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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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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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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获得了显著成绩,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成败的关键,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繁荣落后甚至存亡更替的严峻挑战。


  [关键词]职务犯罪犯罪预防监督


  中图分类号:TU3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7)37-0378-02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获得了显著成绩,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成败的关键,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繁荣落后甚至存亡更替的严峻挑战。职务犯罪的发展历程原因是有多方面的,总的来说相对复杂,有个人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理想信念动摇、法治观念淡薄。从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看,职务犯罪的干部中许多人未把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牢记心里,又不注重自己的政治理论学习和精神提高,不重视改造自身的内心世界。在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受资本主义腐朽精神形态的冲击、腐蚀,以及受物质利益的驱使,世界观、权力观偏离轨道,价值观变色,把一切唯利是图的腐朽思想引入执法空间内,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交换的筹码,用权徇私、拿公权和金钱作交易,将秉公执法丢到了脑后。深究其内因,是法治观念淡薄,腐朽思想的滋生。权力腐败能助长腐朽没落思想,瓦解全国各族人民对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党和政府应当引起重视。


  二、权力太过集中、监督力度不足。我国各级领导体制中有个传统弊端,就是权力过于集中,尤其是对“一把手”权力难以监督。过分集权的体制让有些手握实权的人有了用公谋私的可能。权力越大、越关键,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当中权力体制的职权运行却是反其道而行,职权地位越高,受到的监督和制约反而越弱。目前,我国各种监督权利对公权力的监控和约束的制度体系尚未健全,监督权对公权力的制约缺少有效可行的操作手段。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制度保障也不够,在对公务人员依法履职的监督以及公民合法权益受腐败行为侵害的救济等方面,也未建立起完善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


  三、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当前,全国各地仍有少部分领导干部为了政绩和部门利益,对触犯党纪国法的干部不讲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有关领导责任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要求要同时抓业务和队伍党风廉政建设,但少部分领导重业务轻队伍建设,不重视把纪律挺在前面;只考核完成任务指标的数量和质量,不督查完成任务的过程和方法手段的合法性,不检查规章细则的落实情况。因此,对待工作只要符合一般的部署要求就能满意过关,缺乏深入检查督导。平时也未开展经常性教育,在各个环节缺乏渗透力,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外部环境的侵蚀,“潜规则”盛行。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运行机制不尽完善,国家公权力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占据重要地位。各类企业为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千方百计地接近、拉拢、腐蚀公职人员。各种不成文的市场“潜规则”就应运而生,甚至变成业务交往中必不可少的“润滑剂”。通过案件分析,一些行贿人把送好处、给回扣当作获利的必然手段,视其为开启金山宝藏大门的“金钥匙”。而受贿人基于扭曲的“官念”,也把收受好处、拿回扣视为理所当然,欣然接受。“潜规则”的恶习侵蚀,俨然演化为腐败的“催化剂”,以致一些官德防线薄弱的国家公职人员最终成了“潜规则”的牺牲品。


  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认识当前职务犯罪的特征,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前提。


  一、作案手法隐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渐完善,以及对职务犯罪打击的加强,其作案的手段也不断升级,“隐身性能”越来越强,犯罪分子通常是相互勾结,彼此利用,互相照应,把公共权力变成赚钱的工具,致使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落入个人腰包。他们要么以“集体决定”的方式乱发奖金,要么私设“小金库”阴暗账,便于贪污、挪用,要么以借为名,实则挪用。行贿受贿等案件更是暗中交易,隐蔽性更强,例如以“礼尚往来”的方式受贿。某些心系功利目的的人常常利用节日期间走访亲友的传统,借口“常情”来围猎干部。有些作案人犯案前就商定攻守同盟,作案时多为“一对一”,单线联系或私下联络,不留“尾巴”,查处难度相当大。另外“双面人”特征明显,不少领导干部具有“双重人格”,平时敬业、简朴、低调,嘴上大谈廉洁从政,背地里却以权谋私。


  二、窝、串案突出。单位或部门工作人员“合伙”作案问题明显,从查处的案件看,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受贿渎职案件,多数涉及的环节很多,各卡口之间衔接紧密,在作案的过程中通常是相互“点头”、共同作案,例如查处的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的案件中每个环节的有权限人员相互串通,分别利用掌上的权力和职务便利,“精诚合作”,形成利益交织的统一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贪污类案件多数犯罪表现形式为单位或部门“一把手”牵头,以本单位或部门组织名义收取回扣,然后设名堂进行“分红”。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系统性的窝串案数在民生重点领域腐败案件中的比例逐渐增大,并呈现群体性“微权力”腐败的特点。“小官巨贪”、窝串案问题,破坏面既宽又深,很容易形成影响恶劣的气候,滋生“集体无意识”下的腐敗风气,其潜在的腐蚀性、危害性难以估量。


  三、行业分布广泛。我国现在处于改革的深水区,各行各业都在为顺应市场经济浪潮,而紧锣密鼓地进行深化改革。许多领域管理部门的主体职位不高却拥有实权,对资源具有支配权或制约权,大多数拥有公共权力的部门和人必然产生职务犯罪的可能。在腐败频发的空间领域,职务犯罪快速蔓延,腐败不但大量发生在经济管理以及资源支配的部门,而且在科技、教育、医疗、体育、文化、金融、农业等传统观念视为“清水衙门”的部门也成了案发高源区。例如金融单位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资金,此类职务犯罪案例频有发生。近些年,贪腐之手已向民生重点领域方方面面渗透。例如,当前各级党政部门高度重视解决民生问题,逐步加大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扩大就业等民生领域的财政投入,权力腐败也悄然向这些部门蔓延寄生。


  四、犯罪人员年轻化。改革开放初期,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职务犯罪普遍岁数偏大,以中年为主,青年较少,临近退休的较多,故有所谓的“59岁现象”的说法。但近些年来,职务犯罪在各个年龄段均有发生,又有了“39岁现象”的提法,25岁以下犯罪的人群比以往也呈强劲增长态势。研究发现各个年龄阶段虽在心理和生理上不同,但受到环境影响的过程却相同,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是一样的,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不是年龄和工作经历,而是面对不良社会环境侵蚀的时候的反应。尤其是20到40岁这个年龄段的干部,家庭负担加重,工作压力增强,“朋友圈”竞相攀比,崇洋媚外,追求新潮,以及外界的拉拢腐蚀,众多年轻干部面对不良习气,无法抵制住诱惑,最终选择了以身试法,走向犯罪。


  职务犯罪的产生是由各种因素连锁反应造成的,内容形式也错综复杂。为有效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避免公职人员犯错误,或少犯错误,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预防:


  一、加强信念教育,增强拒腐能力。加强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建设、提高官德修养、加强廉政警示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应当做到“警钟长鸣”。各单位各部门要多措并举加强干部政治学习教育,重视传统道德洗礼,注重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的改造,坚持开展“两学一做”,使各级国家公职人员都能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检察机关在查办黄某受贿案时,黄某在忏悔书中写道:“随着职务的升迁,在工作和生活中,渐渐地放松对自己的要求,理想信念动摇了……抵制不住金钱和美色的诱惑,思想防线崩溃了,廉政底线更守不住了”。因此,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案件,仔细查找制度、监管方面隐藏的问题和漏洞,进行剖析研判,教育党员干部要确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震慑效应。惩罚的作用和震慑力是其他任何手段和措施都不能替代的,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前职务犯罪是全国人民深恶痛绝,期盼早日铲除毒瘤的热点问题,它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是造成社会矛盾突显的重要因素,是经济社会向前发展的强大阻力。检察机关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还应重视打击行贿犯罪。当前查处职务犯罪中,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远不及受贿犯罪,应当做到双向打击,才能最大限度减少行贿受贿犯罪的土壤。同时,我们从职务犯罪的目的性可以看出,驱使他们从事职务犯罪的诱因便是权力、利益。因此,在惩处时,除了剥夺其政治权力,使其丧失寄予实施职务犯罪的主要依赖;还要加大罚金力度,对其罚金远远超出其非法所得,使其得不偿失,真正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三、采取多种举措,开展预防活动。反腐倡廉警钟长鸣,要激浊扬清,让正能量萦绕在党内,让歪风邪气无处遁形,铲除腐败这个污染源。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律约束作用力,督促各级政府单位依法行政,廉洁用权,以解决市场经济带来的体制弊端。二是要从预防教育入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采用疏导与启发并举的方式,加强廉政勤政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国家公职人员崇德、尚法、爱民的情操,消除腐败动机,营造“崇廉耻腐”的良好氛围。三是要从程序上预防犯罪,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内部管控,约束权力运行,合理分配权力资源,形成结构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公共权力体系,最大限度降低权钱交易的可能。四是要从操作上预防犯罪,没有管理,制度便形同虚设,因此应当加强管理,严格考核,细化责任,確保制度真正得到落实。五是要从监管上预防,加强党内监督,接受媒体和群众的民主监督,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构造全民参与的预防大格局。


  四、依靠党委领导,提高预防成效。职务犯罪是一个亟待解决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曲折而艰巨的持续性任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当前应建立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检察机关牵头,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动预防工作机制,并在预防工作中探索新方式方法,积极推动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起草工作,让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如果我们做到运用正确可行的科学手段,历经数代人共同奋斗,下决心坚持不懈地同权力腐败行为作持久的斗争,才能有效压制职务犯罪和减少职务犯罪存量,才能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同时,我国应加快总结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经验,尽快在全国范围成立监察委,整合反腐倡廉的各部力量,集中力量发挥惩治职务犯罪的教育作用,提高职务犯罪预防成效。


  综上所述,要从严治党,固本培元,教育党员干部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反腐只有进行时,没有结束时。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执政环境,使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作者简介:王金财(1984-),男,福建省南安市检察院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