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论文网免费提供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毕业论文格式模板下载

论针对女性和儿童的家庭暴力

  • 投稿
  • 更新时间2018-05-24
  • 阅读量139次
  • 评分0
  • 0
  • 0

  摘要纵观古今,家庭暴力现象一直存在,受害主体不仅包括婚姻关系中的女性和男性,也包括儿童和老年,本文以针对女性和儿童的家庭暴力为研究对象,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出现的原因及带来的危害,第二部分阐述了从法律上怎样更好地认定家庭暴力,第三部分阐述了对家庭暴力在规制方面的不足,第四部分阐述了遭到家庭暴力的女性和儿童如何进行自我保护,立法机构应在哪些方面完善相关立法以及应建立好保护机制,最后结语对全文进行总结。


  关键词家庭暴力冷暴力性暴力社会援助


  作者简介:孟瑶,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74


  一、家庭暴力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所谓的家庭暴力,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在家庭组织内部,家庭成员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暴力行为。在这种暴力概念中,所谓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恐吓、辱骂等一系列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这种家庭组织内部,是基于血缘亲情、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之上的。家庭暴力会直接危害到受害人的身心健康,甚至会导致受害人的死亡。


  2.特征:


  (1)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它是在法律界定范圍之内的违法。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对于家庭矛盾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方式进行调节,而不能通过暴力的手段来解决,如此便是具有违法性。


  (2)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性。家庭暴力行为如果是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且有明确的目的性,就属于故意性的范畴。


  (3)家庭暴力也具有持久性。有过以此家庭暴力的实施,对于受害者来说,会造成长期性的心理恐惧,而对于施暴者来说,会形成持久性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出现的原因


  1.历史因素。封建思想对于家庭暴力有着尤为深远的影响。在古代,对于女子,向来有“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的封建观念。然而如何去维持这种封建思想的延续性,很多是依靠具有一定的暴力行为来强制执行。


  2.社会因素。家庭暴力受长期社会观念影响。一方面是人们意识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社会的规章制度所影响。很多人并没有认为自己在家庭成员中的武力行为已然形成了虐待,触犯了法律,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


  3.经济因素。家庭暴力的存在发生,与社会及家庭的经济状况也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古至今,家庭成员中的主导地位一直都由掌握经济大权的人所占据。这也就间接使得没有独立经济的女性和孩子对于掌权者的过分依赖心理,以至于即使他们受到了一定的虐待也会隐而不报,如此更会使得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


  4.个人因素。个人的文化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从施暴者方面来说,没有充足的道理去说服其家庭成员时会用武力来解决问题,如此便会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从受害人的方面来讲,因为其所受文化程度的限制,也就使得其对于法律的不甚了解,即使受到虐待也只会是一味的忍让,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


  5.法律因素。当今社会对女性儿童的保护越来越强,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使得女性和儿童的权益没有得到完全的保护。对于那些遭遇家庭暴力而不敢发声求救的人群来说,应该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规来规制完善,如此,会更有利于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对女性的危害。家庭暴力往往会带来多方面的危害,对女性的危害尤其重大。家庭暴力对女性来说,带来的不仅是其身体所受的伤害,更为严重的是对其心理所带来的一系列创伤。这种心理创伤不仅是影响其一个人,而是会影响整个家庭。轻则是一个家庭的破裂,严重的,将会使得整个家庭,乃至整个后代都会成为社会安定的危害因素。


  2.对儿童的危害。家庭暴力对儿童来说,其实是一种错误的行为。他对于青少年儿童来说,不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更残酷的是心理上的摧残,会让他们蒙上一层心理阴影,这种阴影会伴随其一生。长期遭受到家庭暴力,会使得儿童心理扭曲,会出现自残或者会伤害他人等一系列行为,这种情况,假若不加以制止,会严重危及到社会稳定。青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如果心理严重扭曲,将对国家未来的发展都会产生一定的危害,不利于社会与国家的发展。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认证


  (一)家庭暴力性质的认定


  1.家庭暴力的主体。由于《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内涵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有着不同的认识。家庭暴力作为家庭领域的一种社会现象,应是发生在夫妻之间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之中。这就决定了家庭暴力行为的主体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的。往往,家庭暴力的主体也就是施暴者,是在家庭成员中占有一定主导地位的。


  2.家庭暴力的客体。相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主体来说,客体即是受害人。在家庭成员间,产生矛盾,采用武力或言语的虐待,有施暴方,那就必然会有受害者的出现。而往往在家庭成员中,充当受害者的一般是女性和儿童,因为缺乏一定的经济独立基础,使得他们对于家庭成员中的男性,也就是经济来源者有着一定的依赖性,如此也会形成受害者的软弱性格。


  3.家庭暴力的危害程度。对于家庭成员来说,从小的方面考虑,家庭暴力会使得受害人的身心遭受摧残。对于成年人来说,也就是部分女性来说,可能会导致婚姻关系出现裂痕,对于儿童来说,会造成性格上的扭曲。但是,从大的方面来考虑,会使得精神崩溃,性格与行为都会出现相关程度上的改变,甚至会出现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


  家庭中存在暴力现象其实是较为普遍的,但不是所有家庭中的打骂、争执行为都能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所谓的对于家庭暴力行为上的认定,是说施暴者对于受害者的一系列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一系列身体上或者是精神上的伤害后果。尤其是在身体上,须是身体上的殴打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是经常性的殴打,会使得这种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三、现行立法对家庭暴力在规制方面的不足


  (一)惩罚机制中的不足


  虽说我国法律健全,但是介于法律与道德的边缘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对于现如今的家庭暴力来说,尽管法律法规严令禁制,但是仍然猖狂,其实有一部分是因为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的行管惩罚机制不足引起的。对于一些已經构成家庭暴力的家庭来说,或许是因为受害者的隐忍,使得相关法律保持一种“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心态,也就使得对于这种家庭暴力只是采取调节的状态,而无法使得施暴者受到法律制裁,仍然无法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对冷暴力和性暴力的规制的不足


  所谓冷暴力,主要是表现在冷淡、轻视、漠不关心以至于使得他人在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不同程度上的伤害,属于一种精神虐待。而性暴力则是指施暴者故意或者是有计划、有目的的对受害人所进行的身体或语言上的冒犯。而对于冷暴力和性暴力中的这种语言上和一系列的心理暗示,在法律的规定中并不能做到明确的界定,如此,便会产生一些偏差,会造成受害者受到伤害而无法得到法律支援。


  (三)保护措施的不足


  对家庭暴力这一行为,要想有效的减少,就必须要对受害者人群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如此,才能有效的加强弱势人群的心理建设,减少对于家庭主导地位人群的过度依赖,不会造成其隐忍的性格,家庭暴力或许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所谓的保护措施,有司法上的保护,也有刑事上的保护。我国的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并且在追求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中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保护措施不足,对家庭暴力也就无法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


  四、针对女性和儿童的家庭暴力的防治政策


  (一)完善相关立法


  1.加大惩罚力度。对女性和儿童的家庭暴力之所以如此猖狂,其主要原因是施暴者的无惧,他们认为没有什么能够制止他们的施暴行为,他们认为女性和儿童是处于弱势地位而且他们并不害怕相关的法律制度。只有让施暴者从心底里产生惧意,进而减少家庭暴力的产生。当然,对于相关的惩罚力度来说,就应适当的加大惩罚力度,并且惩罚一定要具体到个人。这种惩罚机制,不是仅仅进行口头上的批评教育,而是落实到相关的行政、刑事责任中,这种责任可以是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责任,也可以是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对施暴者形成有效的震慑,进而减少他们的施暴行为,从而会降低家庭暴力的行为的发生。


  2.加强对冷暴力和性暴力的规制。随着家庭暴力行为的不断出现,人们对于这一行为的关注也就越来越多,家庭暴力俨然已经成为了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而冷暴力和性暴力作为家庭暴力行为中的两种表现形式,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因此,要想通过法律来对这种家庭暴力进行有效防止,首先就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对冷暴力和性暴力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明确这种心理和语言上的暗示信息,明确界定法律规定与道德界定之间的灰色地带的归属,使冷暴力和性暴力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意识。其次,司法机关要对这种制度进行真正有效地实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需要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互相监督。


  (二)建立法律和社会援助机制


  由于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施暴者本身的心理病因,也有受害者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既存在着社会认知不足的弊端,也有法律不健全所存在的隐患,当然也就存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所存在的不足因素。因此,在当前这种状况下,建立家庭暴力的法律和社会援助机制,让更为专业的司法援助者尽早的参与到家庭暴力案件中,是对受害者更有利的保护。因此,需要在目前的体制下,来进行一系列的查漏补缺。


  (三)加强普法力度


  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最为精巧的部分,如果其发生变动,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会依赖于整体的社会意识。如果想要实现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目的,必须唤起全社会的重视。因此,要想解决家庭暴力,首先要做的就是通过诸多媒体来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进而唤起全社会的重视。一方面,通过宣传可以向社会公众传达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内部的问题,同时也是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也能够实现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来关注家庭暴力问题。


  五、结语


  家庭暴力伤害的不仅是家庭,更主要的是会危害社会大局的稳定。家国一体,家庭不和谐,社会也就会随之存在不安定因素,关系到国家的命运。因此,反家庭暴力问题应该得到有效解决,对于女性和儿童也应有效保护,如此,能够使得社会得到更加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娟.儿童家庭暴力,今天对你说不.人民日报.2005. 

  [2]周安平.基于性别的家庭暴力及其人权问题之研究//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3]张敏浪.浅谈家庭暴力之成因及其防范必要性.青春岁月.2013(22). 

  [4]程春丽.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缺失和完善.理论导刊.2011(11). 

  [5]杨玉凤.关注家庭暴力青少年的心理行为问题.中国校医.2006(3). 

  [6]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政法论丛.2004(1). 

    作者:孟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