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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资集体谈判中的政府角色研究

  • 投稿小猪
  • 更新时间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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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靖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3)

[摘要]劳资冲突问题是我国目前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而集体谈判制度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在集体谈判制度的推行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定位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政府的定位不够明晰,那么集体谈判制度就很难与我国国情紧密联系,发挥其应有的疏导劳资关系的作用。因此,本文在谈判理论的基础上,重点运用第三方谈判的相关内容,探究我国集体谈判中政府的合理定位。通过对集体谈判制度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深入透彻的分析,本文最后提出了政府在集体谈判制度中角色的优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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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集体谈判;谈判理论;第三方谈判;政府角色

1引言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制度的核心,是解决劳资冲突的一种重要途径。在我国的官方正式表述中,“集体谈判”被称作“集体协商”。近年来,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劳动力市场越来越开放,劳资冲突问题也日益明显,如何更好地运用集体谈判制度来解决集体劳动争议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政府在集体谈判中角色的合理定位,是发展完善集体谈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自1994年在《劳动法》中首次提出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为了使集体谈判制度更好地与我国的国情结合,充分发挥其疏导劳资纠纷的功能,必须对结合我国国情对政府的角色定位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

2基于谈判理论分析集体谈判中的政府角色

谈判是双方或多方决定如何分配稀缺资源的过程,实质上是一种了解和沟通的过程。谈判理论指出,谈判是一个共同形成决定的过程,目的是用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兼顾各方的利益,最终形成一种双赢结局。换句话说,谈判如果是成功的话,会是一种双赢的结局,否则谈判不会成功。劳资双方之间的谈判正是如此,劳资双方存在着互惠互利的共同利益,因彼此的存在而存在,同时双方又有着不同的利益,双方都是想以最少的付出,得到最大的效用,这是个矛盾的统一体,是谈判进行的基础,劳资双方也必须在各自追求的两个目标之间寻找平衡,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关云芝,高原.试论冲突中的集体谈判.行政与法.11/2009]但是,由于劳动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很难通过单个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个别谈判与雇主抗衡,保护自身利益。因此,劳动者必须组织起来,在实力相均衡的基础之上通过劳动协议以保障劳动者整体的利益,这也正是集体谈判产生的直接原因。

谈判理论也提出了第三方谈判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谈判都是双方之间的直接谈判,有时,谈判中的个体或者群体代表会陷入谈判僵局,无法通过直接谈判来解决分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以找到一种解决办法,即通过第三方谈判。劳资集体谈判制度虽然在理论上能够缓解由于资方的强势地位造成的劳资双方的力量失衡,但是在实际推行过程中,集体谈判的开展往往由于地位不平等、力量不均衡、素质不匹配、信息资源不对称等原因而困难重重。因此,集体谈判制度有必要引入政府作为第三方,促进集体谈判的顺利展开。在谈判中,第三方主要担当四种基本角色:调停人、仲裁人、和解人和顾问。[斯蒂芬·P·罗宾斯.组织行为学.第14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分析政府在集体谈判中的合理角色定位。首先,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能力。一方面,在集体谈判制度发展初期,即集体谈判从无到有的这个阶段,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引导劳资双方开展集体谈判,并且注意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来规范集体谈判。另一方面,在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已经相对成熟时,政府还要时时监督,不仅要保证集体谈判在规范下进行,更要监督通过集体谈判签订的集体合同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其次,政府要发挥自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劳资双方出现分歧,谈判陷入僵局时,及时承担起协调者的职责,通过政策解释和信息资源服务等方式,引导集体谈判顺利找到均衡点。最后,政府还应该担任服务者的角色(与上述顾问类似),例如国际劳工组织 1981 年 163 号建议书就要求,政府部门对参加集体协商、集体谈判的劳资双方组织予以承认,并在谈判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资料;政府对劳资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合作方面给予指导帮助,提供中介、咨询服务和发布各种信息。综上分析,政府在集体谈判中应当承担促进者、监督者、协调者以及服务者的角色,并且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侧重点也应当有所不同。

3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及其中的政府角色现状

集体谈判制度中的政府主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以及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其他政府部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是政府在集体谈判中的定位仍然存在一些错位现象。

一方面,政府主导模式显著,集体谈判过程中政府干预过多。如前所述,工会和雇主组织才是集体谈判的双方主体,政府应该只是作为第三方来促进谈判的顺利进行,规范集体谈判进程。然而我国的一些集体谈判中却出现了政府“一头独大”的现象,政府不是起到协调者的作用,而是决定者,导致集体谈判流于形式,签订的集体合同内容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另一方面,一些地区存在“官商勾结”的现象,政府没有扮演起中立者的角色。劳动者在集体谈判中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充分发挥促进者的职能,政府应当注意对劳动者的利益保护,防止集体谈判对劳动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然而一些地方政府片面的追求地区经济的发展,为了鼓励招商引资,在集体谈判中偏向企业一方,完全忽视了劳动者应有权益的保护。

此外,我国政府还缺乏对劳动者权利的有效保护机制,如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对履行工会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只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劳动部门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但是,政府却未对法律赋予的这一职责制定详细的保护工人权利的具体规定。

4我国政府在集体谈判中的角色优化建议

政府在集体谈判中角色定位对于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完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优化集体谈判中的政府角色是我们必须要关注的问题,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的角色优化建议。

4.1政府应注意适量干预的原则,减少对劳资集体谈判过多的直接干预

正如前文反复强调的,劳资集体谈判的双方主体是工会与雇主或雇主组织,政府只能是作为谈判的第三方参与其中,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政府如果过多地干预,不但达不到预期效果,可能反而会产生不良的效应,因此,政府干预劳资集体谈判应当适量并且合理。例如,政府可以将工作重点放在推动集体谈判的开展,以及制定谈判机制的具体操作规范等方面来促进谈判的顺利展开,而不是通过主导谈判的方式。政府要做的是,为集体谈判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程序和平台,大力宣传推广集体谈判制度,引导企业逐步建立健全集体谈判制度,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够平等对话、通过谈判解决各种劳资问题。也就是说政府应当致力于引导建立劳资自治为主政府调控为辅的集体谈判模式。

4.2政府应当注重集体谈判的公平性,适当地偏重弱者的保护

前文集体谈判理论已经提到,劳资双方之间的集体谈判成功展开的一个必要的条件就是双方实力的均衡。政府在集体谈判过程中应当注意对劳资双方力量的调控,防止出现明显的力量失衡,以改善劳资关系,促进集体谈判的顺利开展。例如在集体谈判开展的初期,资方往往由于拥有强大的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而劳动者则在这方面具有天然的弱势。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应该主动建立起健全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协调这种不平衡的状态。一方面,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公政府经济政策、劳动标准、社保情况等信息;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单督促企业和劳动者分别就自己掌握的信息进行公开。

4.3政府应注意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政府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一方面要注意提高立法层次,以提高法律执行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还要注意重点加强针对性、具体化,力求无漏洞,尽可能不让劳资双方,尤其防止雇佣方“钻法律空子”。例如针对前文提到的劳动者权利保护方面,应在现有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具体的操作层面内容,以确保劳动者在集体谈判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政府在法律方面及时可靠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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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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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靖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12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