次是国务院组成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法、最高检i经国务院授权的单位。
可以想见,在报审程序中,如此莫名其妙的“NGO组织”根本不可能获批。于是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多方努力”之后,赵枫生于2009年8月8曰在网上公布了其《关于本人自愿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声明》,文中蔑称我国宪法是“废纸一张”,蔑称我国政府是“垃圾一个”,这些都令“历时几年数度抗争无果”的他不再承认自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同时声明称“本人承认自己为中华民国沦陷区公民,马英九先生及其继任者为本人之总统……”,甚至还将这番极端言论可能引发的法律问责称作“政治迫害”。
也就是说,因申办高规格“人民团体”无望而恼羞成怒的赵枫生,很快就站到了反政府、反国家的立场上,将自己认作是“流落”于中国大地上的“黑户难民”,其在租房、就业、经营等工作、生活上的种种不便也被悉数归结为我国政府的“习惯性自然刁难”。
然而就在这份“个人声明”公开不久,赵枫生又于2009年9月在京成立了未经注册登记的“枫生农民研究所”和“北京近水楼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任所长及公司负责人。从他2010年12月底公布的《枫生农民研究所2010年工作总结暨2011年新年贺辞》中可见,在获得7300元现金捐助的情况下,他未经审批便建立了“农民中国网”,编辑上线了6期《农民中国》电子期刊,建立了一个QQ群并在全国两会期间发布了一份“公民建议书”,还到内蒙古、陕西、四川、云南、广东等省区的个别农村进行了“走访参观”……
2010年5月24日,赵枫生将一份题为《关于拒绝再次被喝茶的个人声明》上传到网上,文中充斥了“在一个政权本身的合法性都受到质疑的情况下,警察的正义只能是狗屁”、“政府整天拿咱们普通民众来折腾”、“专制的背后都是赤裸裸的暴力”一类说辞,甚至煽动公务员们对政府倒戈相向——“期待着你们一个个的成人转身……给自己留点后路的好,大厦将倾,混口饭吃而已,用不着在一棵歪脖子树上把自己吊死”。
因为类似的极端言论不时出自赵枫生之口,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影响,2011年7月21日还在北京出席“中国青年农民工城市融入研讨会”的赵枫生,后来被北京警方遣返回了湖南原籍,靠在衡阳市蒸湘区骑“黑摩的”载客维持全家生计。但他仍于2013年7月初在一篇上传到网上的文章中表示,他想过买一把锤子放在车上,万一哪天有交警要扣他那搞非法营运的车,他便拿出锤子来把交警的脑袋给敲开花。这样做的原因仅仅在于:“在别人开路虎的时候,我象条狗一样伏在炎炎烈日的路上;在别人做着‘中国梦’的时候,我却在做着‘白日梦’,而且噩梦连连。”
也许正是出于同样的心理,赵枫生于2013年11月26日上午在衡阳市的出租房中上网时,看到“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曼苏尔”申明对北京天安门广场金水桥汽车爆炸事件负责的新闻报道后,当即写下了《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主要内容是:一、这起汽车爆炸事件的死亡人数不是很多,对于在本次事件中伤亡的平民不必内疚;二、谣传“东突”下次攻击对象是人民大会堂,他认为影响力不够,攻击目标应改为中南海及各地省委、省政府,这样才能“促使中国经济更快崩溃,促进中国共产党政权垮台”;三、提议“东突”走出族群圈子,加强与“藏独”分子合作,联手对中共政权实施暴力袭击。
赵枫生接着将这封“公开信”的中文内容用网页翻译功能自动翻译成了英文、阿拉伯文后,分别用这三种文字表述,通过电子邮箱以群发的形式发送给了不特定的多个电子邮箱,以致该“公开信”随后被境外网站刊登出来,在国际社会产生了极坏的影响。与此同期,网上还流传开了赵枫生炮制的一篇《北伐檄文》,将救中国于苦海、将亿万中国人民引向民族复兴康庄大道的中国共产党污蔑为“窃国之贼”,不仅通篇都以刻毒之词进行恶意攻击,还公然叫嚣什么“集众民之力,北上伐贼”,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狼子野心已昭然若揭。为此,他于2013年11月28日被警方传唤到案。
2014年6月初,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赵枫生提起公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同年6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衡阳中院认为,被告人赵枫生因对生活现状及社会主义制度不满,便书写并通过其电子邮箱在互联网上传播煽动具有以暴力恐怖袭击的方式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内容的《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针对北京天安门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在互联网上公开煽动采用暴力恐怖袭击方式颠覆国家政权,为恐怖组织出谋划策,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相关规定,衡阳中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被告人赵枫生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何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湖南农民赵枫生因对生活现状及社会主义制度不满,便屡次通过互联网公开发言,公然多次恶语诋毁党和政府,并恶意传播煽动以暴力恐怖袭击方式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其所作所为无不令人发指,对于这样的“大胆刁民”,国家法律自然不能不发声,现年37岁的赵枫生因而终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获刑。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所谓造谣,是指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地捏造虚假事实以迷惑群众。所谓诽谤,是指为了达到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损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行为人只要具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有关颠覆活动,均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我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然,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认定煽动的方式也应当注意同那些一时不明真相的群众轻信、误传小道消息或出于善意而对某些政府行为或领导人进行批评、发牢骚相区别,不能将后者以犯罪处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也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是行为直接影响的对象或影响的方式不同,本罪一般是公开对不特定的多人进行煽动,或逐个地对多人进行分别煽动的情况,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则只是对特定对象进行不公开的教唆:其次是侵害具体对象的行为内容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仅包括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项,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行为内容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此外是确定罪名的根据和处罚的原则都不同,如本罪的确定根据仅在于刑法第105条第二款,亦应严格按本罪法定刑处罚,而后者则包括刑法总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有关规定,确定罪名的根据是多样性的,并且要按刑法总则的规定并结合其教唆行为具体触犯的罪名,依照其在危害国家安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