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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废止劳教制度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 投稿馬总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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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播发,其中“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引发巨大反响。劳教制度历经半个多世纪,近年来因其法律依据不足且违反宪法和上位法,有违罪罚相当和程序正当等法治原则,且在实践中被广泛、严重滥用,劳教措施侵犯人权的问题成为众矢之的,其存废或改革的讨论不断。

大事记

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成为劳教的主要依据。

1979年 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一到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

1982年 国务院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针对对象包括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后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出台,更多人员被纳入劳教范畴。

2005年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将赌博、淫秽物品相关行为纳入劳教调整范围,最高刑期从四年缩短为两年。

2009年 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正式将“违法闹访者”纳入劳教对象。

2013年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解读废劳教制度系一大进步

“废止劳教制度,这是个好事情,”司法部研究室主任、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表示。

王公义称废除劳教是凶其有两大问题,一是从2000年《立法法》颁布以后,劳教就开始处于违法状态。2000年以前,它是不违法的。2000年《立法法》一颁布,限制人身自由须由法律来定,行政机关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二是劳教决定没有经过司法化,它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而是公安机关来定的,劳教委员会也没发挥作用,限制人身自由也是公安一家说了算,“这两大缺陷,导致了劳教关押上访人员、打击报复等情形。废除劳教制度,是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近年来,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等法律专家、学者,一直在呼吁废除劳教制度。马怀德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教制度在劳教期限方面,时间相对较长,没有与刑事处罚区别开来。劳教场所还有监狱化的倾向,不利于被劳教对象改造。

被劳教人员期满后离开

王公义说,劳教局近几年来已经把主要兵力放在了戒毒工作上,“转制没有任何问题,劳教局和戒毒局,目前是一个局挂了两块牌子。”王公义说,目前,劳教所里大部分人是吸毒人员,吸毒人员近20万人,劳教人员也只剩两三万人,转制没有任何问题,劳教人员没了,把劳教局的牌子摘掉、挂上戒毒所的牌子,直接转戒毒所就行了,这几年大部分劳教所已转为戒毒所,仅剩了少量的还没有转,“再有半年一年、最长两年,相关人员劳动教养的期限执行完了离开,劳教就自然消亡了。”

对于曾经的劳教对象,马怀德建议,可以推行劳教场所社区化,因为社区教育效果最好,可以允许被劳教的对象回家。还可以考虑劳教场所学校化,这主要是针对一些未成年人,让他们在特殊的学校接受教育。对于那些吸毒人员、因卖淫嫖娼染上性病的人员,可以考虑劳教场所医院化。

接受矫正者不能扩大化

劳动教养制度如果简单废除,如何处理那些既不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罚又难以矫正其行为的人员?

马怀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将现在劳动教养针对的违法行为变成刑法所规定的轻罪,凡是构成轻罪的都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做法的缺陷是扩大了犯罪圈,不利于违法行为人的改造,也没办法真正意义上减少犯罪。对于没办法认定为犯罪的行为人,好像用其他方式也没法达到教育惩戒的目的。

北京益仁平中心法律顾问李方平对于此次中央提出的废止劳教制度,也有着自己的担心,“最担心废其名留其实”。李方平称,如果用矫正制度代替劳教,矫正的对象不能扩大化,应该只对戒毒、卖淫嫖娟等少数行为进行暂时性的隔离。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工读学校,也可以列进来。李方平表示,还要看下一步的立法情况,“应该广泛征求意见,透明立法”。

管理者转型有财政保障

对于劳教局转为戒毒局、劳教所转为戒毒所所需要的财力问题,王公义称国家是给予财政保障的,“戒毒人员一是强制隔离,一是自愿戒毒康复,都不用花一分钱,国家会给他治病、教育、培训、技能养成。

王公义称因戒毒人员身体不好,戒毒工作比劳教工作更为难做。

(转自:《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