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票据法》第十条将票据取得与原因关系相联系,此规定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相冲突,在国内引起了争论。本文在回顾学界对该问题争议的基础上,对争议双方观点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金融体制的现实情况,就票据法第十条的存废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票据法》第十条票据无因性金融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该规定被认为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相悖,在《票据法》颁布之后,即产生其存废之争。
1存废争论的回顾
基于《票据法》第十条之规定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围绕《票据法》第十条存废的争论主要分为三种观点,即赞成废除、反对废除和折中三种。
(一)赞成废除论
基于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应分离之无因性理论而主张废除该条款。所谓无因性,是指票据只要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无需考虑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或基础等。即持票人不必证明其所取得票据的原因或基础,只需据票据所记载的文义就可请求对方给付一定的金额。我国《票据法》第十条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捆绑在一起,否定票据无因性原则,致使票据关系的效力受到票据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基于以下的幾条理由,主张废除《票据法》第十条。
1.违背通行的票据无因性原则。我国《票据法》第十条无视国际公认原则和票据本身性质的要求,将票据基础关系拉扯进来,否定了票据的无因性,这会严重阻碍票据功能,即票据的汇兑功能、支付功能、流通功能等功能的发挥。
2.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利益,在实践运用中难以解决票据法律纠纷。第十条要求当事人在签发、取得、转让票据时,考虑其前手之间的原因关系,增加交易成本,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而付款人和司法机关必须查明各个原因关系,难度大,在实际争议解决中将造成很大的困扰。
3.造成法律冲突,破环票据法体系的统一协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等都是采用国际上普遍的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规定。而第十条已完全涵盖以上法条例外情形,争议人无须引用例外规定的条文,仅第十条就足够抗辩。因此,第十条造成部分法条的实际无效,破环票据法体系的统一协调。
4.阻碍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票据制度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我国票据法也是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只是增加第十条之后,其与国际通行的原则冲突,不能与国际接轨,直接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中票据制度的运用,不能发挥票据制度的作用,增加了交易成本,客观上阻碍了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反对废除的主要观点
这一观点着眼于票据交易之安全、有序角度。主张在现实的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一个环节的债权债务关系遭到破坏往往会损害票据流通秩序并危及社会经济秩序,因此票据法要求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基础,以杜绝诸如商业投机、商业欺诈、恶意串通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蔓延。具体言之,有这样几个理由。
1.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商业信誉低下且管理混乱,更有钻法律的空子、签发空头票据等破坏票据制度的现象。票据作为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如果不强调被奉为现代民法“帝王条款”的诚信原则,可能会对整体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所以票据的签发和运转需要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基础。
2.认清国际确立无因性原则的基础。国际上的票据立法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票据立法之所以能够坚持无因性,是因为具有完善的立法体系和对票据诈骗的风险防范机制,来解决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之间产生的冲突问题。如商业银行管理规则、破产规则等涉及商业信誉和风险防范的规则等,而我国尚处在票据制度的相对低级阶段,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尚未完全抹除,更需要的强调稳定以保证交易安全。
3.效率与安全的博弈。从票据制度产生起,效率与安全的博弈就伴随左右。如果一味地追求效率,却忽视对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追求,忽视对票据流通所需的安全保障也是不可取的,应在效率与安全之间求得平衡,这是我国票据无因性理论所首要探求的。我国现行《票据法》第十条并未从正面规定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就是无效的。因此,并不能当然地从这一规定中推断出其否定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4.保障票据能够正常流通。票掘的流通性是票据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实质是为适应票据流通性的需要而形成的。但流通的前提也离不开安全,缺乏安全的票据是不能有效流通的;适用诚实信用及权利不得滥用等一般法律原则是必要的,以此可保证和维护交易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票据的无因性扰乱票据市场秩序。
(三)折中的主要观点
持该观点者认为,一方面,票据无因性原则要坚守,另一方面,基于我国金融体制与票据制度之现状,仍然需要严格维系票据的真实性。提出了对第十条加以完善后继续保留的折中观点。其主要观点如下:
1.在立法上要明确体现票据无因性,对《票据法》相关条款中有关票据基础关系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改。
2.鉴于现阶段之国情,要求票据真实仍有必要性,完全删除《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在票据签发、转让时不加任何限制或引导也是不妥当的。
总之,既坚持票据的无因性,也要票据具有真实性,但是票据的有效及票据关系的效力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存在与有效为条件。
2我国金融体制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体制框架,基本确立了现代金融制度。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融资结构、金融调控体系以及金融监管体制的专业化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还是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一)金融机构
从集监管与经营于一身的中国人民银行一家独统的局面,发展为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分离,以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等几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券商、保险、基金、信托和农村、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租赁、汽车等金融公司、小额信贷公司为代表的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内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
(二)融资结构
从计划主导的财政融资手段拓展为除依靠内部利润留存资金以外,以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为主和以基于上市的股权融资及基于企业债、公司债发行的债权融资构成的直接融资为辅的多种融资渠道。除此之外,近年来境外资金、民间信贷也逐渐成为了企业融资的又一渠道。
(三)金融调控、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从统揽一切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转变为专门行使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行使宏观调控职能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中央银行;并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组成的金融监管体制格局。
(四)金融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还处在初级阶段,我国金融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在结构布局、制度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包括这些问题。
1.金融組织体系不健全,发展不协调。由于传统的制度惯性和路径依赖,我国金融组织体系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尤其是国有银行商业化进程缓慢与金融机构市场进退机制尚待完善,同时中小银行面临着发展难题。
2.金融市场总体规模较小,结构不合理。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世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金融体系面临着现实的困境,金融市场规模相对较小,资源配置能力有限;金融市场分割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重失调,增加了金融风险。
3.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效率不高。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于金融实践的发展,致使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效率低下,阻碍了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方式和手段单一、监管效率不高、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困境亟需突破。
3票据法第十条存废之我见
学界对票据法第十条存废之争论早已有之且意见难以统一。结合各方观点与我国金融体制分析,本文认为完全适用票据法的无因性原则、不考虑票据的真实性不符合我国国情,但继续保留第十条则与票据制度本身相冲突,故需要在票据真实性与无因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协调两者关系。即我国票据制度需要改革,具体可这样考虑。
(一)废除第十条
《票据法》1996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04年8月28日进行了修订,也就是说,票据法已超过12年没有做出调整。而《票据法》作为商法的一个重要部门法,其需要具有速变性以应对票据市场的急速变化,《票据法》长时间未曾改变,本身就违背立法的科学性与时代性原则,而第十条作为我国历史上银行结算制度的遗留品则是票据法滞后社会发展的例证。中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与金融体制改革取得显著进步的当下,我国已经具备了废除第十条的基本条件,可以废除第十条以放开票据市场。
(二)保留第十条的同时做出限制性规定
我国一贯奉行稳定的政策取向,短时间内废除《票据法》第十条难度大,为避免票据市场的失控,可以采取渐进的改革措施。
1.修改第十条条文,增加“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当事人不得以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与否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限制性规定,对原第十条规定太死的弊端进行克服。
2.票据制度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我国改革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票据制度的改革也可以先选取一个合适的地点进行一段时间的试点。在试点结果的基础上决定票据制度改革的方向。
4结语
《票据法》第十条具有浓厚的管理性法规色彩,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倒影。在制定与修订票据法时,基于经济安全的考虑增加与保留了第十条,时代的日新月异,绝不能固步自封与墨守成规,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条文就应该作出调整。尤其是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这种具有计划色彩的条文更应该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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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金春(1995-),男,土家族,湖北恩施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宪法与法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