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以贷款利息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以揽储利息支出为主营业务成本的农村信用社,如果改革成增值税,由于适用政策和操作流程的变化,对信用社相关税务处理工作,肯定会带来多方面的影响。
关键词:金融业;农村信用社;“营改增”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自2012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同时明确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之后的具体实施细则。
36号文件中规定金融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根据这一规定,农村信用社应该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而改革前农村信用社一直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的营业税率是3%,优惠政策执行到2015年末,2016年起开始执行5%的营业税税率,单纯从税率上看,税负会有一定的提高。仔细解读新政策,作为以贷款利息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以揽储利息支出为主营业务成本的经营机构,如果改革成增值税,由于适用政策和操作流程的变化,对信用社相关税务处理工作,肯定会带来多方面的影响。
一、贷款利息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负实际上仍为农村信用社负担
在36号文件发布之前,金融业“营改增”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按照增值税的定义,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为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并且具有转嫁性。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税款附加在价格之上转嫁给购买者,随着商品流通环节的延伸,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如果按照增值税本身的性质和计税原理来说,信用社实行“营改增”以后,按增值税税率为6%计算,其因贷款业务收取的利息收入产生的增值税是由借款人实际承担,如果贷款客户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票则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如果是个人消费贷款,即为该交易的最终消费者,实际承担了全部的税款。
但新政策中,在106号文原有规定的基础之上,36号文中新增了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为不得抵扣进项的项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明确规定了贷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在上例中,对于客户来说:也就是说即使是一般纳税人客户拿到的106万元,也应全部计入应付利息科目,6万元的销项税是不能抵扣的,如果贷款金额很大的话,客户肯定会比较哪家金融机构提供的真正的贷款利息比较低。由于贷款利率已经完全放开,现在的金融市场竞争很激烈,加上国家对涉农贷款的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如果为“营改增”政策的实行而加大借款人的借款成本,必然会引起客户的不满,如果为增强竞争实力或是保留现有客户群,收取客户贷款利息和增值税合计仍为100万元的话,在这种情况下,信用社实际收到的贷款利息为100/1.06=94.3万元,增值税为5.7万元。对于客户来说,只有在“营改增”之后,客户所实际支付的利息不变,才能维护客户的稳定,按照这种情况计算,这6%的增值税销项税就视同农村信用社自行承担。
在这个例子中,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如果未实行“营改增”,100万元的贷款利息收入应缴纳5%的营业税,即税负为5万元,“营改增”后,100万元的贷款利息收入应缴纳6%的增值税,即税负为6万元,单纯从这个环节的缴税情况来看,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税负不会降低,如果进项税的抵扣项目不多的话,或是筹划不合理的话,有可能即使抵扣了进项税,也会加重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税负。
二、重要成本项目无法抵扣,可抵扣进项税需认真筹划
新政策中,36号文规定存款利息为不征增值税项目,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成本存款利息这一项并不产生进项税,将“存款利息”纳入“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也就意味着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同时没有看到其他计税方法的出台,这就意味为农村信用社最重要的成本项目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职工工资是农村信用社的第二项主要成本,这一人工成本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可抵扣的进项税仅为外购固定资产和购买劳务服务所产生,显然这个数字占农村信用社运营成本的比例很小,所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筹划问题直接关系到“营改增”以后农村信用社的税负高低。这就要求采购设备、进行业务咨询等业务时注意比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成本高低。例如购入某项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税价合计1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报价95万元,这在“营改增”之前,因为金融业是交营业税的,所以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不得抵扣的,所以购买一般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为:借:固定资产 100万元,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买小规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为:借:固定资产95万元,贷:银行存款95万元,不涉及抵税问题,所以肯定是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比较划算,“营改增”之后,不应该仅仅从价格上比较,而是要进行税价拆分,上例中,农村信用社购买一般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会计分录应为:借:固定资产85.5万元(100/(1+17%)=85.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4.5万元(100-85.5)贷:银行存款100万元;购入小规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会计分录应为:借:固定资产95万元 贷:银行存款95万元。由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那这种情况下,购买一般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比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优惠为9.5万元(95-85.5)。由此可见,在购进机器设备或是进行咨询服务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价格的比较至关重要。为了能更直观的进行对比,根据上例计算可得,当一般纳税人报价(含税价)100万元,而小规模纳税人报价85.5万元时,采购这两类商品才是同价的。因此,农村信用社在采购环节对供应商的选择应重新进行分类筛选,应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为纳税重点筹划方向。
三、增值税的缴纳形式怎样才能最佳?
如果对金融业实行“营改增”,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其贷款为其主要产品,贷款利息收入为其主营业务收入,应以此计算税款。如果这样的话,则应在贷款发生时,就应该开出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这就要求,在前台综合业务系统中需接入税款系统,如果这样的话,农村信用社的网点众多,则对应的硬件、软件改造就会成为亟待解决的大问题。或是县级联社设立专门的增值税发票专岗,如果这样设置的话,开票环节风险是否可控,开票怎样与综合业务系统实现对接。所以说,增值税票由哪个系统开,在哪个层级开,由哪个岗位开,在营改增细则出台之际,都是农村信用社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农村信用社要全面铺垫,充分做好“营改增”准备
鉴于“营改增”试点即将在不到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农村信用社一直是营业税纳税人,现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过渡,时间非常紧迫,在这种时间紧、任务重的前提下,农村信用社应做好以下准备:
(一)尽快进行增值税合规工作的准备,包括制定增值税申报和发票管理的流程,进行相关财务和税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
(二) 对农村信用社内部的系统进行调整,适应增值税的核算和申报要求;
(三)重新审视贷款利率,做出适当的调整;
(四)复核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合同,复核供应链,与供应商进行充分的沟通,对现有的供应商做出初步的筛选;
(五)理解最新政策并积极利用新政策的优惠政策使农村信用社得到最大获益;
(六)对法规尚未明确的问题,及时向税务机关和专业机构咨询。
农村信用社目前正处于转型期,在加上“营改增”的实行,对其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农村信用社应做好全面准备,迎接这次重大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