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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质标准对施工企业影响几何

  • 投稿姑娘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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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质标准响应了完善建筑市场法规建设、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简政放权简化资质标准、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国家宏观政策的要求,体现了建筑市场深化改革的趋势和方向。

文/郭培义

2014年11月6日,住建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实施了13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 82号,以下简称“《旧标准》”)被废止,拉开了新一轮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序幕。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有较大的变化,为便于施工企业尽快熟悉、了解新资质标准,笔者试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为例对新旧资质进行全方位的对比解读。

新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相同点

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施工企业人员素质、管理水平、业务能力以及资质数量等进行的综合性考察,确认其承担任务范围之后对其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企业资质体现了企业的施工资格以及综合素质。《新标准》基本延续了《旧标准》的资质分类框架,仍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一般分为特级(本次未公布,仍沿用2007发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则改为不分类别和等级。《新标准》基本体现了《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 92号)关于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新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比解读

具体而言,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至少有下列五大变化,值得施工企业重点关注。

变化一:明确了三个序列的业务范围。一是《新标准》明确了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既可以从事相应工程总承包,也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扩大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业务范围。二是新标准明确了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解决了过去长期存在的关于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能否承揽由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的争议。据此,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施行后,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36类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如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环保工程等专业工程,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而未取得该项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则不应承揽该类专业工程。这势必促进专业承包企业的发展。三是取消了施工劳务企业的承包业务范围限制。《新标准》明确规定,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型施工劳务作业”。四是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有所扩大。《新标准》取消了《旧标准》中“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的限制。

变化二: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数量保持不变,但部分名称改变。一是《新标准》中,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类别数量未变,仍为12个,但所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名称中去掉了“企业”二字。二是有四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名称发生了变化,具体为:“房屋建筑工程”变为“建筑工程”,“冶炼工程”变为“冶金工程”, “化工石油工程”变为“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变为“机电工程”。

变化三: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减少为36个,部分类别等级有调整。《新标准》对于专业承包资质的修订变化很大,一是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由原来的60个减少为36个,对可由市场自主选择、行业自律进行调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职能要求的“土石方工程”等19个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取消。二是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市场需求较少、经营业务相近的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合并,如:建筑智能化工程、电信工程、电子工程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三是对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等级划分进行了调整。如:消防设施工程,由原来的三个等级,调整为两个等级;桥梁工程由原来的两个等级调整为三个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由原来的两个等级调整为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等级划分总体变化趋势是减少层级。

变化四: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对企业的考核指标有增有减,变动较大。《新标准》对企业的考核指标有较大的调整,本文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为例,列表并对比分析如表l。

《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对企业的考核指标上至少有九点变化:一是取消对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全面提高。考虑到注册资本并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的经济实力,同时,适应新《公司法》关于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的规定,《新标准》取消了对申请资质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但为了增强施工企业的履约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提高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笔者注意到:在施工总承包级资质标准中,除电信工程资质要求企业净资产为8000万元以上外,其他类别资质均要求企业净资产为1亿元以上,比《旧标准》普遍要求的6000万元以上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二是《新标准》取消了对施工企业经理、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的考核要求,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考核要求更为明确,要求也有所提高,强调必须有若干年的从事施工技术管理的经历,绝大多数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和专业承包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三是明确了对注册建造师等级、数量及专业的要求,二级资质对级建造师的数量要求明显增加,考核标准大大提高。虽然《新标准》要求的一级建造师数量比《旧标准》要求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数量有所减少,但对注册建造师的专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特别是部分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和部分类别专业承包二级、三级资质标准,也明确了对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最低数量和专业要求。以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为例,《旧标准》只有公路、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提出了本专业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的要求,但《新标准》中,各类别工程均对一级注册建造师提出了具体的专业和数量要求。四是对企业有职称人员的考核数量要求大大降低,强调了中级职称人员专业必须与资质专业相关,对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数量要求明显减少。以公路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为例,《日标准》要求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新标准》取消了对企业经济管理人员和工程序列高级职称的考核,对工程序列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的最低数量要求有所降低,从80人下调到75人,但强调了必须是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五是《新标准》增加了对企业持证上岗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考核要求。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标准为例,《新标准》中,普遍强调企业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企业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的数量要求。这在《旧标准》中是没有的。六是《新标准》取消了对“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的要求”。七是《新标准》中取消了对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中最低等级资质的工程业绩考核。八是《新标准》对企业工程业绩的考核总体来说略有提高,但也有新的变化。《新标准》对企业工程业绩的考核,多数保持不变或略有提高,但也有少部分类别考核标准有所降低,特别值得肯定的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工程业绩考核标准。根据现行的资质管理规定,施工企业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允许越级承揽,如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只能承揽二级标准以下的工程,不能承揽满足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但是,企业要想升级,必须有满足一级标准要求的业绩,这本身就是个矛盾。《新标准》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标准要求的业绩中,2项满足二级标准要求的业绩也可以算做l项一级标准业绩,这就较好地解决了这个矛盾。九是多数类别专业资质取消了对企业具有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的要求,部分类别专业资质虽然没有取消,但对企业拥有的施工设备考核要求也有所降低。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取消了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平地机、吊车等通用设备的考核要求。

变化五:施工劳务资质调整较大,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一是名称有变化,《旧标准》中名称为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新标准》更名为施工劳务资质。二是不再区分劳务资质类别,不再划分等级。三是取消了原先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增加了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的要求。四是明确强调了施工劳务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既是为了规范和减少目前建筑市场出现的“空壳”劳务企业,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对劳务作业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五是取消了对“工程业绩”“近三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和“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这三项具体指标的要求。六是提高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考核要求,明确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与《旧标准》中“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要求相比,明显提高。七是提高了对持证上岗人员和考核或培训合格人员的要求。《新标准》规定“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比《旧标准》要求明显提高。

《新标准》的出台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新政策的出台,是国家再一次强有力整合市场的举措,大多数施工企业都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截止2012年底,全国各类型施工企业数量为:施工总承包企业43031家,其中特级企业318家,一级企业4797家,二级企业15490家,三级企业22426家;专业承包企业32249家,其中专业一级3352家,专业二级9058家,专业三级19839家;劳务分包企业6606家。目前,我国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的数量仍为倒三角结构,远没有达到市场调控的目标。而在一个成熟的建筑市场,应该是拥有数量众多的劳务分包企业,中等数量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少量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具体来说,《新标准》的出台,对施工企业来说有三大影响。

推动施工企业结构调整。技术工人的质量如何,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和安全,体现企业的人员实力。《新标准》中增加了对技术工人的考核,《新标准》规定,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的“技术人员”考核,既指企业自有技术工人,也包括企业直接聘用的技术工人或者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技术工人。对管理型施工总承包企业而言,由于自身拥有的技术工人较少,往往难以达到考核标准要求,这就促使企业一方面可以从社会上直接聘用技术工人,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组建或控股施工劳务资质企业,建立自己的施工队伍,减少对外包队的依赖。而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和施工劳务资质企业承包范围的明确,解决了过去影响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的政策障碍,推动企业积极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促使施工企业调整结构,改变目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数量远远超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现状。

推动施工企业大力培养自己的一级注册建造师队伍。由于《新标准》对注册建造师的要求有较大提高;明确了具体专业要求。如 个大型施工企业,若申报四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就需要四类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60名。而截止2014年12月4日,全国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人数仅为351300人,难以满足数量众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对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渴求。虽然部分企业通过挂靠,暂时满足了资质要求的建造师数量,但今后随着全国社保的联网,建造师挂靠已不可能,这就促使企业必须通过给予一定性奖励、注册在本企业给予补贴等手段,调动企业员工报考建造师的积极性,大力培养自己的一级注册建造师队伍。

推动施工劳务资质企业的发展。《旧标准》中,主要基于房屋建筑工程对劳务分包资质共划分了13个类别,分别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架线作业,且部分类别还划分为一、二级两个等级。这种划分,难以适应其它工程如石油化工工程、电力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铁路等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阻碍了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截止2012年底,推行劳务分包资质11年,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仅有6606家(摘自2013年《建筑业年鉴》),远远少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数量。《新标准》取消了劳务资质的类别和等级,并且明确了“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这势必会大大促进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减少“包工头”。

施工企业资质就位的思路与对策

企业资质就位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使申报工作顺利进行,需要企业各部门通力合作,付出艰苦努力,重点应抓好以下三项重点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是做好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重要保障。企业资质就位工作是一个庞大而负责的系统工程,涉及到企业的各个方面,企业的任何一个部门的业务范围都无法涵盖其全部内容,绝不是仅仅一两个部门的事情。企业的决策者,必须把资质就位工作同抓经营承揽、安全质量等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甚至更加重要的位置。只有领导重视,汇集企业优势,部门之间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方能把握资质就位工作的切入点。因此,企业成立行政主管领导挂帅的资质工作就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安质部、财务部等部门分工负责,形成合力,是做好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保障。

合理定位,统一协调,做好基础工作,是做好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关键。企业在什么类别、什么专业、什么资质等级上就位,一定要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自身实力、拥有的人员和业绩等自身实际分析研判,做到科学、合理定位,不能一味贪高、求全。否则,目标定的太高了,难以企及,目标定的太低了,又影响企业长远发展。资质就位目标确定后,就应把重点工作放在人员证书、工程业绩、机械设备发票等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上。企业资质就位是对企业管理水平的一次大检阅,各项指标反映的是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是对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的综合考验。各项基础资料,必须详实,有说服力,能充分体现要证明的指标值,对于暂时不能满足的指标值,要对照指标,找到关键点,通过调整资源、优化配置来得以实现。特别注意的是,在企业资质就位工作中,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参与部门和下属单位,以便能及时协调解决资质就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资料收集齐全后,要组织会审,确保各项指标均达到或超额达标。

强化现场管理,避免违规,是做好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重要保证。企业资质管理,不仅仅体现在资质就位或资质升级资料申报中,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日常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中,在企业的经营承揽、工程施工、竣工交付的过程中,都应该重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时刻规范企业自身的市场经营行为,避免出现大的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和失信问题,影响企业的资质就位和资质升级。

总体而言,《新标准》虽然在工程业绩的考核方面有待于进一步放宽要求,但基本响应了完善建筑市场法规建设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简政放权简化资质标准、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国家宏观政策的要求,体现了建筑市场深化改革的趋势和方向。施工企业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对照《新标准》,做好基础工作,确保企业资质就位工作顺利。

(作者单位:中国铁建投资有限公司)